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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講清楚了主流的中國資金出境途徑和政策紅線

最近的財經紅人莫過於萬達,6月中旬,銀監會要求各家銀行排查包括萬達、海航、復星、浙江羅森內里在內的幾家近年來海外投資活躍、在銀行業敞口較大的民營企業的授信及風險。

6月22日,萬達經歷了中國金融市場的一次小規模「擠提」。

7月18日,發改委發言人公開指出,有關部門將繼續關注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非理性對外投資傾向,防範對外投資風險,建議有關企業審慎決策。這些被點到的行業,萬達幾乎都有牽涉。壓力可想而知。

對於目前有關部門排查海外投資,關注高負債企業的傳聞,王健林首次表態:「積極響應國家號召,我們決定把主要投資放在國內。」

對照另一則去年的新聞,更有趣。

以上新聞,大家看看就可以了,本文不做評論。

據悉,今年一季度,中國外匯存底累計減少14.29億美元;2016年全年外儲則減少3,198.45億美元,降幅達9.6%,為連續兩年下降,但較2015年5,126.56億美元的減少額收窄。

但據路透社此前預計:在2017年,跨境資本淨流出的方向不會改變,人民幣匯率承受的貶值壓力也不會改變。隨著外管局對各種資本外流的管制進一步加強,2017年的資本淨流出規模可能低於2016年。但如果國內金融風險加速釋放、國際範圍內不確定性加劇,也不排除資本外流規模再次放大的可能性。

伴隨外匯存底的大量蒸發,國家亦收緊外匯政策口子,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秉持「擴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監管態度,改為窗口指導,對於大額外匯出境都需要先去外匯局溝通,強化外匯管控。

嚴格管控之下,市場仍舊對資金出境十分饑渴。各種資金出境的方法也層出不窮。

事實上,政策層面,資本項下的資金自由流動的說法目前並無改變,意味著國家仍允許具有真實合規的對外投資目的的資金出境。

總結了當下15種主流仍屬於合規範圍內的資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紅線,供大家參考。重點強調,資金跨國流動涉及法規文件眾多,合規與不合格的行為判定僅一線之差,本文難以完全覆蓋。

本文僅作知識擴展之用,具體資金操作請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事。

一、「個人額度」

二、朋友間互轉

三、利用境內外雙身份證

四、利用消費轉移資金

五、保險融資

六、現金對倒

七、融資租賃/跨國公司資金池調撥

八、境外放款

九、內保外貸

十、記憶體外貸、記憶體離岸貸

十一、境外證券投資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內發售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

十三、離岸基金模式

十四、經常性項目項下資金出境

十五、衍生品模式

一、「個人額度」

目前,中國允許個人每年兌換等額5萬美元的外匯,用作旅遊、購物或者教育。

但若是需要海外購置房產,則需要將更大額的資金轉移出境,5萬美元的限額顯然不能滿足要求。對此,購房人往往會通過其親友,先將人民幣換成外匯,然後讓購房人親友分別購買不超過5萬美元的外匯,將購買的外匯從其各自在中國境內的銀行帳戶匯入開發商的境外銀行帳戶或購房人的境外帳戶,以交付購房款。

但這種方式涉及到分拆結售匯問題,「對於部分個人通過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匯額度進行資金的違規跨境流動。對涉及此種違規行為的個人,外匯局會將其列入『關注名單』,取消其之後兩年內的便利化購匯額度,情節嚴重的還將移交外匯檢查部門進行立案處罰」。

根據外管局規定:

1、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2、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帳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

3、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帳戶記憶體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等情況。

以上行為將被界定為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此等行為一律進入黑名單,違規者將被剝奪兩年合計10萬美元的換匯額度。

因此,作為變通,目前資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圖操作:

