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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律師李進進:孟晚舟引渡案的法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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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認為這些陳述是虛假的。美方認為星通是華為的直屬公司,根本不是合作夥伴。最關鍵的虛假陳述是,孟晚舟說:「華為已經賣掉了其在星通的所有股份,我『孟晚舟』也辭去了董事職位。」美方認為,這個說法完全是撒謊,因為華為將其在星通的股份賣給了一家同樣由華為控制的公司。法庭文件指出,華為對其它三家國際金融機構做出了同樣的虛假陳述。

孟晚舟所持香港特區護照

1.美國的控告

2.美國和加拿大引渡條約

3.加拿大的引渡法律和程序,法院保釋,庭審和法律標準

4.人權和司法羈押

5.法治和中美貿易戰

2018年12月1日,加拿大執法部門在溫哥華機場逮捕了華為財務總管CFO孟晚舟。此項逮捕是加拿大政府按照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引渡條約應美方的要求實施的。美國聯邦司法部控告孟晚舟就華為和伊朗做生意上向幾家國際金融機構做了欺騙的陳述,犯有欺詐罪。此案幾天後才曝光並立刻在世界華人群里引起軒然大波。中國政府也出面為孟晚舟的逮捕和加拿大政府交涉,譴責加拿大政府違反人權並威脅說加拿大將為此付出代價。本文就此案的幾個法律問題做出簡略分析。

一,美國政府對孟晚舟的控告

根據在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皇家警察向英屬哥倫比亞最高法院提交的證詞和附件來看,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紐約東區法院在2018年8月22日發出了對孟晚舟的逮捕令。逮捕的理由是孟晚舟向多個跨國金融機構提供不實信息,隱瞞華為和伊朗做生意的事實。

華為和伊朗做生意是通過其附屬公司即總部設在香港的星通技術有限公司(Skycom)。美國公司認為這個星通公司就是華為在伊朗做生意的過橋公司,其公司的雇員的工資和財務都是由華為控制的。這個公司名義上在2009年被華為賣出去了,但實際上在2014年之前,都在華為的控制之下。

這個案件最先暴露出來是通過路透社的2013年一篇新聞報導,稱華為通過星通在伊朗做通信技術設備生意。當時一家為華為提供銀行服務的美國的銀行(目前法律文件還沒有透露具體的銀行名字,有的說是滙豐銀行)因害怕美國政府起訴銀行,就找到華為,要求說明情況。

華為的董事之一,也是曾經星通公司的董事孟晚舟為了繼續保持和這家銀行的關係,就出面予以解說。美國政府認定,孟晚舟在解釋中提供虛假陳述。這是美國方面控告孟晚舟的主要原因。

孟晚舟到底做了哪些虛假陳述?美國和歐盟的國家多次實施對伊朗的制裁,禁止向伊朗提供美歐的銀行服務。華為在受制裁國家開展業務的公司經常需要依靠美元結算交易。華為曾是美國那家銀行的客戶,並通過這家銀行進行了大量的國際銀行業務,包括美元結算交易。

調查顯示,2010~2014年前後,華為與星通相關通過美國結算有超過1億美元的交易。針對這家銀行的調查,孟晚舟和其他華為代表反覆表示:華為不控股星通,也不會利用美國這家銀行來處理任何與伊朗相關的交易。

2013年8月,為了回復美國這家銀行的詢問,孟晚舟準備了一份中文的陳述,並通過翻譯向該家銀行說,「華為在伊朗的營運嚴格遵守了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聯合國、美國、歐盟的制裁法案」;「華為曾經是星通的股東,我(指孟本人)曾經是星通的董事會成員。持股和進入董事會都是為了更好地管理我們的合作夥伴,幫助星通更好地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美方認為這些陳述是虛假的。美方認為星通是華為的直屬公司,根本不是合作夥伴。最關鍵的虛假陳述是,孟晚舟說:「華為已經賣掉了其在星通的所有股份,我『孟晚舟』也辭去了董事職位。」美方認為,這個說法完全是撒謊,因為華為將其在星通的股份賣給了一家同樣由華為控制的公司。法庭文件指出,華為對其它三家國際金融機構做出了同樣的虛假陳述。

