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你不認罪 沒有證據也得判你」 瀋陽法官肆無忌憚地說

—法輪功學員遭枉判 律師:刑法三百條造奇冤

「你不認罪,沒有證據也得判你。」中共瀋陽瀋河區法院法官李紅肆無忌憚地說。一年多來,大陸各地又出現一波又一波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抓捕和非法判刑。

(明慧網)

「你不認罪,沒有證據也得判你。」中共瀋陽瀋河區法院法官李紅肆無忌憚地說。一年多來,大陸各地又出現一波又一波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抓捕和非法判刑。

而用以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的刑法三百條,被指服務於政治,與憲法、立法法的多項規定相牴觸。

大陸法輪功學員8月遭非法判刑消息不斷傳出

明慧網8月5日報導,2019年7月30日,瀋陽市瀋河區法院在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法輪功學員田麗麗非法判刑1年6個月,罰金1萬元。田麗麗當時提出了上訴。

田麗麗曾於2019年5月21日被瀋河區法院非法開庭,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對公訴人的指控作了有力駁斥,指出公訴人沒有就指控的罪名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因此指控不能成立。

在法庭上,法官李紅讓田麗麗認罪。田麗麗告訴李紅: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我們修煉法輪功,我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在努力做好人。逼迫好人認罪才是真正在犯罪。

由於沒有任何證據,瀋河區檢察院曾兩次退偵,要求警局補充偵查。

田麗麗於2018年8月23日遭撫順市國保警察和瀋陽市瀋河區國保警察非法綁架。僅8月23、24日兩天,遼寧全省有47名法輪功學員被抓。這次抓人是遼寧省公安廳統一策劃的,國保警察為了完成上面下達的抓人任務,非法抓人。在實在編不出證據的情況下,把田麗麗的丈夫開的私家車當證據扣留至今。

進入8月,大陸法輪功學員遭非法審判入獄的消息不斷傳出。

據明慧網8月5日報導,北京市法輪功學員任文曼於2019年6月3日,在無任何犯罪證據的情況下,被瀋陽市和平區法院誣判4年,勒索罰金2萬。直到兩個月後的8月2日,才將判決結果告訴家人和律師。

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法輪功學員劉秀榮被綁架、非法關押一年多。2019年8月1日,被淄川區法院非法判刑3年半。

……

維權律師謝燕益曾在辯護詞中表示,針對法輪功問題2017年初,兩高新出台了《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文件明確廢止了1999年及2001年的兩個司法解釋,相較於後兩者而言,這個文件大大提高了抓捕、起訴、審判法輪功的門檻,但弔詭的是,近年來,非法處理、打壓迫害法輪功的案件不僅沒有收手,反而愈演愈烈。

據明慧網信息統計,2019年上半年,至少335名法輪功學員被中共非法判刑。非法判刑最嚴重地區:山東68人、黑龍江42人、遼寧35人、吉林25人、江蘇24人、河北20人。而這些數字只是冰山一角,是突破網絡封鎖傳出的少量消息。

維權律師謝燕益。

律師:法輪功案中法律原則一概不被適用

20年來,數千例走入司法程序的法輪功信仰案件,都是被枉法誣判的冤案。

謝燕益律師表示,各地公檢法在處理法輪功案件時,根本沒有像通常那樣按照一個常規的刑事案件來加以對待。在法輪功蒙冤的一個個案例中,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司法中立等法律原則一概不被適用,與此相反,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沒有法律依據,大量法輪功學員仍被定期抓捕、被枉法裁判製造冤獄,千千萬萬的司法冤獄被持續製造。

維權律師李明於去年逃離中國大陸。他在6月10日接受採訪時提到「610」和政法委體系對法輪功案的操控,法輪功案是典型的未審先判。

李明說:「在每一個法輪功學員被構陷綁架之後,政法委和『610』辦公室把公、檢、法、司法局,律師管理科的科長、審判長、公訴科長,召集到一塊。針對每一個個案,他們確定一個審判的方略,確定一個大體的刑期。明明都是些冤假錯案,但是他們就是強行進行有罪判決。」

律師:世界司法審判史上的千古奇冤

在大陸的法輪功信仰案中,法輪功學員都被誣陷觸犯刑法三百條,被以所謂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判刑。

謝燕益律師說,眾所周知,由於認定法輪功是×教組織缺乏法律依據和相關標準,以刑法三百條所謂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抓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是適用法律錯誤,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前東南大學法學教授、著名律師張贊寧在給習近平的「關於廢止《刑法》三百條提案」中詳細分析了刑法三百條是一個惡法,在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討論中就頗受爭議。

他說,「由於兩高(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教犯罪的解釋,完全偷換了概念,將「持有、製作、傳播×教資訊行為」概念,偷換成了「破壞法律實施行為」概念。這樣,便使得刑法三百條成為世界上唯一犯罪證據與其所指控的「破壞法律實施罪」之罪名,不需要具有關聯性便能成立本罪的怪事。堪稱世界司法審判史上的千古奇聞、千古奇觀、千古奇案、千古奇冤。」

他表示,眾所周知,犯罪證據必須同時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性,才具有證明力,缺少其中任何一性,便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其中證據的關聯性尤為重要。如果連證據的關聯性都不具備的話,那麼,其它二性(證據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就沒有意義,而且也是靠不住的。

為此,在法輪功案法庭辯論與法庭質證中,常常出現辯護人提出公訴人出示的全部證據材料,均與其所指控的罪名「破壞法律實施」毫無關聯性的質詢意見時,公訴人卻無言以對的尷尬局面。

律師:刑法三百條服務於政治

中國知名律師、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贊寧。(明慧網)

張贊寧說:「刑法三百條與憲法、立法法的多項規定相牴觸。兩高的解釋,為了服務於政治,竟然連犯罪證據,必須與所指控的罪名具有關聯性的常識也不顧了,致使刑法三百條確立的罪名「破壞法律實施罪」,成了世界上唯一無須舉證證明行為人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便能夠成立的荒唐事。」

他表示,查中國刑法典,並未規定「持有法輪功資訊資料罪」、「非法製作法輪功資訊資料罪」、「非法傳播法輪功資訊罪」。以「持有、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定「破壞法律實施罪」不僅偷換了概念,也明顯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而在2017年1月4日通過的兩高新解釋,卻仍規定「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的」(第二條第十一項),即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

此外,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公布《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檔的決定》(第50號令)。其中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了出版總署於1999年發布兩個的檔:《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和《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這也就是說,自2011年3月1日起,出版法輪功書籍在中國是合法的。

律師:江澤民才是破壞了法律實施

張贊寧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時指出,「江澤民才是破壞了法律實施。江澤民才是真正的大罪犯。」

張贊寧說:「中國法律、就是《立法法》規定,制定刑法、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須全國人大立法。但是江澤民卻對法國《費加羅報》講法輪功是X教。他沒這個權力,所以我說江澤民才是破壞了法律實施。」

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充分利用了中共這個邪教組織。對中共來說,法律只是「被中共奉為法律的中共意志」,是中共的道具。所以中共要破壞法律實施、尤其是「中共中央」要破壞法律實施,各個單位、包括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本身都往往覺得很「正常」,就會聽從。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大紀元記者姚久仁綜合報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9/0807/1325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