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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發琦實名舉報袁純清、趙正永、劉娟全文

我叫趙發琦,1986年在老山前線負過傷,1992年自謀職業,現為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16日,為與陝西地礦局西安地質勘查院(下稱西勘院)探礦權糾紛事,我公司將西勘院起訴至陝西高院。該院一審判決我方勝訴。對方上訴後,最高院在陝西省政府「密函」干預下,於2009年11月裁定發回重審。2011年3月,在省政府操縱下,陝西高院判決我方敗訴。我方隨即上訴,又一個5年過去了,仍然未有判決。

(本文所涉及到所有秘密文件,均被媒體、法院公開過,不存在泄密)

一、西勘院與凱奇萊簽約履行經過

2002年7月,陝西省地礦局西安地質勘查院在陝西省國土廳依法取得「陝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煤礦普查」探礦權,面積為279.23平方公里。

2003年5月10日,西勘院委託陝西秦地礦業權資產評估公司對波羅煤礦探礦權做出評估報告,評估價值為人民幣1416.98萬元。

2003年5月15日,西勘院與山東魯地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波羅煤礦合作勘查合同,合同約定礦權總價款為1300萬元。但山東魯地很快因投資風險大而退出,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與凱奇萊簽訂波羅煤礦合作勘查合同書,對波羅煤礦進行詳查和精查。合同約定礦權總價為1500萬元人民幣,凱奇萊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費用1200萬元,擁有80%的權益,在此基礎上,西勘院與凱奇萊按2:8比例出資對該區煤炭資源進行詳查及精查。合同約定,對合作勘查所取得的成果,由雙方按所占權益比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開發,或由雙方協商,西勘院將所占權益經法定機構評估後轉讓給凱奇萊,由凱奇萊獨自開發。

2004年3月,西勘院將與凱奇萊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及探礦權評估報告摘要報送省國土廳備案。國土廳認為,按照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44條,不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或開採礦產資源的,在簽訂合作或合資合同後,應當將相應的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規定,雙方將合同報我廳備案即可,但按照省政府2003年「21次會議紀要」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凱奇萊向分管副省長陳德銘反映,陳德銘批示省國土廳處理。

2004年6月10日,西勘院收取凱奇萊公司詳查設計費10萬元。

2004年8月8日,省國土廳向陳德銘書面匯報:「我廳認為,凱奇萊公司與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開發院合作勘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該公司已承諾願意承擔風險,也願意按照陝西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合作勘查,可批准其合作勘查。但應在進入開發階段,按照我省規定,在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或按省政府要求,依法轉讓探礦權。」

之後,西勘院要求凱奇萊支付前期探礦權費用,凱奇萊隨即向西勘院轉款1200萬元。

但西勘院的上級單位省地礦局卻要求西勘院終止與凱奇萊的合作勘查合同。2005年3月25日,西勘院發函凱奇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我院與你公司簽訂合作勘查項目《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由於與2003年10月22日陝西省政府召開的21次會議紀要有關政策不一致,無法按合同約定實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項」。西勘院同時退還凱奇萊1200萬元。

上文多次提到的21次會議紀要是由陝西省政府於2003年10月20日召開第21次常務會議後形成的秘密會議紀要。該紀要載明:「對由省政府前幾年已經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決策。」

21次會議紀要就是省政府「訂製」的「家法」,貫徹整個陝西省的能源政策,也是本案的「憲法」,後面被大量引用。21次會議紀要的出台,導致西勘院持有的上千平方公里的礦權轉給形形色色的「紅頂商人」,陝西本省內類似銅川礦務局這樣的老牌大型礦務局都沒有拿到,而進來的是山東兗礦、魯能,安徽的淮北等企業。

凱奇萊接到函告後,向時任陝西省長陳德銘寫信反映西勘院終止合同的理由,不符合陝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誠信陝西、開放陝西、依法行政的要求,請省長主持公道。

省政府辦公廳綜合處收到反映信後,處長滕西鵬、副主任科員張亞勛找西勘院、省地礦局、國土廳、發改委有關人員進行了解,於2005年4月28日向陳省長書面匯報:「經查閱和對照有關法規政策文件,並與部門核實,省國土資源廳認為探礦權評估報告的備案與否不影響合作勘查合同的履行……省發改委認為合作勘查無需進行項目審批……對省地礦局認為該合同與2003年省政府21次會議紀要精神不一致說法,我們找不到充足理由。根據以上情況,我們認為,法規政策規定未對該合同履行構成實質障礙。建議雙方本著公平誠信原則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省政府這個答覆,形成了主管部門國土廳對雙方合同的備案和探礦權轉讓的批准,亦即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正是這個答覆,導致趙正永在2010年對國土廳、西勘院等14名公務員的撤職、降級等處分。

