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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問 最高法院丟失卷宗事件聯合調查組

馬上要開「兩會」了。「凱奇萊案」和隨後發生的王林清事件,說是建國以來的「司法第一案」恐怕也不過分。面對著億萬百姓的關切,衷心希望聯合調查組把案件辦成鐵案,把細節查實,把證據完善,給人民一個滿意的答案。還是那句話,這是一場法治考驗,也是一次終極考驗。這一事件,無疑將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里程碑事件。

尊敬的聯合調查組負責人:

首先,向你們道一聲辛苦。你們放棄了春假與家人團聚的美好時光,終於在2019年2月22日傍晚公布了「凱奇萊案」卷宗丟失等問題的調查結果。結論很震撼,所謂「卷宗丟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審判員王林清本人故意所為。

一時間,吃瓜群眾眾說紛紜,「陰謀論」不絕於耳。本人在此初步提出十個問題,期待案情細節進一步大白於天下:

1、調查報告稱:「聯合調查組經審查認定,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將案涉合同性質認定為合作勘查合同並認定合同有效是正確的,認定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違約並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凱奇萊公司要求轉讓探礦權等其他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最高法院鑑於凱奇萊公司堅持其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不變,而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有相關法律依據。」

第一問:聯合調查組是由中央政法委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參加的。這幾個部門裡面,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紀委是黨的機構,國家監委是最高監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國家檢察機關,公安部是國務院所屬部門。而根據憲法,最高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審一次就是終審,不能上訴。那麼問題來了,聯合調查組裡面有黨的機構,還有位階在最高法之下的國務院所屬部門,對丟失案卷進行調查是合理的,但是,是否有權認定最高審判機關的判決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是「恰當的」還是「不當」的,是「有相關法律依據」的還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如果有權,那麼是不是在憲法規定的最高審判機關之上,又多出了一層更高審判機關?如果無權,那麼這麼下結論是否違憲?

2、調查報告稱:「據調查,王林清於當晚23時許來到辦公室,將該案臨時裝訂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帶回家中。」

第二問:「全部正卷」?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一審法院應該把全部案卷送到最高院,再簡單的案子怎麼也有十幾個卷宗吧,王林清當晚就能拿回家?如此大量的卷宗是拿什麼裝走的?是一次拿走的還是分幾次拿走的?如果一次拿走,是不是目標太大了?如果分幾次往返,門口站崗的武警警惕性難道如此差,都不會發現蹊蹺?

3、聯合調查組公布的王林清故意藏匿案卷的原因,一是為了阻止他人辦案,二是對單位有積怨,欲給單位製造麻煩。這裡的「單位」,顯然是指最高法院。王林清拿走案卷材料時進行了挑選,將單位不能複製或者沒有備份的都留在了辦公室文件櫃中。

第三問:王林清拿走的材料,單位能複製,有備份,這樣的做法,又能給單位造成多大麻煩從而實現王林清的個人目的呢?王林清這位雙博士是否存在精神障礙?

4、第四問:王林清是「凱奇萊案」2011年上訴到最高法院後的承辦人,如果他製造一個「丟卷」的事件,恐怕最麻煩的是他自己,難道他不是案卷保管的第一責任人麼?一群孩子在一起,保管糖的孩子把糖藏起來,然後說糖丟了,其他的孩子首先會懷疑誰?

5、王林清「監守自盜」後,還是被調整出了合議庭,那麼,他製造麻煩的目的顯然是沒有實現的。從一個正常人的思維來看,如果拿的東西沒有給單位造成麻煩,可能下一步只會給自己造成麻煩,「惹火燒身」吧。調查報告稱:「實際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訴狀、代理詞、第一次合議庭合議筆錄等合議庭工作電腦中有備份或可複製的案卷材料,並不能影響案件繼續審理工作。」

第五問:王林清既然拿的都是有備份或可複製的案卷材料,他豈不是比誰都清楚他拿走的卷宗並不能影響案件繼續審理工作。既然下一步就可能會給自己帶來麻煩,為啥還不趕緊把材料送回去,反而一等就是2年多,他在等啥呢?

