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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銀行4億存款失蹤 維權四年沒有任何說法

如今,網際網路金融已深入我們的生活當中,以騰訊、阿里、京東為代表的網際網路企業正在引領金融創新趨勢。網際網路金融在狂飆突進的同時也可謂亂象叢生,部分P2P網貸公司以網際網路金融之名,行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網絡洗錢之實,其安全性受到社會廣泛質疑。在涉及大額資金的時候,許多老百姓仍然覺得還是把錢存到銀行更加有保障。然而,說到底銀行也是由人把關的系統,同樣會有出現風險事件的可能。近幾年來,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就因為多起上億元的「懸案」不斷進入人們的視線。

4億人民幣存款不翼而飛

2013年年末,天津桑梓地實業有限公司因業務拓展需要,派出其財務人員在天津銀行天保支行開立了單位結算帳戶,此後該公司通過該帳戶進行三筆正常的存取款業務。12月5日,該公司將5000萬元人民幣匯入此帳戶,12月24日,因業務需要該公司又匯出4000萬元,帳戶餘額應為1000萬元。然而幾天以後,帳戶上的1000萬元竟然不翼而飛,只剩下零頭。據當事人回顧始末,整個事件顯得疑點重重:2014年1月13日,該公司財務人員開戶後來到天保支行列印對帳單。發現帳上的1000萬元在2013年12月11日、16日和2014年1月6日分三次未經許可被轉出,2013年12月21日該公司財務人員到天保支行列印對帳單時,帳戶上的餘額為5000萬元。也就是說,桑梓地公司的財務人員曾經看到了一張由天保支行出示的假對帳單。

無獨有偶,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包括天津智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中信匯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天津富睦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貴盛商貿有限公司、天津市福源方勝鋼鐵有限公司、天津邦友商貿有限公司及齊鳳城等多個公司及個人身上。他們均在天保支行開立儲蓄帳戶,此後也在陸續辦理正常業務或個人儲戶時,發現其在天保支行的現金存款帳戶內的存款在未進行款項轉出操作和存摺(卡)未委託他人取款的情況下,出現了帳戶記憶體款莫名減少或消失的情形,涉及金額超4億元人民幣。

據天津市貴盛商貿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姚國勝回憶:那天他在天保支行辦理帳戶時就覺得事有蹊蹺,當時他們被一位戴眼鏡的男士指定到一個窗口去辦理業務,由銀行櫃員孟亮來負責接待。據悉,姚國勝的公司也在此次事件中損失了2000萬元人民幣。

銀行拒絕承擔責任

據上述儲戶講,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單位辦理結算業務必須要使用結算專用IC卡驗證客戶身份,而天保支行在辦理上述公司款項電匯業務時,沒有依法、依規通過IC卡核查客戶的具體身份;對儲戶個人的支票業務,天保支行也沒有按照票據法的要求進行審核。此外,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當單位儲戶轉出500萬元以上的大額資金時,應當有三級或者四級的審核過程。涉案儲戶被轉出的資金都在500萬元以上,但是天保支行至今也沒有出示涉案公司帳戶內資金被轉出的審核手續,未與儲戶本人親自核實。因此可以證實的是,天保支行對於無端被轉出的4億元資金沒有採取防範措施。

因此,包括桑梓地公司在內的多家公司和當事人一致認為,儲戶將存款存入銀行,銀行有義務保證存款的安全。在本次事件中,天保支行在業務操作中存在嚴重失職,沒有盡到確保儲戶存款安全的妥善保管義務,無論是由於監管不嚴還是因為技術漏洞,抑或是由於犯罪行為導致儲戶帳戶內的資金被非法轉走,都應由銀行承擔賠償儲戶的損失、依法兌付存單的法律責任。

然而,天保支行並沒有給出任何解釋和答覆,甚至在受影響儲戶出面要求調出監控錄影、查明事實真相時,銀行用強硬的態度拒絕了與他們的任何溝通,宣稱「涉事銀行工作人員已經在逃」,推諉責任。

維權四年沒有任何說法

針對天津銀行推卸責任一事,涉事儲戶還向天津銀監局進行了反映,但天津銀監局認為對於該事件並不具有管轄權力,應當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解決。因此,他們也開始了漫長的訴訟之路。

事發後一個月,桑梓地公司等多家公司和儲戶個人陸續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天津銀行天保支行、天津銀行根據儲蓄合同規定,立即支付全部存款並支付相應利息。然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半年的審理,以「有案外人向公安機關舉報,本案涉及刑事犯罪」為由,對提起訴訟的儲戶提出的印章、結算專用IC卡、簽字等司法鑑定等申請既沒有表態不准鑑定也沒有進入鑑定程序,就裁定駁回儲戶們的起訴。

對此,涉事儲戶當然是不服的。為此,他們繼續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駁回起訴的裁定。隨後,儲戶們向最高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請求最高法院對本案啟動再審程序。經最高法院的審理,最終裁定撤銷原一、二審的錯誤裁定,並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這個過程持續了兩年,案件又回到原點。