孟晚舟在她陳述里把「我」帶進去了,說明她個人參與並了解情況。她因此有法律上的「故意」。同時,她的這個虛假陳述帶來了後果。如果一個虛假陳述不帶來後果的話,政府也許不會起訴欺詐者。美國的那家銀行在孟晚舟的陳述後繼續為華為提供銀行服務。這樣,美國政府就要懲罰那家銀行。目前,美國政府對這家銀行採取暫緩起訴(deferred prosecution)。

法院文件特別提到一個過程,即當時孟晚舟是通過翻譯面對面地向美國那家銀行的高管做出陳述的。當時她是按照一個中文的文件陳述的。銀行方面要求她提供該文件的英文版本。她後在2013年9月3日安排讓人親自遞交一份英文版本的陳述。我們不知道這個英文的文件是否通過電子傳送或在Email上交流過。

現在還沒有公布美國的起訴書,美國起訴的法律條款是什麼還不明白。但是根據加拿大法庭的文件,美國方面控告孟晚舟犯有「電信欺詐( mail fraud)」。這是美國刑法典第18卷第1343條款的有關規定。

電信欺詐罪是源於「郵件欺詐(mail fraud)」。要理解這個聯邦罪名,就得從美國憲法的地方分權制說起。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政府只有管理州際之間事務。所以一般的欺詐,都是由州政府管轄。但是,如果是通過美國郵政系統來犯罪,那麼就是聯邦的管轄範圍。這個法律是1872年制定並開始實施的。後來電報業務發展起來了,美國國會於是在1952增加了電信欺詐罪名。電信欺詐和郵件欺詐在本質上是一個概念。最著名的郵件欺詐案件就是大家熟知的旁氏欺詐案(Charies Ponzi)。旁氏利用美國郵政系統包括電報和電話散發他的騙錢的計劃。他在1920年被定罪並被判刑五年。他是義大利人,判刑後被美國政府驅逐,1948年失去全部視力,後在義大利死於貧困。

在孟晚舟案件中,孟在和美國那家「一號金融機構」和其它機構打交道中,都會使用美國郵件或電子通訊。這樣,她被指控的欺詐就變成了聯邦管轄法律的範圍。一般來說,美國案例法對這個管轄的問題會做出比較寬鬆的解釋。從辯護角度來看,孟很難辯駁美國政府對「電信」欺詐的管轄指控。

電信欺詐的法律構成如下:

1.被告參與欺詐陰謀並通過虛假陳述來獲取金錢或有價物品;

2.被告明知或有意地參與欺詐;

3.被告在欺詐陰謀中做出了重要的虛假陳述;

4.被告在州際或國際貿易中通過電傳、電台,或是電視做出的虛假陳述。現在所有的電子通訊都包括在這個範圍。

電信欺詐罪如果被認定,一般案子的被告最高將會被罰款25萬美元,最高刑期是20年。對金融機構的欺詐最高可判罰一百萬美元,最高刑期30年。

孟晚舟的指控屬於後者。對華為這麼大的公司來說,顯然罰款金額不是那麼嚴重。但是,美國政府會計算出一筆恢復原狀(restitution)的錢,即她要支付她的行為對其它金融機構的損失。這筆錢可能要上億美元以上。當然,這些恢復原狀的錢對於華為仍然不算什麼。華為的損失在政治和市場上。

電信欺詐罪只設定有最高三十年徒刑的刑期,但是沒有設定最低徒刑刑期。如果孟晚舟同意,電信欺詐罪可以通過罰款來解決。孟晚舟的團隊應當和美國司法部談判,爭取用錢來解決問題。華為也不必擔心美國政府會有其它的刑事控告。本文後面會介紹,加拿大的引渡法律規定,司法部長要確認美國不得以引渡罪名以外的其它罪名來起訴和關押被引渡者。(未完後續)

2018年12月10日紐約(作者同意大紀元轉載)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中文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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