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動態 > 正文

中共法律怪胎《國歌法》企圖強制改變人心 註定失敗

作者:
杜耀明尊重是發自內心,是基於對被尊重者的認知和感情,也可以是出於錯覺,但不是任何強迫手段可以造成。無疑,刑罰可迫人順從,做出「表示尊重」的行為,但這是出於恐懼、害怕,不是認同、尊重。如果尊重可以嚴刑峻法獲取,手持利器者向人求愛豈非也合情合理,無往而不利?

大陸的《國歌法》要在香港立法然後實施,註定是製造政治災難的法律怪胎。

 

用法律去保障國歌得到尊重,首先是個範疇錯誤。《國歌法》講明,「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慷慨地說,一事一物皆有尊嚴,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也不例外,儘管國歌填詞人田漢在文革期間被鬥車斗臭,死得毫無尊嚴,也姑勿論這個國家打壓異見者有多麼兇狠。

不過你要每個人對國家表示尊重卻是另一回事。尊重是發自內心,是基於對被尊重者的認知和感情,也可以是出於錯覺,但不是任何強迫手段可以造成。無疑,刑罰可迫人順從,做出「表示尊重」的行為,但這是出於恐懼、害怕,不是認同、尊重。如果尊重可以嚴刑峻法獲取,手持利器者向人求愛豈非也合情合理,無往而不利?

其次就是時空錯置的問題。《國歌法》第四條規定應當奏國歌的組織,包括「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在大陸,一黨專政下,一切政黨和人民團體的真正領導是中共,他們各級的代表大會當然由各級黨組主持大局,有關大會播國歌也理所當然。在香港,政黨和非政府組織不但數目繁多,更多的是獨立運作,他們的大會是否奏播國歌,全屬人家的事情。難道北京真想香港由民主黨到互助委員會,再由青年協會到社區會堂粵曲小組的周年大會都奏起國歌,非要染紅香港不可?

同樣,國歌若按該法納入中小學教育,相信難以覆蓋全部學校,因為香港國際學校的「 愛國(黨)教育」(在他們來說是公民教育),從觀念、目標到方法,都與大陸那套有天淵之別。但這些國際學校可以豁免嗎?

目前香港的國際學校總共52間,有接近四萬名學生,當中沒有外國護照的香港學生占兩成,因此若不在國際學校教國歌,八千本地學生將免受 愛國(黨)教育,真不知如何解釋,但強制推行的話,大部份屬於外國公民的學生便要承擔額外的責任,又未免多此一舉。

其實《國歌法》的立法目的,部份根本與香港無關。該法的五大目的之一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但不管這些價值究何所指,香港在《基本法》早已講明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因此灌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本牴觸國策,違背黨的領導。《國歌法》若要本地立法,有必要刪去這一句,但刪掉此句,豈非正式宣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在香港可以報銷?

無疑,最影響大家日常生活的,始終是奏播國歌時行為舉止應該如何。《國歌法》第七條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但沒有罰則,而第十五條則寫明後果,若「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當局將予以處罰,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在於,在香港不遵守第七條,是否如法律學者陳弘毅所說,不會受到懲罰,還是本地立法時才加上罰則,或把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視為侮辱國歌,再依第十五條處置。同時,第十五條所謂「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包括些什麼具體表現,而電視台播放國歌,在公眾地方(如茶餐廳)電視機前的觀眾是否在場人士,因而受該法規管,特區政府必須認真諮詢港人意見,否則只會自找麻煩。

不過,以特首林鄭月娥至今的表現看,寧失民心也不失君意,北京今次趁機限制港人的表達權利,林鄭除了裡應外合之外,還會做些什麼呢?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杜耀明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7/1110/1023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