然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從2015年10月天津二中院陸續重新立案審理,一直到2016年12月30日,案件才有了初步結果,除了一家被偽造了匯票的公司,其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得到了支持,對其他儲戶,法院僅支持了儲戶們要求銀行支付存款本金的訴訟請求,卻沒有支持儲戶們要求銀行給付利息的主張。儲戶們自然心有不甘:一起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簡單的民事糾紛,居然耗費了儲戶們三年的時間,這三年的利息得給我們吧,於是未得到利息的儲戶們紛紛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銀行支付利息。天津銀行天保支行也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駁回全部儲戶的訴訟請求。

2017年三四月間,涉嫌對天津銀行進行金融憑證詐騙的徐偉、孟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自2017年4月開始,上訴到天津高院的案件陸續開庭,在庭審中,天津銀行方面的代理人再次提出,銀行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建議法院中止審理,法院責令天津銀行提供證據,天津銀行截止到最後一次開庭的2017年6月19日,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天津高院為了慎重起見,又責令天津銀行在庭審後向法庭提交證據,由法庭另行選定時間質證。然而,半年的時間過去了,案件毫無進展,儲戶多次向天津高院的承辦法官催問案件審理進度,法官給出的答覆是在等天津銀行方面提交證據。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天津銀行方面既然一直怠於提交證據,就應該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然而,天津高院在庭審結束後三個月,仍然在耐心地等待一方當事人來提交證據。

天津銀行4億存款失蹤懸案

該誰為大額資金失蹤負責?

天津銀行雖然無法保證工作人員遵紀守法,但系統本身應該有義務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與天津銀行天保支行態度不同的是,杭州市聯合銀行在面對42位銀行儲戶放在銀行的數千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的情況下,不僅及時報警全力追回贓款保護儲戶權益,更是出面為受害儲戶墊付存款。

而天津銀行不但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在之後的兩年陸續爆出多起大額資金神秘轉移的懸案。例如,2015年4月,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3億元存款在當日就被盜走。同時,天津銀行在未獲合理授權情況下,將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存款帳戶內的1億元資金轉移,隨後又分多筆匯款劃回原帳戶。然而,即便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風控事件,天津銀行還是順利在港交所上市。據悉,2015年全年該行淨利潤49.32億元,同比增長11.4%。

紙終究包不住火,隨著年報出爐,針對天津銀行多起正在進行中的重大訴訟也曝光,且均指向存款神秘轉移事件。作為案件頻發的中心,天津銀行表示,正就管轄權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申請,把本案移送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客觀地說,在本案件當中,涉嫌犯罪的是天津銀行的內部員工,其罪名是涉嫌金融憑證詐騙,其詐騙的是銀行的資金,與儲戶無關。因為人民幣是種類物,存款人的資金一存入銀行即與其他人的資金混同,無法判斷銀行的經營處分行為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所涉及的存款是哪一個具體存款的客戶,犯罪行為針對的是銀行的財產,與存款人無關,存款人的權益不受銀行是否被騙的影響。

其次,儲戶們既然已經在在天津銀行天保支行開設帳戶,這表明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因此,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儲戶將存款存入銀行,銀行有義務保證存款的安全,銀行無論是由於監管不嚴還是由於技術漏洞而未能阻止儲戶帳戶內的資金被非法轉走,都應由銀行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儲戶的損失。

第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由是金融憑證詐騙,也就是說被上訴人的內部員工涉嫌用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騙取了銀行的資金,對金融憑證有辨別義務和責任的是銀行而不是儲戶,無論銀行是基於對內部員工的信任還是基於技術手段落後而沒有發現金融憑證是偽造、變造的,對儲戶資金被非法轉移承擔責任的都應該是銀行。天津銀行對儲戶承擔的民事責任與刑事案件的結果沒有任何關聯,那只是天津銀行內部的責任承擔問題,不能因為為了查明天津銀行內部的責任分擔問題而侵害儲戶的合法權益。

無論從哪個角度講,都是由於天津銀行對儲戶款項被非法轉走沒有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幾個億資金被非正常轉移,其過錯是明顯的。對於儲戶來說,誰犯罪與他們無關,他們只要求能夠取回存款。發生類似事件的杭州等多地銀行都能做到由銀行先行墊付,但天津銀行卻沒有負起他們本該承擔的責任。

目前,從儲戶資金被非正常轉移至今已經將近四年,案件遲遲沒有結果,本該屬於受害人和企業的幾個億資金無法拿到,公司正在面臨經營嚴重受損、員工工資無法保障的困境,這對受害企業和個人造成的經濟影響可想而知,而對其的損失負有責任的天津銀行難道可以一直置身事外?

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雖然是個別員工的行為不軌,但銀行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案件本身說明了天津銀行信息系統、內部管理以及風險控制等多方面存在不可忽視的漏洞。對此,我們也將持續關注。

責任編輯: 陳柏聖  來源:民主與法制社綜合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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