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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護士、護理員 這「三護」到底有什麼區別?

護士、看護、護理員,雖然都帶「護」這個字,但是工作性質卻差很多!

護士和看護

醫學護理究竟與生活護理有何不同呢?

護士與看護,一筆寫不出兩個「護」字,但決不能合併同類項。生活護理、醫學護理、皮衣護理、頭髮護理……護理很多,並不一樣。

醫學護理不僅僅是打針發藥,更不應該是所謂的「伺候人」,而是應該包括健康諮詢、營養指導、護理處方、預防保健、康復指導、心理疏導等內涵。

現代醫學具有臨床醫學、預防醫學、保健醫學、康復醫學4大支柱。而護理員則是由看護規範化形成的職業。

護理學是保健醫學的主幹,同時也在其他領域扮演自己的角色:在預防領域,護士是公共衛生知識的傳播者、流行病的社區監控者、免疫工作的重要實施者。

在康復領域,護士是康復醫生、各專業治療師的合作者,同時也是康復、營養、運動的主要指導者。

在臨床領域,護士扮演了治療舉措的實施者、健康教育者、病人的責任者、醫生的合作者、心理疏導者、重症監護者、主要的感染控制者、救護者、質控者和護理知識諮詢者等多重角色。

而看護只是生活照顧者。前者要求消毒滅菌,而後者由於工作性質不可避免接觸細菌。

所以,任何國家不會混同護士和看護,不會讓一個人給病人倒完大小便再去打針。

護士可以在無污染區工作,而看護則不能涉足治療室、換藥室、手術室等區域。

很多大醫院開設了護理諮詢門診。就老年病、慢性病、新生兒護理、婦幼保健、營養運動等進行諮詢。因為許多病「治」不如「養」,「醫」不如「護」。而看護是五大進行諮詢服務的。

認為病人住院應該由護士護理,是沒錯的。但這種護理應該是醫學護理,也就是保健、康復意義上的。

病人的生活照顧是看護的職責。之所以大多數中國人認為護士應該吃喝拉撒全包,是我們1950年取消護理高等教育造成的,雖然當時的初衷僅僅是減少護士的培養周期,緩解新中國成立之初的護士缺乏,但由於沒有及時恢復高等教育,使得護理學師資匱乏,更使國人對護士這一職業錯誤定位,護士是掌握醫學、保健學、心理學、營養學、人文科學等多學科知識的「護理醫生」這一基本的定位在中國沒有確立。護理學是保健醫學主幹學科,醫護並列互補,醫生主「治」,研究「病情」;護士主「養」,研究「病人」的觀念也沒有形成。

而諸如護士僅僅是醫囑的執行者、是伺候人的這種觀念卻至少直接影響了兩代人,間接影響更是不可估量!而我們的近鄰韓國,其護理高等教育的開設時間遠遠晚於中國,卻早在1960年就開設了碩士教育,1978年開設了博士教育,成為護理醫學的強國。

護理員

護理員,是指面向醫院提供非臨床醫學護理範圍內的、以生活護理為主的、輔助性護理服務工作的人員。

其職業能力特徵為:身體健康、動作協調、能夠照顧他人生活、熱愛本職工作、有一定的責任心和溝通能力,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質。

根據護理員國家職業技能鑑定專家委員會最新制訂的《護理員國家職業標準》要求,新版護理員培訓教程採用模塊化方式,將護理員分為初級和中級兩個等級。

國家衛生行業護理員人才培養及就業派遣項目由(北京)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策劃發起,並經原衛生部人才交流中心所屬的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正式發函批准。

2012年12月,中國生命關懷協會與河北南丁格爾公司共同簽署了護理員人才培養及就業促進項目合作協議。協議約定,由河北南丁格爾公司具體負責該項目在華北地區的推廣實施,試點城市確定為河北省石家莊市。

概括地講,護理員派遣就是在醫院對護理員崗位的人員使用和崗位調配實行統一監管的前提下,由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擔護理員的人員招募、崗前培訓、薪酬發放、勞動糾紛處理、人員調劑和缺員補充等各項管理服務職能,以實現對傳統「看護」隊伍的規範化管理。

1.護理員崗位的工作內容都包括哪些?

①搬抬轉運:利用平車、病床或輪椅等輔助設備,協助病人完成住院期間所需的各項治療或檢查。

②送標送檢:根據醫囑,負責標本和化驗單的取送等。

③ICU與急診護理:在註冊護士指導下,完成對病人的生活護理和簡單的基礎護理以及病房的清潔消毒工作。

2.公司派遣下的護理員與自主擇業下的看護相比,有哪些好處?

①工作內容方面:護理員涉及的工作崗位較多,包括:搬抬轉運、送標送檢、ICU和急診病人護理、手術室發牌,甚至包括司梯和洗衣房崗位等。而看護的工作,則僅限於病房中為患者提供一對一式的生活護理。

②管理主體方面:護理員接受著醫院和派遣公司的雙重管理,為統一規範的有組織管理,看護則是無組織的個人自我管理。

③工作年限方面:護理員崗位實行的是公司派遣模式下的企業化管理。原則上講,只要護理員本人身體健康,則可長期從事這一工作。對於看護而言,其工作機會的獲取,則完全依賴於和患者之間的口頭約定,屬短期性的私人僱傭形式。

④權益保障方面:對於護理員,其入職培訓、檔案管理、薪資發放、合同訂立、保險繳納、勞動糾紛處理、權益維護等系列環節工作都由公司來負責組織實施。對於看護而言,其勞動關係、薪酬待遇、工作時間和服務期限等,則依賴於和患者或其家屬之間的口頭約定,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強。至於合同關係確立、勞動安全保護、崗位權益維護等相關保障更無從談起。

責任編輯: 王和  來源:大醫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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