需要向海外轉移資金的需求方請三位親友分別在境外開設銀行帳戶,三位親友再分別邀請四位朋友(避免法規中不得超過5人的監管要求)各購匯5萬美元以下,總金額不超過20萬美元,匯到三位親友的境外銀行帳戶,這樣一來,三位親友每人境外銀行帳戶中都可以累計近20萬美元,合60萬美元。再將三個境外銀行帳戶中的60萬美元轉移到需求方海外帳戶,便可用於海外投資之用。

*註:此種方法實質上屬於變相分拆結售匯,請小夥伴嚴格避免觸及政策紅線。

二、朋友間互轉

需要在海外購置房產的需求方在國外有親友,國外親友在國內也有在經營的生意,在此情況下,這位親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幣,需求方在國內通過多個帳戶或拆分金額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國內向此親友轉款。

*註:但此種方式會被認定為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納入「關注名單」。

三、利用境內外雙身份證

對於存在中國大陸、中國香港兩套身份證和護照的購房人而言,其可通過大陸身份購房,並通過香港帳戶支付購房款。

*註:此種方式可行性和合法性存疑。

四、利用消費轉移資金

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費。由於信用卡的可用金額是當前卡記憶體入金額以及本身額度的總和,所以如果購房人預先在多張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額,並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達到向境外轉移資金的目的。

其次,可以採取「先買後退」的策略。也就是說,先用銀聯信用卡或借記卡在海外商店以高於原價的價格「購買」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購買後當即折價轉讓給該商店以換取現金。這種「回購」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務費。

*註:去年11月份,中國銀監會下文明確,信用卡支付不適用與保險產品。

五、保險融資

個人到境外購買保險,可向保險機構申請貸款或以該保單辦理質押貸款獲得資金。

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訂《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的背景下,未來歷史上已經購買的保單都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部門,所以這種融資方式亦存在合規性問題。

*註:境外個人保單可退可抵是正常商業服務,不存在合規性問題。但沒法解決購買境外保險的原始資金出境問題。

六、現金對倒

中國 大陸客戶可在中國香港開設銀行帳戶,並在換匯店進行交易,換匯店為 大陸客戶提供在大陸的帳戶進行國內轉帳,境內資金到帳後,香港錢莊將等額資金轉至該客戶的香港帳戶。由於此等交易的手續費非常高,通常只適合大額交易。

另外,客戶可將需轉移的人民幣交給境內錢莊,錢莊在境內向換匯人簽發來自香港銀行的支票,換匯人夾帶出境,到港兌換。

*註:香港錢莊合法,類似許氏兄弟。境內錢莊不合規,如通過境內錢莊,此方法不合規,涉及洗錢。

七、融資租賃/跨國公司資金池調撥

利用融資租賃公司的境內外控股架構資金往來便利實現資金出境,或藉助跨國公司資金池調撥便利實現資金出境。

但如果採取這種方式,非真實交易或非真實項目投資容易引起合規風險,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亦受到嚴格監管。

由於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業務沒有明確的額度限制,對於企業集團來說,是唯一一個相對自由的人民幣跨境流動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國公司在境內境外都有股權關聯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國公司可以選擇其中一家在境內銀行開設一個用於人民幣資金集中的人民幣專用帳戶,所有從關聯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這個「專用帳戶」的資金稱為「上存」,所有該資金池撥出的借款稱為「下劃」。由此便可實現境外人民幣合法合規的流入境內,反向亦然。

但前提條件是境外子公司資金來源必須是其經營現金流,不能是從境外銀行借入的人民幣。但事實上,在實踐中境內銀行很難取證境外資金來源。

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結構大致有如下兩種:

1、不開設境外資金池總歸集帳戶,境外成員企業的資金直接歸集到境內資金池主帳戶中。

2、境內外均有一個資金池,然後進行跨境的資金劃撥。

*註:上海廣東、福建等地的自貿區使用規則有所不同,政策紅線眾多,存在合規風險乃至法律風險,需要在專業人士指導下嚴格遵循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操作。

