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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老人撿走醫院「廢紙箱」賣9元 被起訴判賠8萬!

56歲老人在醫院拾到一「廢紙箱」,以9元的價格賣給廢品站,然而「紙箱」實際價值11萬餘元,這個「紙箱」這麼貴?

案情簡介

2018年8月28日,某醫藥公司安排配送員阿華(化名)向某醫院派送一批手術耗材器材(腔鏡直線型切割吻合器和釘倉共48個,價值113760元)。

阿華送至醫院後,將貨箱(大紙箱已開封,裡面的多個小紙箱未開封)放在離手術耗材庫房不遠的背靠椅上,便與庫房驗收人員進行對接。恰逢徐某撿拾空紙箱路過,並將該貨箱當做廢品拾走。

發現貨箱丟失後,阿華報了警並向公司匯報情況。次日,該公司人員找到徐某,然而徐某稱貨箱已賣給廢品站,賣了9元錢。

最終,公司人員在廢品總站找到丟失的貨物,發現該批器材已被污染了。

於是,該醫藥公司將徐某訴至開福區法院,要求徐某賠償貨物損失113760元、尋找貨物產生的費用1500元。

原告某醫藥公司訴稱:

被告徐某擅自拿走原告欲交付醫院的手術耗材類醫療器械,並將貨物賣給廢品店,導致貨物受到嚴重污染及損害,全部無法再使用。

此貨物是某醫院手術急用耗材,被告擅自拿走貨物導致醫院不得不緊急從其他公司調購,也使得原告喪失此次交易機會,且原告在找尋貨物過程中花費了人工、交通等諸多費用。

被告徐某辯稱:

1.被告徐某在拾荒過程中拾走了原告的貨物紙箱,造成原告損失,是無心之過;

2.原告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被告同意實物或照成本價賠償給原告;

3.原告自身疏於管控,自身也有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

1、關於原告某醫藥公司的責任認定問題。

本案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本案中,包裝該批貨物的箱子不大,且外層貨箱也已開封。放置貨箱的位置離掛號收費大廳較近,屬於醫院公眾接待場所,人員流動較大,原告將貨物放置在此處,應當預見到可能出現貨物丟失的風險,但原告疏於保管,在看管貴重貨物上存在一定疏忽,具有一定過錯,自身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

2、關於被告徐某的責任認定問題。

被告徐某拾走原告的部分貨物並賣給廢品站,在主觀上雖不知曉自己拿走的東西是原告的貨物,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原告的貨物放置在庫房附近,箱內也有未開封的醫療器械紙盒,該紙箱明顯不屬於廢品範疇,且某醫院四樓的掛號收費大廳屬於較封閉的公共場所,無人看管的貨物從一般常理上判斷為遺失物更為妥當,不應簡單判斷為廢品。被告徐某拿走原告的貨物,導致原告無法向某醫院交付該批醫療器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被告徐某的行為與原告的經濟損失之間構成因果聯繫,被告徐某應當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法院酌定被告徐某承擔70%的責任。

3、法院認定原告損失為113760元。

法院判決

開福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徐某向原告某醫藥公司支付貨物損失79632元;駁回原告其他訴求。

近日,被告徐某已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普法小站】

撿到物品不歸還,違法嗎?

民事法官

拾到物品,應及時通知權利人(失主)領取;找不到權利人的,可以交給公安等有關部門。

如果權利人與拾得人交涉失敗,失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撿到物品不歸還,不僅會受到道德譴責,而且要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刑事法官

經權利人請求之後,仍不退還,或涉嫌侵占罪。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占罪屬於自訴案件,需要自訴人自己收集證據,然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0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責任編輯: 寧成月  來源:澎湃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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