在省政府的上述調查期間,西勘院主動找凱奇萊公司,要求繼續合作。應西勘院野外詳查施工的緊急要求,凱奇萊向其轉匯900萬元,西勘院於2005年5月26日出具了收款收據。

2005年10月,西勘院與凱奇萊合作勘查完成詳查工作,波羅煤礦勘探出15.6億噸的儲量。

2005年7月28日,陳德銘省長在省政府辦公廳的報告上批示「轉省國土廳研究處理」,省政府於7月29日將批文轉省國土廳。

接到陳省長的批示後,省國土廳於2005年8月5日,9月19日,兩次組織西勘院與凱奇萊進行協調,並起草了關於協調解決波羅煤礦合作勘查爭議的情況報告,於10月12日召集西勘院代表樊晶和凱奇萊代表趙發琦在報告上簽署了同意國土廳處理意見的意見,2005年11月8日以「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件」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發改委、省地礦局、雙方當事人西勘院和凱奇萊公司。

65號文件的結論是:「2004年3月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將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陝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勘查區探礦權評估報告摘要送我廳備案。經審查,我廳認為,雙方承諾願意承擔風險,也願意按照陝西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合作勘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65號文件的具體結論包括:「(一)、雙方同意繼續以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礦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進行合作勘查。並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結束後,將探礦權轉入雙方合資成立的新公司或轉入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進行後期開發。(二)、經查,雙方合作勘查的範圍與省發改委上報國家發改委的榆橫礦區北區波羅井田規劃方案範圍基本一致,周邊部分超出。(三)、陝西省地礦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省主管機關匯交前期完成的詳查工作地質資料,並將合作勘查的勘探(精查)工作設計報我廳進行審查。(四)、按照國家、省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合作勘查的探礦權人為陝西省地礦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雙方依照合同的有關條款維護權利,依法履行義務。」

從上述第三條結論可以確定,主管部門省國土廳已經確認雙方完成了波羅煤礦詳查工作這一事實,同時要求合作雙方繼續推進精查工作,上報精查設計方案。

看上去這個文件的結論應該使西勘院與凱奇萊的「糾紛」平息,合同正常履行下去。但是,以下的事實表明,它並沒有影響到有關官員主導下的在實際進行的另一套旨在讓「女港商」劉娟無本萬利地攫取利益的操作。

二、省政府出爾反爾,製造「一女二嫁」事端

2005年11月15日,有關領導阻止西勘院與凱奇萊合作的真實目的暴露:這一天,省國土廳又接到陳德銘、洪峰兩位領導批示,要求省國土廳「研究」,讓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和香港益業投資有限公司參與波羅煤礦的勘查工作。

這裡的橫空出現的中央企業「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是曾任中央企業工委副書記的鄭斯林(書記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兼任)特意拉來為「香港益業投資有限公司」作陪襯和掩護的。此後,中化工程公司僅僅陪同香港益業公司出席儀式、讓香港益業借用自己名義註冊合資公司,但實際上它並不出資也不占有約定股份,合同還規定在中化工程公司退出「合作」時,必須把股份轉給香港益業公司,到後來中化工程公司真的分文不取照此辦理了,所獲收益:零元。

作為香港益業公司董事長的所謂「女港商」劉娟,17歲中學畢業後進入陝西省安康地區文工團,19歲進入陝西省農業機械化領導小組辦公室,1990年進入陝西省政府工作,任打字員。

但權力如此張狂,會讓職能部門在操作上為難。9天後,2005年11月24日,省國土廳以(2005)90號文向洪峰副省長提交了這樣的報告:西勘院於2003年8月25日與凱奇萊公司簽訂了合作勘查合同,2004年3月,兩單位依法將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土廳備案。因西勘院與凱奇萊發生爭議,陳德銘省長批示由國土廳協調解決,國土廳依照國家、省上的有關規定,召集雙方代表多次協商,解決了雙方的分歧,形成了四條意見,於11月8日以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報告省政府辦公廳,抄送省發改委及雙方當事人等單位。此報告還附上了65號文。