八、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系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並以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或經外匯局核准的外幣資金池資金,通過結算銀行,將人民幣資金或經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通過結算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借貸給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匯局[2009]24號)規定,境內企業可在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30%額度內向境外全資附屬企業或者參股企業放款,放款額度兩年內有效,一般大部分企業的所有者權益額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額度也受到限制,並且需占用企業外債額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306號)對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以防止監管套利。

九、內保外貸

擔保人將現金直接存在境內分行後(或提供其他擔保物),境內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備用信用狀,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據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監管態勢下,對於內保外貸的審批,亦受到嚴格的監管

首先,擔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備關聯關係,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實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關聯關係,通過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產生表面的關聯關係。

*註:此種方式還須採取遠期鎖匯來規避匯率風險。也就是說,在結匯當天不是按照當天的外匯牌價,而是按照之前確定的匯率進行結匯,以規避匯率風險。

「內保外貸」成本簡要說明

1.境外利息:240bp+3個月libor=2.4%+約0.6%=3%;

2.保函費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廈門銀行),高的2%(如工行);

3.服務費:有的銀行無,有的銀行1%-2%;

4.資金入境費用(通道費):1%-5%;

5.匯差及鎖匯:匯差按離岸人民幣匯率計算,遠期購匯成本3%左右。

另外,對於內保外貸的資金用途,《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中也有嚴格的規定: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範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由此看來,如虛構貿易背景以實現資金出境存在合規性風險。

最後,此種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如果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擔保,內保外貸將占用銀行的餘額指標。而根據外管局規定:「內保外貸」業務銀行對外擔保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銀行本身淨資產的50%。

中小股份制銀行內保外貸額度常常處於用滿狀態,只能等待企業還貸才能騰出新額度。大型國有銀行也經常十分緊張。而且內保外貸資金大多用於流動性補充,周期較短(如一年期),因此還款引起的各類問題無法避免,還款與否直接影響到銀行的壞帳率。

*註:這是有關部門嚴格監管的領域,眾多民企近期被點名「非理性對外投資」。

十、記憶體外貸、記憶體離岸貸

▷記憶體外貸

指在境內公司在境內銀行存進款項,作為人民幣保證金,存款期限為2-3年,該行的境外銀行向該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貸款。

如果不能歸還境外貸款,境外銀行則將該筆境外貸款作為壞帳處理,境內銀行可以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其擔保物,將所得收入作為利潤。此種操作在外資銀行較為常見。

▷記憶體離岸貸

指境內公司在境內銀行存入款項,作為人民幣保證金,存款期限為2-3年,該境內銀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發放離岸美元或港幣貸款。

使用此種方式的境內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資行為的企業,並且已獲取ODI證書,境內或境外主體至少有一方為實際經營實體,需提供報表、交稅單、銀行流水等以證實存在可核實的經營收入。

記憶體外貸及記憶體離岸貸均無需開立保函或備證,在一定程度上個不受上文提及的內保外貸規模的限制。

*註:這是有關部門嚴格監管的領域,眾多知名民企近期被點名「非理性對外投資」。此等業務類似銀行的「當鋪業務」,該業務處於政策紅線區域,部分銀行的該等業務亦有可能會被嚴格監管。

十一、境外證券投資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內發售

1.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已無額度

具備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許可(QDII牌照)的金融機構(包括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信託公司等)設計/包裝一款基金產品或資管計劃,並投向境外融資項目,境外主體取得融資款後通過各種套現方式在境外將現金支付給資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額度範圍內在境內託管/保管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手續,無須就各個投資項目分別單獨申請商務委員會、發改委、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審批。

因為從2014年起我國外匯存底急劇下降。目前,QDII的總配額是900億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匯管理局正在協調相關部門去申請新的額度,在申請到新額度之前,不會新批准QDII額度。

基金公司QDII額度緊缺,市場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暫停申購。大量資金需要出境的態勢下,通道費越來越昂貴。根據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資訊披露網站(網址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發行112支。

