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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先緝拿林鄭月娥、盧偉聰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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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以來,警方的機動及防暴隊伍訓練有素,612事件中出現大量傷及無辜者的罪行(如開槍射中記者、和平示威者),只能視為警隊的故意或魯莽行為,除非有極強的相反證據,否則絕不可能是純粹意外,更絕不是警務處處長一句現場情況混亂就可以瞞天過海,偷天換日。我們必須追查到底,究竟是盧偉聰之類警方高層下令或暗示「殺無赦」,還是他們授權前線警員「自己執生」(隨機應變),可隨意使用過量武力。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決定暫緩討論「送中」條例,但退一步並非可以海闊天空,因為胡亂開槍發炮鎮壓示威市民,傷人近百,製造社會混亂,又肆意殘害無辜,特區當局已淪為罪犯政府。因此,由林鄭到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大錯已經鑄成,不僅要下台謝罪,更要緝拿歸案,繩之於法,為她們的獸性暴行負上刑責。

警方動用超強武力,罔顧市民安危,起因在於「反送中」浪潮的警民衝突,而衝突無可避免,完全由於林鄭管治無方而且冥頑不靈,無心化解社會矛盾,也無力釋除公眾疑慮,反而出動警方保駕護航,誤以為槍彈棍棒虎虎生威,可以單憑橫蠻警力就能解決政治問題。因此,林鄭首先難辭其咎,除了引咎下台,也有無法抵賴的傷人罪責。

林鄭若在警方鎮壓行動中下令開槍,或參與部署鎮壓,她固然要負直接責任,但即使在鎮壓部署之前只曾留言幾句,例如必須不顧一切清場,以暴力夷平街上政治壓力,林鄭同樣是上周三(12日)警方暴力鎮壓傷人近百的元兇。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在鎮壓後主動割席,表明政府高層並無下令開槍,擺明想洗脫責任,卻是欲蓋彌彰。

難道警務處處長也不算政府高層?就當他不是,保全局局長李家超及其上司林鄭和張建宗,都有責任清楚訂明給予盧偉聰多少權力、在甚麼情況下決定開槍,若他們事前沒有說清楚,甚至甚麼話也沒說,也等同任由警務處處長臨場發揮。

如是者,就是不作為,玩忽職守,縱容下屬濫用警權,以唬嚇市民,傷害無辜,到如今醜態畢露,天怒人怨,這些上司不論是直接參與警方行兇一事,還是全不作為,同樣是滿手鮮血,罪責難逃。面對不能推卸的責任,林鄭還堅持自己清白的話,實在口講無憑,起碼也得成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由信譽昭著的法官及法律界翹楚主持,查個水落石出。

警方被林鄭擺上台是無可奈何,但盧偉聰身為警務處處長始終罪孽深重,因為整個部署以至行動,一面是陷害、襲擊、恐嚇示威者,一面是肆意針對記者,阻撓採訪工作。部署上,大批防暴隊進駐立法會後,立法會示威區又隨即成為禁區,只剩下會外的人行道去容納十多二十萬示威群眾(警方說是四萬),警方早該開放公民廣場及示威區安置人群,否則只會導致墮胎完全堵塞通道,以至引起人踏人的慘劇。但盧偉聰明知故犯,堅拒安排和平示威場地,事後更掩飾錯誤,先以群眾占路為由,再把警民衝突上綱上線,亂扣帽子,把群眾集會定為暴動,參與者看作暴徒,再以暴力鎮壓,根本是指鹿為馬。

再者,警方的控制人群和執法行動亦有濫權和非法之嫌。如當天下午三時後,警方以反制群眾衝擊防線為由,不惜以過度武力反擊示威者。例如警員開槍向群眾上身直射橡膠子彈及布袋彈(部分更無舉旗預警)、圍毆毫無還擊力的被捕者、有意無意襲擊記者、發放大量催淚彈(超過150枚,催淚劑未計)前不作充分預警等,均肆意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妨擾新聞自由。其後,警方特別針對年青人當眾搜身,以至搜查醫院騷擾接受治療的示威者,則屬濫用警權,同樣必須徹查並追究。

一向以來,警方的機動及防暴隊伍訓練有素,612事件中出現大量傷及無辜者的罪行(如開槍射中記者、和平示威者),只能視為警隊的故意或魯莽行為,除非有極強的相反證據,否則絕不可能是純粹意外,更絕不是警務處處長一句現場情況混亂就可以瞞天過海,偷天換日。

我們必須追查到底,究竟是盧偉聰之類警方高層下令或暗示「殺無赦」,還是他們授權前線警員「自己執生」(隨機應變),可隨意使用過量武力,又或者是個別警員越軌盲動,胡作妄為。但無論如何,盧偉聰作為警方首長,既然全面稱許612的鎮壓行動,事後更毫無悔意,就是代表鎮壓不管是否由他親自下令,他都全力支持,因此他要負上間接甚至直接的刑事責任,並且賠償傷者,也就求仁得仁,理所當然了。

事到如今,民眾對警方公然撒謊虛構暴動,接著暴力鎮壓傷人,意圖以粗暴的警權扶翼威權管治,已經忍無可忍,怒火中燒,特區當局要息事寧人,不要讓行兇者繼續胡說八道,而該對症下藥,彰顯公義,快快緝拿林鄭月娥、盧偉聰歸案。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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