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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612被射爆眼 司法覆核要求速龍展示警察編號

612警民衝突中被射傷眼球的拔萃女書院教師楊子俊,今天入稟高等法院,就警務處處長容許警方特別戰術小隊,即俗稱「速龍小隊」,在反送中示威清場行動時毋需在制服展示警員編號或職級的安排,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下令撤銷警務處處長決定,並下令所有速龍小隊警員必須展示警員編號。

6.12警民衝突中被射傷眼球的拔萃女書院教師楊子俊(資料圖片)

612警民衝突中被射傷眼球的拔萃女書院教師楊子俊,今天入稟高等法院,就警務處處長容許警方特別戰術小隊,即俗稱「速龍小隊」,在反送中示威清場行動時毋需在制服展示警員編號或職級的安排,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下令撤銷警務處處長決定,並下令所有速龍小隊警員必須展示警員編號。

司法覆核訴訟的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針對警務處長6月12日或其後的警察行動中,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沒有或不需要在制服展示警員編號或職級的決定。

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指警務處處長決定非法及違憲,包括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尋求法院下下令撤銷這決定。申請人亦要求,法院頒令所有速龍小隊警員必須在制服展示警員編號。

指警員沒有警告下開槍射橡膠子彈

入稟狀又指,警方的清場行動,引起公眾極度關注警方大量及非法使用武力,包括向大量不知名的示威者使用無必要及非法武力,而這些示威者沒有對警方及公眾,造成任何即時威脅。這些行為包括警員在沒有警告下,發射橡膠子彈。

入稟狀亦指有關的武力,會直接向個人使用,包括明顯可見的傳媒。楊子俊亦在文件中披露自己的受傷經過,指在6月12日下午4時,他在夏慤道及紅棉路交界,面向站在駐港部隊大廈外圍的速龍小隊警員,他們當時正舉槍。申請人沒有留意任何警員,曾警告會開槍,而速龍小隊警員制服上亦沒有展示警員編號。

其後,申請人感到有東西由速龍小隊警員方向飛至,他其後感到右眼及胸部痛楚,相信自己被射中。申請人其後送院搶救,並被警方以暴動罪拘捕,但直至入稟時都沒有被起訴。

申請人認為,警方清場行動涉及人數甚多;如果警員制服上沒有編號,受害人及目擊證人未能辨認涉事警員,難以轉介警察投訴科跟進。申請人引述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的說法,指警方後來改用代碼代替警員編號,但這些代碼格式不一,並非可靠及有效辨認警員身分,故要求必須展示警員編號。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立場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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