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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副總裁收賄刑滿 赴加娶妻被拒移民

中國一間公司的副總裁在中國曾收賄107萬人民幣,被定罪還判監終身,後來獲得減刑並服完刑期來加,並在2015年與加拿大公民結婚,他帶著前度婚姻兩名未成年女兒請移民時,移民部發現他在申請時隱瞞在中國的犯罪過往,因止拒絕其申請。該副總裁另外向移民部申請"犯罪自新"(Criminial Rehabilitation)洗白案底,亦遭到拒絕。

中國公民于姓申請人(Yu,譯音)入稟聯邦法院針對兩項被拒申請提出司法覆核,聯邦法官在12月19日作出判決,兩項申請全部被駁回。

法庭文件指出,於曾在一間中國的公司擔任副總裁,在1997年至1999年間被發現利用職權,向5個單位在不同場合收受107萬人民幣的賄賂。他在1999年被判收賄罪成,被判刑終身監禁,以及罰款。於後來在2001年、2002年及2010年獲得減刑。文件說,在1999年至2010年間,於不是被拘禁,就是保外就醫。

於在結束服刑後,在2014年申請並取得加拿大臨時居民簽證(Temporary Resident Visa),於在該申請未透露他曾被刑事定罪。於之後在2015年3月抵達加拿大,並在6個月後即2015年9月與一名加拿大公民結婚,于于是申請配偶移民,並帶上他在前度婚姻所生的兩名未成年女兒。

文件指出,於在配偶移民的申請中,還是未透露他曾被刑事定罪的過往。於一直到今年的1月才坦白自己有刑事定罪的過往,但在那之前,移民部已得知於的犯罪紀錄,並詢問他有關的犯罪過往。

文件指出,移民官發現於所犯的刑事罪,如果是在加拿大,也已違反刑法相關條文,這令於被列入"不能入境"(inadmissibile)的人士,移民官也因此拒絕其配偶移民申請。

移民官在拒絕申請的決定中提到,由于于犯罪的時間持續多年,而且所索取的賄賂是屬於大筆金額,再加上他連續且重覆故意說謊,以規避加拿大的移民法及規定,以致無法令移民部相信他已誠實面對犯罪過往。

移民官認為,於不僅未誠實且為過往犯罪負責,相反的是,他還故意欺騙規避法令,只為他自己的利益。

於在司法覆核中,曾要求法官重新考慮移民官指他,收受的賄賂金額龐大(large amounts)以及犯罪期間跨越"多年"(multi-years)兩個問題。但法官表示,他並不認為移民官有誇大賄賂程度以及賄賂金額。

法官認為收受107萬人民幣是屬於一筆龐大金額的說法合理,而於在收受賄賂的時間是從1997年至1999年,前後有3年,將3年說成多年,在法官看來,一點問題都沒有。

於辯稱,所以他未透露過往犯罪紀錄是因為他相信他取得的警察證(police certificate)顯示他已無犯罪紀錄,所以他並非故意不告知。他並指法庭未能分析造假問題的本質,也有些是屬於"無辜"或是"非故意",像他的情況即是屬於"非故意"。法官表示無法接受於的說法。

另外,於質疑移民官對"孩子最大利益"(BIOC,best interests of child)的分析有錯。

移民官指並無足夠證據支持,於的兩個未成年女兒不能返回到中國與他們的生母同住,移民官知道這兩個孩子與於現任妻子楊女士親近,甚至已認同楊女士是母親,但移民官發現在於的離婚協議上提到,如果孩子與生母即於的前妻同住,於會每年付給前妻20萬人民幣作生活費。

不僅如此,移民官也注意到,於現任妻子楊女士經常往返中國,今後她仍可這樣做,如此可繼續見到孩子。

最後,移民官說,這兩個孩子在香港上學,會說中文,而且他們一直到2017年7月才來加拿大,如果孩子回到中國,將不會有無法融入中國生活,或是在中國上學的問題。

法官認為移民官分析的都正確,法官所以駁回於的司法覆核申請。

於除了移民申請被拒,向移民部提出"犯罪自新"申請亦被拒絕。移民官認為於雖然在中國有被減刑,且已有懺悔,但在加拿大,他卻連續在申請中造假,隱瞞他過往刑事犯罪的紀錄,因此移民官無法接受他已改過自新。

於針對"犯罪自新"申請被拒亦提出司法覆核,但法官評估後仍決定支持移民部決定,將於的申請駁回。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明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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