對此,洪峰副省長於2005年11月25日向陳德銘省長建議:「按照省政府明確要求,陝北煤炭資源委託地勘和煤勘部門代表省政府進行普查和詳查,然後根據『三個轉化』原則,根據評估轉讓給省政府所明確的轉化項目開發主體進行精查和開發。所以,地勘局下屬單位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聯合勘查並不影響中化集團的資源精查項目開發,所影響的僅是勘查資料評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凱奇萊之間如何分享。這是勘查環節合作雙方合同糾紛,可另作協調,現在當務之急是明確評估轉讓,由開發主體進入精查和項目啟動。請審示。」

陳德銘省長批示:「同意所擬,請洪峰同志協調。開發主體要確有MTO技術。」洪峰副省長批示:「請國土資源廳商發改委、地勘局研辦,請發改委落實陳省長『開發主體要確有MTO技術』的批示。如有矛盾不好協調,請德新同志告訴我。」

2005年12月8日,省國土廳又接到洪峰副省長的批文(1170號),直接要求國土廳對中化工程公司、香港益業公司參與波羅井田勘查工作「提出意見」。至此,省國土廳心領神會,以陝國土資勘便字(2005)375號文件,要求省地礦局「近日儘快就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業公司參與波羅煤礦勘查工作提出意見」。同時拋開凱奇萊公司,先後兩次召集中化工程公司、香港益業公司、省地礦局、西勘院布置落實省長批示。

2006年1月13日,省國土廳向省政府上報三條請示意見:

「一、西勘院儘快提交波羅全井田的地質報告;我廳組織對西勘院持有的探礦權範圍和本井田規劃範圍內其餘部分分別進行探礦權評估、確認和備案。

「二、根據政府領導批示,西勘院應與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香港益業投資集團公司積極主動協商簽訂『波羅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協議。合作協議簽訂後,西勘院要依法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擴大)探礦權範圍,儘快開展全井田的勘探(精查)工作。

「三、按照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香港益業投資集團公司出資,西勘院負責勘探工作,勘探成果歸出資人所有原則,待甲醇MTO項目經主管部門核准立項後,由西勘院依法將該井田探礦權轉讓給項目開發業主。」

根據以上「意見」,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還在合作期間,而它已經按照官方要求,與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和香港益業投資集團公司「積極主動」簽約了。

「意見」的精髓在第三條:此所謂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業公司的「出資」,實際並未出資,即便出資也沒有風險(波羅井田儲量已經在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作中,由凱奇萊出資探明)。關鍵是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業公司被命名為「出資人」,是為了下文:「勘探成果歸出資人所有」。

2006年1月24日,省政府辦公廳110號辦文單「同意省國土資源廳意見」的擬辦意見,並「呈洪峰副省長審批。」洪峰副省長批示:「同意,請報德銘省長,正永常務副省長審示。」陳德銘省長批示:「同意,原西勘院與凱奇萊糾紛請成崗同志妥處。」(成崗時任省地礦局局長)

西勘院與凱奇萊之間根本沒有糾紛,是洪峰、陳德銘等人強行「一女二嫁」製造出的「糾紛」。現在他們又把自己製造的矛盾下放,讓下級單位來「背黑鍋」。

即便是洪峰副省長在國土廳的(2005)90號文的批示里,有關於「勘查資料評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凱奇萊之間如何分享」的問題。當時凱奇萊向省政府各部門反映要求解決這個問題,但沒有任何回復。

期間,地礦局局長李成崗一次都沒有要求凱奇萊和西勘院協商過,而是按照省委主要負責人的要求,指示西勘院於2006年4月12日與香港益業簽訂波羅煤礦合作勘查合同書。合同約定西勘院放棄全部利益:「精查工作全部由香港益業出資,西勘院負責勘查施工。在香港益業的開發項目獲得核准或省發改委備案批准落實後,本次合作取得波羅井田精查成果和由此產生的探礦權增值全部屬香港益業所有」。

與之前省政府、省發改委、省國土廳等部門批文不同的是,與西勘院簽約的只有香港益業公司,央企中化工程公司消失不見。之後履行該合同的也不是香港益業公司,而是劉娟在與西勘院簽約後才在陝西註冊成立的私人皮包公司。

