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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通過 中共外圍統促黨同心會適用組織犯罪 最重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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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12月15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的要件修訂為「持續性或牟利性」,未來包括中華統一促進黨、愛國同心會等親共團體再有持續性犯罪,最重可判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此修正案得到不少台灣民眾肯定,認為早該如此。

中華統一促進黨及愛國同心會等親共團體多次在台灣街頭公然暴力滋事,並長期對在景點和平表達反對中共迫害訴求的法輪功團體進行騷擾與攻擊,然而,這些組織的行為卻因定義上的問題,難以適用刑責更重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適用於合法化、公司化的幫派、詐騙集團,且要同時符合持續性與牟利性,使登記有案的政黨中華統一促進黨與政治團體愛國同心會因難以證明該組織具有「牟利性」,在實務上無法處理。民進黨籍立委王定宇、林俊憲,及國民黨籍立委許淑華等人相繼提出將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後,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犯罪組織為限,未來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只要鬧事都適用。根據三讀條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為保護受害人與檢舉人,新增「視訊條款」。可運用遠距偵訊方式於偵查、審判中對證人、檢舉人進行訊問或對質,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證人與被告隔離。境外人士則能前往台灣駐外館處,藉由視訊作證。

立委王定宇在提案說明中指出,中共長期躲在幕後操控台灣黑幫分子,不僅介入各種陳抗活動,也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國家安全,但因現行規定構成要件過於嚴苛,不利於司法檢調偵辦組織犯罪,因此提案修法,鬆綁法規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立委林俊憲則指出,現行條例須符合持續性及牟利性,但組織犯罪並非一定有牟利性質,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並有效防治組織犯罪,必須修法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

修正案通過後,得到不少台灣民眾肯定,認為政府終於有所作為。也有民眾表示,修法只是一個開始,嚴格執行才重要。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博談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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