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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華女美國護照被取消!原因竟是…

美國移民局近日專門成立新辦公室,打擊本應被遣返卻改名重新申請庇護或結婚綠卡的移民詐騙。移民局將重新審核數據,從1990年後的數據查起,造假者一經發現將會被立即剝奪公民權並驅逐出境。

而在此之前,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移民在1979年以來,僅僅有107名被取消公民身份,其中就包括一名中國女子,她同時與兩個男人結婚一次騙取綠卡。而被取消公民身份者大多數是納粹分子或恐怖分子。

美聯社報導,內部監督機構2016年的一份報告指出,約315,000名被要求遣返或有犯罪記錄的非法移民的指紋,未能上傳至美國國土安全部的數據系統,其中有800多人在獲得遣返令後,利用身份造假騙取了公民身份。USCIS設立的新辦公室將把這些人都找出來,對他們提出起訴,以剝奪他們的公民身份。

在美國,每年有70-75萬人宣誓成為美國公民。那麼,是不是入籍成為公民之後就高枕無憂了呢?答案是:並非如此。

入籍後仍可撤銷國籍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的規定,在發現入籍者通過隱瞞信息非法獲得公民身份,可撤銷其美國國籍。雖然並不多見,但是確實存在於美國移民法之中。

川普總統上台之後,司法部開始重視這類案子:去年9月份,兩個來自巴基斯坦和一個來自印度的移民面臨公民身份被廢除的命運,因為他們申請公民的時候使用了假身份,目的是隱藏過去曾被遣返的事實。今年2月份,司法部要求法庭取消一個蘇丹移民的公民身份,因為他利用自己是伊斯蘭美國救濟機構負責人的身份,給境外的恐怖組織提供經濟資助。此人最初以學生身份進入美國,後來通過抽籤綠卡移民成功。2月底,司法部指控了五個已經定罪的性侵兒童犯,因為他們在公民申請中隱藏了自己的犯罪歷史。這五個罪犯住在加州、德州、馬里蘭和北卡,分別面臨公民身份被吊銷的訴訟。

取消公民身份的條件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美國政府會取消一個人的公民身份?

首先,在美國出生的人不能被取消公民身份,除非自己放棄。

通過歸化(Naturalization)成為美國公民之後,一般來說不會面臨身份被剝奪的危險,但也有例外,通常分為三類:

第一,在入籍期間偽造或隱瞞相關事實:如果USCIS(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署)發現你在入籍申請的過程中不是絕對地誠實,就可能會對你作出剝奪國籍的行為,即使是在幾年或者幾十年後,甚至是在被授予了美國公民身份之後。

第二,加入危險組織:如果美國政府證實你成為美國公民後的五年內加入了危險組織(如納粹黨或基地組織),將會撤銷你的美國公民身份。在美國國會調查你涉嫌參與危險組織或危險行動面前,如果你拒絕自我證實,也可能會被撤銷美國公民身份(儘管公民身份滿十年之後,作證的要求會失效)。

第三,遭到軍方不光彩地解僱:在美國軍隊中服役可以授予你美國公民身份,但是如果你在服役滿五年之前遭到軍方不光彩地解僱,你的美國公民身份也可能會被撤銷。

公民身份的取消必須由聯邦法院來執行,不同於綠卡身份可以由移民局取消。剝奪公民國籍,美國檢察官辦公室必須在聯邦地區法院將入籍撤銷行為歸檔,並提出清晰的、令人信服的以及明確的證據證實指控。對於刑事剝奪國籍,需要提交刑事指控,其舉證責任與其他刑事案件一樣:證據高於一切合理的懷疑。

若有錯可提起上訴

如果有理由相信低級法院出現了法律上的錯誤,對於剝奪國籍提起上訴請求是有可能的。如果你的美國公民身份被撤銷,或者已經建立了針對你的剝奪國籍的程序,你需要一位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的幫助。如果你的公民身份被撤銷是因為某些刑事案件所引起的,你同時還需要刑事律師的幫忙。

華裔女子賣淫也被撤銷美國公民身份

44歲的華裔女子李虹燕(Hongyan Li,音譯)來自中國天津,1996年與當時的丈夫一起移民來美,於2000年獲得綠卡永久身份。李虹燕在2006年時提交了入籍申請,於次年2007年獲批,宣誓成為美國公民。

但入籍兩年後,李虹燕於2009年9月15日被捕,被控告跨州賣淫及洗錢罪名。檢方指出,經調查後發現,李虹燕從2004年3月至2009年被捕期間,經常往返於美國多個州從事賣淫活動。而且從2005年8月開始,將賣淫非法所得金錢通過金融機構,還有註冊的外國公司等進行非法洗錢。2009年11月6日,李虹燕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對賣淫及洗錢的控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地法庭因此判她入獄18個月。

不料2013年1月,聯邦政府將李虹艷的公民身份撤銷了。據聯邦政府的文件指出,李虹燕承認了從2004年起,自己便一直有賣淫及洗錢的犯罪行為,並持續至2007年入籍宣誓。但她在2006年遞交入籍申請填寫表格時,以及2007年和移民局官員面試時,均明確表示自己從來「無任何犯罪行為」、「也未有過賣淫行為」。因欺騙移民官而獲得了美國公民身份。而且也在入籍宣誓中撒謊,屬於欺騙政府。李虹燕明顯不符合入籍資格中對良好品行的要求,因此她的入籍申請被判不合格,以前的判決失效,她的美國公民身份也被撤銷。

李虹燕對聯邦政府撤銷自己的公民身份的決定提出上訴,指出當時自己與檢控方達成了認罪協議,是因該協議中寫明只要她認罪,以檢控方為代表的「執法部門」(prosecution)便不再追究她的其它行為。然而不久前,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庭作出裁決,認定聯邦政府撤銷李虹艷公民身份的決定有效。

上訴法庭指出,認罪協議中的「執法部門」指的是刑事犯罪類的執法部門,而聯邦政府撤銷李虹燕的公民身份,是政府部門的民事行為(civil actions),與李虹燕當時和檢方達成的認罪協議無關。

責任編輯: 陳柏聖  來源:美國華人網站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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