放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以上文牘旅行的玄機不難明了。

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在探明資源儲量之前,政府有關部門都能依法按章行事的,因為探礦需要投入,而地下有沒有礦,能不能找得到礦,卻是未知數,這時需要凱奇萊投入資金,支持勘探事業。在探明了儲量有了利益後,他們就要把凱奇萊踢出去,以便把成百上億規模的利益輸送給劉娟。翻臉,比翻書還快。

西勘院與香港益業簽約前,根本沒有對波羅煤礦前期已經完成的勘查成果進行評估,簽約後更沒有評估,直到今天。香港益業與西勘院的合同約定精查費用3085.10萬元,劉娟都沒有按約支付。2014年,劉娟把項目賣給香港秦皇集團公司後,才按省有關領導的要求,由秦皇集團公司補足所欠精查費用一千多萬元。

2006年5月16日,凱奇萊將西勘院訴至陝西省高院。

2006年10月19日,陝西省高院作出一審判決:「一、2003年8月25日原被告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二、判決生效後10日內,西勘院支付凱奇萊公司2760萬元違約金;三、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西勘院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公司名下。」

三、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主動邀請陝西省政府干預最高法院司法審判

權力過於自信的疏忽,使西勘院一審敗訴,2006年11月7日,西勘院向最高法院上訴。對此結果,趙正永暴跳如雷,2007年1月10日,在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趙正永還在省政府3607號辦文單上批示,要求省高院重新覆核此案。趙副省長可能不明白,已經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陝西高院還怎麼覆核呢?

按照民訴法,二審期限是三個月,但最高法院卻審了三年,總共開過兩次庭,每次只有半天約3小時。庭審中,主審法官王憲森說這個案子核心打的只有一個文件——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可見,案情並不複雜,事實也很簡單。

但較量不在法庭,審判權不在法官。2008年4月底,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避開原、被告,主動邀請陝西省政府官員到最高法院「商議案情」。省政府副秘書長周玉明帶領省發改委、省國土廳等部門工作人員到京,與最高法院民二庭密談。

2008年5月4日,陝西省省長袁純清簽發「機密」陝政函(2008)54號文件致最高法院。密函開篇寫明:首先感謝最高法院對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合作勘查合同糾紛一案的高度重視。現按照最高院民二庭與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座談時的要求,將有關情況和我省意見報告如下。

一、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作勘查合同應屬無效合同;二、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文件依據的理解不正確;三、合作勘查與探礦權屬無關。密函在適用法律上批評了省高院以後,最後發出一道政治判決:四、執行一審判決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如果維持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一是出現「仿效」效應,對已形成的煤礦開發正常秩序造成混亂,二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三是不利於陝西省委、省政府對煤炭資源「三個轉化」原則的落實,將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請求最高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考慮和重視陝西來之不易的良好發展大局,作出公正判決。

凱奇萊獲知後,多次向最高法院申請公開密函內容,要求給予反駁的權利。既然秘函是陝西省政府應最高法院的要求作出,最高法院就有義務向當事人公開,讓當事人質證。全國政協委員侯欣一、法學專家范忠信等人也向最高法院寫信呼籲公開密函,抵制政府干預司法。但最高法院均已涉密為由不予公開。

2009年5月初,最高法院審委會決議將案件發回重審。遲疑了幾個月後,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將案件發回陝西重審。

2010年8月2日,中國青年報發文《公函發至最高法,誰在干預司法》,隨後中國新聞周刊、新華社瞭望周刊、財經雜誌做了封面專題報導,人民日報南方周末等媒體對該事件也進行了報導、評論,引起了社會輿論廣泛關注。

之後,由陝西省政府起草,以陝西省委的名義向中央作了匯報。周永康批示:正確引導輿論。隨後,趙正永變本加厲,赤膊上陣,不僅以政府替代法院直接判案,更打擊報復當事人和涉事公務員。(下文詳述)

(該文件於2010年被中國青年報、中國新聞周刊公開報導過)

四、袁純清給最高法院密函中「保護國有資產」的說辭完全是賊喊捉賊

2005年,劉娟拉著中化工程公司這個央企和她自己的香港益業投資公司與陝西省政府簽約,以央企控股、引進外資的名義承諾在陝西投資165億元,建設240萬噸煤制甲醇項目。陝西省政府指定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業公司為項目業主。事實上,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業公司只是騙取資源的道具,真正操盤項目的是劉娟與陝西政府和西勘院簽約後在陝西註冊成立的系列皮包公司。