*註:這種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成本、難度都較高。

2.QDII2(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計劃)——被延遲實施

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計劃(QDII2)系以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計劃(QDII)為基礎,較之前的QDII有所升級(QDII只允許個人投資者在一定限額和一定範圍內進行海外投資),允許個人直接投資包括海外房產以內的海外金融資產。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計劃(QDII2)啟動後,資本項下個人外匯管理將突破自2007年開始實施的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匯兌限額。

QDII2申請條件:年滿18歲;居住在試點城市(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深圳和溫州);個人金融淨資產最近3個月日均餘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通過境外投資和風險能力測試;無重大不良記錄且沒有經司法裁決未償還債務。

QDII2可投資領域:境外金融類投資,含股票、債券、基金、保險、外匯及衍生品;境外實業投資,含綠地投資、併購投資、聯合投資等,按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備案或核准後辦理;境外不動產投資,含購房等,須審核證明材料後辦理。

3.RQDII(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已暫停

RQDII允許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人民幣資金,投資於境外以人民幣計價的產品,RQDII以實際募集規模為準,不占用QDII額度。

因RQDII以人民幣為投資貨幣,因此市場需要位於離岸人民幣中心,否則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適的人民幣投資標的,此外,以人民幣進行投資無需擔憂匯率損失。

4.香港公募基金境內發售

據悉,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將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 大陸與香港基金按照簡易程序獲得認可或許可在對方市場向公眾投資者進行銷售。

基金互認的初始投資額度為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該制度正式實施時間為2015年7月1日。境內銷售的香港基金的條件: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和運作,經香港證監會批准公開銷售,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2.管理人要在香港註冊及經營,持有香港資產管理牌照,未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於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機構,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證監會的重大處罰;

3.要採用託管制度,信託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4.基金類型要為常規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及指數型(含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5.該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不以 大陸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在 大陸的銷售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高於50%。同樣 大陸基金進入香港,也需符合對等條件。

根據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資訊披露網站(網址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內銷售的香港基金情況如下: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

1.QDLP——上海試點

QDLP即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為人民幣基金海外運作模式中的一種,由上海於2012年4月先行先試,目前青島、重慶為第二批試點城市。

QDLP即允許註冊於海外,並且投資於海外的對沖基金,能向境內的合格投資者募集人民幣資金,並將所募集的人民幣資金投資於海外市場。

目前多數QDLP基金為對沖基金所利用,已審批的QDLP資格的企業主要集中在有較強全球影響力和優秀聲譽的大型專業投資機構。下圖為上海QDLP運作模式示意圖:

根據上圖,符合條件的外資基金(主要是對沖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註冊一個「聯絡基金」,再由該「聯絡基金」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向符合條件的境內投資者募集資金,將募集到的資金結匯後交給海外註冊的對沖基金,最後由海外對沖基金投資於境外二級市場。

*註:但QDLP規模非常有限,且參與者是外管局,跨境幣種是外幣,作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見。

另外,從常規的操作角度來說,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資範圍一般被限定為境外證券投資外,QDLP還面臨雙重徵稅以及結匯效率問題。

但另一方面,QDLP試點對沖基金公司通過在開曼群島、澤西島等避稅天堂設立離岸基金,免繳資本轉移稅與利得稅,以規避雙重徵稅的方式還是存在著一定的探討空間。

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暫停

QDIE即合格境內投資企業,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條件投資管理機構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面向境內投資者募集資金,對境外投資標的進行投資。

《深圳QDIE試點辦法》對QDIE基金可以投資的境外投資標的具體範圍並無任何明確規定,境外投資主體除可以對QDII現有的投資標的進行投資外,還可對境外非上市股權、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以及不動產、實物資產等其他標的資產進行投資,被通道業務大量利用。

目前獲得QDIE批文的機構有41家,總額度由第一批的10億美元擴容至25億美元。QDIE的投資架構圖如下:

