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好文 > 正文

開明:梁振英懸賞緝捕扔旗人本身違法 證明香港法治已敗壞

作者:
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以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這裡明文規定五種行為是犯罪行為,而扔旗不屬於這五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所以不是犯罪行為。梁振英會說條例中有規定「等方式」,扔旗入海就是這種「等方式」,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條例既然沒有把扔旗行為規定為犯罪,任何人就不得視之為犯罪。梁振英無權解釋這個條例,條例的解釋權在香港立法機關,即便特區政府也無權解釋法律。

$(window).load(function(){$('.storyaudio.play').attr("onclick",'eventer(".play")');})

2019年8月3日,香港反送中運動一示威者,在尖沙咀天星碼頭將中國國旗拋入大海。(美聯社

萬萬沒想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梁振英是一個目無法治的人。8月3日下午,香港反送中遊行隊伍抵達天星碼頭海港城,此城的旗杆上懸掛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由於香港問題的根源在於中共,這個旗子自然引起人們的厭惡,有人勇敢地把中共國旗從旗杆上扯下來扔進海里。此舉得到廣大香港市民的讚許。梁振英看到此事後惱羞成怒,是晚在臉書上發布公告,懸賞100萬元港幣(約合人民幣88.46萬元)緝捕扔旗人。梁振英此舉是對香港法治的踐踏,說明香港法治已然被梁振英、林鄭月娥們嚴重破壞。

首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緝捕,是一種刑事手段,適用的前提是針對有犯罪行為的人,而扔旗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故不能對他適用緝捕。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以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這裡明文規定五種行為是犯罪行為,而扔旗不屬於這五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所以不是犯罪行為。

梁振英會說條例中有規定「等方式」,扔旗入海就是這種「等方式」,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條例既然沒有把扔旗行為規定為犯罪,任何人就不得視之為犯罪。梁振英無權解釋這個條例,條例的解釋權在香港立法機關,即便特區政府也無權解釋法律。其次,緝捕犯罪嫌疑人是香港警方和司法機關的權力,是公權力,梁振英作為一個公民不能行使公權力。在法治社會,國家機關的權力和公民個人的權利是有明顯區別的,公民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執法權,即便是懸賞緝捕,也應當由香港警方去施行,梁振英懸賞緝捕,越俎代庖,破壞法治原則,擾亂香港法治秩序,與中共的人治實屬一丘之貉。

這些年來香港的法治遭到嚴重破壞,其中既有中共的幕後推手,也有香港媚共賣港的政客所為,此次反送中運動更突出暴露了法治的頹廢。香港特區政府執意修改逃犯條例,必定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林鄭月娥宣布反送中示威活動為暴動,也違反了法治原則,因她的這個定性可使示威者因暴動罪被刑事追究,這是對司法權的僭越;元朗黑社會暴力行為,卻可以不受法律追究;警察違法使用暴力,可以肆無忌憚;而此番梁振英公然藐視法律,卻也招搖過市。可見香港的法治,前途不妙,危在旦夕!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自由亞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9/0806/1325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