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驚人之語 > 正文

張千帆:習近平違憲沒有權力免除非洲對華債務

作者:
這次沒有報導非洲債務減免的決定究竟是由哪個部門決定,但是既然涉及國家開支,也就是說動了納稅人的錢,那麼這類決定就應當由全國人大(至少是常委會)討論通過。

在西方,讓代表不同選民利益的議員組成的議會決定預算,才能保證國家的財政預算體現不同選民的利益和訴求;而在中國,沒有人大的實質性參與,政府財政不可能有效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根本利益

減免非洲,誰說了算

據最近報導,中國今年已免除非洲32個國家150筆到期的對華債務。去年,中國共免除了46個國家的400多億元債務。今年免除的非洲債務總額尚不得知,但是應當不在去年之下。幾百億雖然對於平民百姓來說是一個天文數字,對於中國這樣的大國來說也許不算什麼,只不過是國家財政總收入的1%左右,可能還不到難以統計的「三公」(公款接待、公費出國考察、公車)開支的十分之一。但畢竟中國也是一個開發中國家,國內需要用錢的地方很多,因而國家花錢必須精打細算,而絕不能大手大腳。尤其是決定在哪兒花多少錢的程序不能敷衍了事,由某個部門大筆一揮就撥出好幾百億。這次沒有報導非洲債務減免的決定究竟是由哪個部門決定,但是既然涉及國家開支,也就是說動了納稅人的錢,那麼這類決定就應當由全國人大(至少是常委會)討論通過。

要知道,免除貧困國家債務、支援非洲經濟發展固然是好事,但總要有人為免掉的債務買單。為什麼國家不能在基礎教育、醫療保險、農業補貼等一系列急需投入的領域再多投點錢呢?這幾百億如果拿去免費支援非洲,就必然用不到國內的某些事業上。這並不是說中國不應該拿出錢來支持非洲等比中國更窮的國家,但是既然有收穫——履行中國道德義務,抑或還能從國際政治交往中直接或間接得益,就會有成本——納稅人的付出。有必要權衡這件事情的成本效益,否則如何保證它確實符合中國的國家利益?

究竟誰最有資格權衡債務減免的成本效益?憲法文本的正確答案顯然是全國人大,因為1982年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大「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人大閉會期間,由人大常委會負責審查和批准「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第67條)。國務院則僅有權「編制和執行⋯⋯國家預算」(第89條),編制了預算草案還必須經過人大批准,然後照此執行。當然,人大可以授權國務院一定的預算機動空間,但是機動預算不僅數額有限,而且使用也需符合一定的條件,一般只能被用於預算批准時不能預見的緊急事項,譬如自然災害、經濟危機、戰爭或動亂等突發事件。債務減免並不具有緊急性或突發性,因而今年究竟減免多少非洲債務至少應該在預算中有所反映,並經過人大討論和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因此,人大對於債務減免是有權也有義務過問的。但這不只是一個在憲法文本上正確的答案,而是任何一個關心民生的國家都應有的民主程序機制,因為任何預算方案都有機會成本,而具體的開支結構則取決於特定國家的人民在特定時期的需要。這幾百億究竟應用於支援非洲國家,還是提高國內人民的福利保障,或是投入基礎教育設施、教師待遇的改善⋯⋯取決於這個國家的大多數人民認為目前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究竟是什麼、究竟什麼地方更迫切需要投入,而人大代表的主要職能正是代表大多數人民的需要。

不錯,國務院及其部門也代表或應該代表人民的需要,但問題在於「人民」不是一個籠統的概念,而是生活在同一個國家卻需求、利益和立場都各不相同的公民集合體,因而「人民」的利益和訴求必然是多元的;尤其是在國家財政的分配問題上,他們的利益甚至是相互衝突的。農業補貼上多花一筆錢,城市居民的福利保障就很可能不得不少花錢;如果在城市福利上多花錢,這筆錢很可能得從邊遠地區的基礎教育省下來⋯⋯那麼這筆錢究竟應該花在哪裡?不同身份、階層和立場的「人民」所給的答案都不一樣。可想而知,如果這個問題由某個行政部門來決定,難免會產生不符合多數人利益的偏袒。這是為什麼在一些國家,財政預算問題必須在代議制民主程序中得到解決;通過選舉使議員對選民負責,並讓代表不同選民利益的議員組成的議會決定預算,來保證國家的財政預算體現不同選民的利益和訴求,最後的財政開支結構才有可能符合多數選民的利益。在中國,沒有人大的實質性參與,政府財政不可能有效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根本利益,而這才是真正的國家利益。

當然,人大未必事必躬親,某些事項的處理可授權國務院等行政部門一定的自由裁量。事實上,憲法確實授權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而所有國家的行政首腦都在外事方面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即便在外交領域,政府行為仍然應該受到民主監督。更何況債務減免並不純粹是一個外部問題,因為它直接影響了國內人民的利益,因而這類行政決定理應受到更多的人大監督。

預算監督是一個老問題,非洲債務減免只不過是其數額不大的例子而已。如果缺乏民主決策程序,不僅幾百億債務減免的正當性得不到保證,而且4萬億「拉動內需」投資乃至整個國家財政開支的分布結構的正當性也得不到保證。要避免重蹈覆轍,只有讓真正代表民意的機構掌握決定預算和開支的權力。

責任編輯: 江一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8/0905/1169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