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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過百萬人上街了 林鄭政府還要畫餅充飢欺騙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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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中國沒有法治,人權沒有保障,又何來公平的辦案、檢控和審訊,即使可引渡的罪行只剩下三十項,要抓你回去又何患無辭。更何況,修例並沒有授權香港法院把關,確保「送中者」得到公平審訊才遣返大陸,李局長即使再「斬多四兩」,進一步縮窄可引渡罪行的範圍,也不外是製造煙幕,顧左右而言他,完全沒有觸及問題的核心,更不要說提供法律保障了。

特區當局就「送中」條例建議提出的六項修訂,欲蓋彌彰,更清晰明確地把修例的破綻顯露無遺。此時此刻,官員欲辯已無言,還膽敢硬推漏洞處處的方案,已到了公然侮辱民眾智慧的可鄙地步。

保全局局長李家超以市販割價求售的手段,從四十六項可引渡罪行清單中剔除九項後,今次再刪去七項,爭取商界權貴的支持,不過此舉既是自打嘴巴,更有哄騙之嫌。還記得嗎?李家超言之鑿鑿,聲言修例是把逃港罪犯繩之於法,以免香港淪為罪犯天堂,但今次讓步也等於放棄初衷(如有的話),因為只要觸犯的法律不在引渡清單之內,如刑事恐嚇、性犯罪、色情行為等等,即可安然無恙,長留香港,也就變相宣布香港向這些類別的逃犯開放。

商界也許並不介意,但且勿高興得太早。只要中國沒有法治,人權沒有保障,又何來公平的辦案、檢控和審訊,即使可引渡的罪行只剩下三十項,要抓你回去又何患無辭。更何況,修例並沒有授權香港法院把關,確保「送中者」得到公平審訊才遣返大陸,李局長即使再「斬多四兩」,進一步縮窄可引渡罪行的範圍,也不外是製造煙幕,顧左右而言他,完全沒有觸及問題的核心,更不要說提供法律保障了。

新建議中,特首打算在「送中」協議中加入多項要求,如保證無罪假定、公開審訊、不可強迫認罪、被告有上訴權等,其實又是一個騙局。既然「送中者」得到公平審訊是頭等重要事項,就該寫在法例入面,法院亦可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相反,修訂方案只提及特首有酌情權處理「送中」協議,換言之,林鄭今次可以把要求寫明,但下次不寫也無法依法追究。其次,即使寫了,但寫甚麼不寫甚麼,又沒規定,能否提供足夠的法律保障,只好信不要問了。

更重要的是,協議即使加入一些條件,如被告在大陸可自行找律師、得到公平審訊等等,但不等於香港法院可據協議內容,確保當事人得到應有人權保障才放行,否則便拒絕北京的請求。首先,協議未生效前,法院並無證據確定中方不會履行承諾,因此無權在移交疑犯前推翻特首和北京的協議。

同時,更根本是,《逃犯條例》修改後,法官的職責限於判斷協議有否牴觸《逃犯條例》,卻未獲授權覆核大陸能否履行承諾。再者,當移交後發現中方有違約之嫌,到下一宗引渡案時,被引渡者能否在聆訊前搜集足夠證據是一大問題(受不公對待者如桂民海已沒法返港,又如何直接搜證),而即使可以有憑有據指出有先例為鑑,法院也無權阻止引渡,因為法例沒有規定若上次協議不履行的話,可按法例立即停止「送中」安排。

當局的最大敗筆,是不把人權保障放在條例之內,卻把重點放到中港雙方的協議,甚至強調協議有法律效力。不錯,中港協議如一般合約那樣,理該有法律效力,但能否有效執行,不在於協議寫得多麼漂亮、完美,更在於有甚麼機制監督協議的執行情況,如有違約,又有何機製作出裁決,並且撥亂反正,就如勞資糾紛中究竟誰違反僱傭合約,可交勞資審裁處或法院裁決,並依法處分違規者。

很不幸,李家超口中的法律效力,不外是用口術當魔術,只憑一紙空文,列出特首的要求,就可以令公平審訊夢想成真。但當大陸不遵守協議又如何?律政司司長建議當事人向大陸申訴,李家超說不會的,協議是莊嚴承諾,不會半途毀約,可見特區高官假定把疑犯「送中」之後已大功告成,不會再有問題,就算有問題也是當事人的問題,他們都可以置身事外。

換言之,他日的中港移交逃犯協議,根本是畫餅充飢,不切實際,因為協議既無違規罰則,亦無仲裁機構,又何來約束力呢?沒有約束力的協議,還有甚麼效力可言?沒效力的協議,卻說成有效力,只是自欺欺人的把戲。李家超可以把自己看作愚民的寶藥黨,但萬勿誤認市民是任由宰割的愚民。

其實莊嚴如《中英聯合聲明》,中共外交部早視之為歷史文件,重要如北京與港人的憲政契約《基本法》,亦可通過不斷釋法,取消真普選,壓縮高度自治,收緊人權法治。殷鑑不遠,沒有執行辦法和制度保障的移交疑犯協議,不外是又一個自欺而無法欺人的醜陋煙幕。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自由亞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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