3.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類QDII)

由具有資質的發起人發起設立的人民幣國際投貸基金,以債權或股權的方式直接進行境外人民幣投資,無需履行換匯手續,便利快捷。

目前大概有7家機構獲得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別位於上海、山東、廣西各1家,雲南4家。

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系以人民幣實現資金出境的方式,總額未設置上限,單筆額度不超過50億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規避外匯管控,可在境外換匯轉為投資。

目前有銀行借道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以投貸結合的方式在國際投資、併購中進行投資。

十三、離岸基金模式

離岸基金是指註冊於投資人所在國以外的基金,這類基金通常被設立於開曼群島、模里西斯、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等對於基金的監管相對寬鬆的離案司法管轄區。這類管轄區當地政府豁免基金非當地收入的稅收,並允許基金在全球範圍內公開發行。

但離岸基金的設立牽扯到先期資金出境的問題,在當下外匯管制趨嚴的情況下,此種方式存在較大的難度。

另外,2014年中國政府即決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並決定於2018年9月舉行首次對外交換信息。所以,對於存在海外資產配置、設立離岸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員來說,其海外資產配置信息將處於「透明時代」。

十四、經常性項目項下資金出境

以「進口」為基調,藉助供應鏈等貿易渠道實現對外支付。通道企業資金量大的(或有資金池的),可能採用國內收人民幣,國外直接放外幣形式,兩邊對沖。

1.貿易對敲

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公司下訂單,以預付定金+開具信用狀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項,在支付定金後,境內公司單方違約,境外公司解除合同並沒收定金及賠償,將資金轉移境外。

*註:此方式系虛假貿易,並存在合規問題以及違法問題。

2.利用留存於境外的利潤

某些企業通過境外貿易「高報價進口、低報價出口」的方式,將大量利潤留存於海外。

以供應鏈與跨境電商合作為例,目前跨境電商等企業有大量資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圖供應鏈與跨境電商合作案例所示:

1.大陸公司、供應鏈公司以及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約定大陸供應鏈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陸公司的香港關聯公司20%的定金後,大陸的供應鏈公司為大陸公司向供應商墊款採購商品;

2.大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應鏈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3.大陸供應鏈公司向供應商支付全部採購款項,為大陸公司墊款採購;

4.供應鏈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報關、銷售給其香港子公司;

5.供應鏈香港子公司將貨物銷售給大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6.大陸公司在亞馬遜、eBay等電商平台向消費者銷售產品;

7.消費者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付款;

8.將銷售貨款提現至香港關聯公司提現帳戶或在香港開設的個人帳戶(跨境電商公司通常會指定境外個人帳戶作為最終的收款帳戶,因此,跨境電商公司有大量的資金存留於境外);

9.大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應鏈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餘80%的貨款。

因目前諸如跨境電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資金留存於境外,因此,資金出境需求方可與大陸跨境電商公司、供應鏈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資金出境需求方向供應商履行代墊款項之義務,而跨境電商境外關聯方利用留存於境外的資金,向資金出境需求方境外帳戶支付相應款項。

由此,不但滿足某些需要利用槓桿並進行輕資產運作的跨境電商的融資需求,亦滿足資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註:但目前正常貿易項下資金出入境受到監控,在強調進出平衡的監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實質系對外匯管理規定的違反,所以此種操作方式存在合規問題。

目前對經常性項下資金出境的監管態度是「真實性至上原則」,在目前資金出境監管趨嚴的態勢下,在涉及到大額的對外支付,金融機構有可能提交給上一級銀行機構審查。

十五、衍生品模式

境內銀行可以和境外銀行直接簽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礎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備基礎債券或交易的實體企業就有資格簽署衍生品協議。

由此以來,境內的投資者可以通過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間接的參與到銀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當於注資了境外資產,以此達到資金出境的目的。

來源:美國財富管理等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經濟觀察研究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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