2006年4月14日,陝西益業投資有限公司註冊成立,註冊資本1億元,實收資本2000萬元,劉娟任法定代表人,劉娟侄子劉峰持有100%股權。

2006年6月20日,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成立,註冊資金2億元,實收資本1.4億元。陝西益業持股90%,中化工程公司持股10%(實繳資金為零),法定代表人為劉娟。2008年7月12日,中化工程公司將其持有的10%股份無償轉讓給陝西太興置業有限公司。該公司後被省政府指定負責240萬噸/年煤制甲醇MTO項目。

2012年11月,因虛報註冊資本,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被陝西省工商局處罰款300萬元。

2007年8月29日,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有限公司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劉浩。註冊資金是1.332億元,陝西益業公司持股68%,太興置業持股32%。其中,陝西太興置業公司2003年註冊成立,劉娟哥哥劉浩持股80%,劉浩兒子劉亮持股20%,劉浩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後被省政府指定負責1000萬噸/年的波羅煤礦項目。

2012年12月18日,因虛報註冊資本1.668億元,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有限公司被陝西橫山縣工商局處834萬元罰款。

2006年7月7日,陝西省發改委將240萬噸/年煤制甲醇一期60萬噸化工項目的立項,批給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公司。該公司成立到獲批項目只用17天。

2006年12月,陝西省發改委向國家發改委申請,要求開展波羅煤礦項目前期工作,2006年12月19日,國家發改委復函省發改委:「同意對波羅煤礦開展前期工作,波羅煤礦一期建設規模為500萬噸/年」。這是煤礦項目審批諸多環節中最重要的通關批文,即俗稱的「路條」。按照袁純清的意見,省發改委拿到路條後,給了並不是波羅煤礦礦權所有人的中化益業能源公司。

2006年底,陝西省國土廳與中化益業能源公司分別以陝國土資規發(2006)116號文、中化益業能字(2006)3號文同時為波羅煤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向國土資源部請示。國土資源部於2007年3月8日復函省國土廳和中化益業能源公司:「發改委已同意中化益業能源公司波羅礦井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項目用地已列入當地土地利用基本規劃,原則同意通過用地預審」。

2007年4月10日,國家環保總局批覆中化益業能源公司,同意中化益業能源公司波羅礦井500萬噸/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2007年5月15日,國家水利部復函中化益業能源公司的波羅礦井500萬噸/年項目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同意其報送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2007年5月,國家安監總局為中化益業能源公司波羅煤礦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

至此,陝西中化益業能源公司拿到規劃設計年產1000萬噸波羅煤礦採礦權相關的「路條」、土地預審、環評、水評、安評等手續。

依法辦理煤礦採礦權相關手續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必需擁有探礦權。波羅煤礦探礦權從2002年至今一直登記在西勘院名下,從未改變過,且從2006年至今西勘院與凱奇萊一直對波羅煤礦礦權歸屬進行訴訟,目前尚待最高法院二審裁判。但是,劉娟就辦到了,只不過,雖然辦完了上述手續,項目也無法操作,因為凱奇萊和西勘院的訴訟未了。我們的堅持維權,客觀上打亂了劉娟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團鯨吞國有資產的如意算盤。

按照陝西同類煤礦的申請過程,完成以上批文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時間,而陝西中化益業能源公司僅用了半年時間。更為神奇的是,該公司是在獲得這些批文後兩個多月的2007年8月29日才成立。

劉娟、劉浩是通過私刻印章、偽造大量虛假申報材料才獲批的上述批文的。我們曾先後向陝西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紀委,以及最高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甚至中紀委實名舉報,但均沒有得到回應。

按照提前布好的局,袁純清安排陝西第一大國企延長石油集團為劉娟套現買單。

2008年11月14日,延長石油集團與陝西益業公司簽訂《協議書》(能源公司),《協議書》(投資公司),延長石油集團在沒有上公司董事會沒有評估的情況下,私自對劉娟手上的批文自行定價4.9億元,協議約定延長石油付款2.499億元占項目公司股權51%。

更大的玄機隱藏在當天簽訂的「補充協議」里,補充協議約定,總建設期三十個月的全部建設投資資金254億元由延長石油集團獨自負責籌措。如此核心的內容放在「補充協議」里,不過是為了掩蓋劉娟只收益不投資的事實。

按照這兩份協議,劉娟一分錢不用出,僅靠省政府給的批文就可獲利幾百億。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法律圏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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