6、調查報告稱:「2018年1月該案二審宣判後,王林清認為案件卷宗『丟失』仍正常宣判,單位對卷宗『丟失』也沒有追查,遂臆測有『黑幕』,加之前期積怨,於是決定通過寫「舉報材料」、拍攝自述視頻的方式向上級『反映情況』」。

第六問:如果是一個訓練有素的法官,舉報自己辦理的案件有「黑幕」,這會不會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另外,王林清經辦了案件的全過程,如果他覺得有「黑幕」要舉報,居然是通過自己的「臆測」,而不是去搜集有利的「黑幕」證據?

7、調查報告稱:「因事件發生距今已有2年多時間,最高法院監控錄影按規定保存3個月後自行覆蓋,相關監控錄影現已無法調取,但根據最高法院監控錄影中控室操作規程,調取錄影、設備故障均有書面記錄。聯合調查組調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衛處人員陪同下調看監控錄影的登記表及相關登記資料,顯示在程某某調看錄影及『卷宗丟失』事件前後,監控系統運行正常,沒有『黑屏』和報修的記錄。綜合上述情況,聯合調查組認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關調查材料能印證其竊取相關材料的事實,監控錄影問題不影響調查結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調查組依據的是王林清的口供和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衛處人員陪同下調看監控錄影的登記表及相關登記資料,而登記表及相關登記資料只能證明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證明沒有「黑屏」和報修的記錄,不能證明王林清盜竊了案卷。只有口供,恐怕是不能認定王林清盜竊案卷的。

第七問:說王林清盜竊了案卷,除了口供,是否還有其他客觀有力的證據?

8、第八問:根據調查組調查,王林清是把案卷帶回家的,調查報告也沒有說後來又轉移到了其他地方,那麼,一大堆案卷在家裡放了兩年多,家人、客人等均沒有發現?認定王林清盜竊案卷,是不是應該對其親友進行調查走訪?

9、調查報告稱:「調查還發現,崔永元在網上發布的最高法院相關副卷材料也來源於王林清。王林清被調出合議庭後,無權調閱該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謊稱經程某某同意,從書記員李某某處騙取了案卷副卷,並用手機偷拍了部分材料,通過微信發給趙發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將相關內容在網際網路上發布。據王林清向聯合調查組講述,他還給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級「反映情況」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經國家保密部門鑑定,王林清拍攝、後在網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鑑於王林清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其立案偵查。」

第九問:既然王林清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那麼趙發琦和崔永元呢?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雖然一般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是可以構成本罪的。然而,調查組只是提到已經把王林清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而對趙發琦和崔永元隻字未提,不知原因為何?

10、調查報告稱:「對於王林清在視頻中反映最高法院領導過問案件辦理問題,聯合調查組指出,最高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和《最高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對凱奇萊案這類重大複雜案件加強了審判管理和監督。」

王林清舉報案中,王林清反覆強調的就是最高法院領導過問案件的問題,而聯合調查組這裡只是說「加強了審判管理和監督」,卻沒有說是不是存在違法干預的問題,沒有明確的結論,語焉不詳。

第十問:那麼上到最高法院院長,下到地方領導對案件的批示和活動,到底是否存在違規行為,是否違反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制訂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規定呢?

馬上要開「兩會」了。「凱奇萊案」和隨後發生的王林清事件,說是建國以來的「司法第一案」恐怕也不過分。面對著億萬百姓的關切,衷心希望聯合調查組把案件辦成鐵案,把細節查實,把證據完善,給人民一個滿意的答案。還是那句話,這是一場法治考驗,也是一次終極考驗。這一事件,無疑將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里程碑事件。億萬百姓的眼睛在看,在期待。

201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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