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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被判死刑 看宋朝判仇殺辱母案 皇帝當面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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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孝宗乾道年間,王公袞被任命為「敕令所刪定官」(主持立法的官員)。 一日,孝宗皇帝召王公袞入對,跟左右曰:「這位,便是當年手斬發冢盜的王先生。」對王公袞昔日的復仇行為頗為讚賞。 當世及後世司法學者,談及王公袞復仇案,一致認為王公袞無罪。

南宋年間,紹興府有個狀元叫王佐。

王佐母去世,葬於紹興獅子塢,墳墓被盜,遺骸棄於荒野,官府遲遲不能破案。

王佐弟王公袞,候任烏江縣尉,查出掘母墓者,為本村無賴嵇泗德。

嵇泗德是盜墓的慣犯,有前科。

王公袞訪將他抓住,送紹興府治罪。

按照《宋刑統》「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即:盜墓判流刑。掘墓辱屍,罪至絞刑。

嵇泗德掘墓開棺,曝人屍骸,顯然已經觸犯死罪。

然嵇泗德被關監內後,經審判僅輕刑,杖之而已。

王公袞不勝悲憤,誘使獄卒飲酒醉,手執尖刀,進嵇泗德的牢房,一刀結果嵇泗德的性命。斬下嵇泗德的腦袋,到衙門投案。

紹興府不敢擅斷,將此案上呈朝廷裁決。王公袞兄長王佐,亦上奏皇上,願用自己的功名、官職替弟贖罪。

宋高宗下詔讓給事中楊椿、中書舍人張孝祥等人就此議法。

張孝祥曰:「復仇,義也。夫仇可復,則天下之人,將交仇而不止。於是聖人為法以制之,當誅也,吾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以爾之仇,麗吾之法。於是為人子而仇於其父母者,不敢復,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復仇之義在焉故也。」

即:張孝祥認為,血親復仇是自然正義的。但任由復仇肆行,則天下將陷冤冤相報循環。故而,需要國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復仇,由法律實施正義。為人子知仇不報,是相信朝廷法律會主持公道。

張孝祥又曰:「今夫佐、公袞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屍也,父母之仇,莫大於是。佐、公袞得賊而輒殺之,義也。而莫之敢殺也,以謂有法焉。律曰:『發冢開棺者,絞。』二子之母遺骸散逸於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賊誠死,則二子之仇亦報。此佐、公袞所以不敢殺之於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

張孝祥的意思是:王佐、王公袞兄弟母墳被嵇泗德挖開曝屍,王公袞抓獲嵇泗德,若私殺報仇,也屬正義。然王公袞是將賊交官法辦,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當死刑。

這是王公袞沒有私刑復仇的信念。

而後張孝祥鋒芒一轉,指責審理嵇泗德案紹興府司法官曰:「獄成,而吏出之,使賊洋洋出入閭巷,與齊民齒。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今獄已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法當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沉痛鬱結,終莫之伸,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於人也哉!佐有官守,則公袞之殺是賊,協於義而宜於法者也。」

張孝祥曰:王公袞之所以最後殺嵇泗德,因法失公道。若嵇泗德法不當死,而王公袞殺他,那是王公袞之罪,但嵇泗德罪已至死,卻被司法故縱。請問,如何告慰受辱之母地下之靈?為人子者,如何能心安於人世?因此,王公袞殺嵇泗德,合乎自然正義,並不違背國家立法之精神。

對此,張孝祥提出司法建議曰:「公袞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為無罪;納官贖弟佐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如律。」

即:王公袞刺死辱母者,應判無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贖罪之請,請朝廷駁回。應依法追究紹興府司法官員「故縱失刑」的法律責任。

張孝祥之說,議法同僚一致贊同。

呈報皇上,宋高宗詔令「給舍議是」,並命王佐「依舊供職」,「紹興府當職官皆抵罪」,王公袞不負刑,受「降一官」行政處分。

張孝祥提出的法制裁決觀念,經受了歷史考驗。

宋孝宗乾道年間,王公袞被任命為「敕令所刪定官」(主持立法的官員)。

一日,孝宗皇帝召王公袞入對,跟左右曰:「這位,便是當年手斬發冢盜的王先生。」對王公袞昔日的復仇行為頗為讚賞。

當世及後世司法學者,談及王公袞復仇案,一致認為王公袞無罪。

明代學者丘濬在《大學衍義補》中,甚至為王公袞受行政處分鳴不平。曰:「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袞一官,豈所以為訓乎?」

法律源於道理,道理來自人情。回顧歷史王公袞血刃辱母大仇案,對我們的法制大有裨益。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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