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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研究社: 惡法之路—和你閱讀《緊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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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了兩篇極為重要有關香港《緊急法》的學術論文,包括學者邁爾斯(Norman Miners)及王慧麟(Max Wong)的著作,幫大家消化一下供各界參考。

香港有何緊急權?

按兩篇文章的歷史檔案整理,可知香港歷史上過往有各種類型的「緊急權」(emergency power),包括最早1844年訂立但最後過不到倫敦把關而難產的《戒嚴法》(Martial Law),邁爾斯形容為相對溫和(mild)於1856年啟動的《維持治安條例》(Peace Preservation Ordinance),於一二戰時期出現過由宗主國賦予殖民地的《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與及主體條例保留至今,在1922年由香港本地訂立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下稱《緊急法》)。

《緊急法》的起源

從這兩篇文章亦可見現時《緊急法》的辛辣條文是從過往歷史經驗層層累積下來的。1916年英國政府因應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及保護各殖民地的安全,頒布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授權港英政府可在緊急情況下,進行資訊審查(censorship)、逮捕、羈留、遞解離境(arrest, detention and deportation)、強制勞動(require persons to perform service)、充公任何財產(requisition of property)、控制海陸運輸(control of territorial and movement of vessels, control of transportation)等等。每個受管制的領域,都有其獨特的歷史脈絡和「需要」,但這些惡法放在21世紀的香港,明顯格格不入。

相關條文,已演變成今天《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條(a)-(f)款的條文,林鄭甚至可以根據第2條(g)款,訂立任何緊急規則暫停任何現行成文法例,真正變成「無法無天」(lawless)。這個20世紀初的惡法,用於處理世界大戰的特殊情況,亦成為1922年《緊急法》的藍本。

Who watches the watchmen?

沒有制衡的權力,必然會遭到當權者濫用。1922年起,《緊急法》被港英政府不斷挪用,用於各式各樣的社會事件中,實施各種緊急規則,例如:

1925年:打壓省港大罷工

1929年:因香港旱災,全港製水

1932年:因霍亂肆虐,禁止街邊賣雪糕和已切割水果

1935年:真正的「狂犬病」(Rabies)影響馬只,禁止新界馬只進入市區

1949年:為免共產黨滲透,收回靠近邊境的私人土地

1950年:硬幣短缺,禁止市民囤積「神沙」

1950年:持有炸彈或武器者可被判處死刑(英國外交部認為嚴重違反人權,1955年被逼取消)

1965年:銀行擠提,禁止存戶提取每天超過$100

1967年:英鎊急貶,導致香港金融系統不穩,全港放假一天

1973年:石油危機,電力短缺,利用緊急法宣布實行夏令時間

誕生於世界大戰期間的《緊急法》,在和平時期被港英政府挪用,按邁爾斯的看法,明顯出現了濫用(Abuse),不單只會禁止傳播、充公財產、強制勞動,過往連「癲狗症」、「冇銀用」都可以說緊急,原意明明用以防境外國共雙方/中國大陸的勢力滲透,但只要行政會議覺得「緊急」,都可以照用可也,如同毒品一樣會貪方便「用上癮」。點算過往香港殖民地歷史裡面,150年間至少有49年有在積極應用緊急權力,占了統治期的3分之1足足半個世紀。

踏上惡法不歸路

林鄭今天對外媒聲稱,雖然訂立緊急規則,但香港不是在緊急狀態,那是不是在濫用《緊急法》?先例一開,後患無窮,而現今體制完全無法制衡林鄭的權力,而且今天林鄭在記招已表明,若《禁止蒙面規則》無法「止暴制亂」,不排除會利用《緊急法》制定更多緊急規則。

林鄭會不會用惡法推行不受歡迎的政策,例如土地供應進入「緊急狀況」,毋須經立會審議即可挪用儲備建人工島?香港會否有所謂「緊急狀況」「影響」國家安全,即時就基本法23條內容進行相類似的本地立法?會否因某些商人不聽中央話,像新疆商人般被充公財產?

邱吉爾一語成讖

閱讀文本,兩位學者都有提過當年連時任英國外交大臣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都質疑過殖民地會否變無上權力。其實後遺症可以很多,變得尾大不掉。當年邱吉爾領導的英國外交部在1922年致函港督,擔憂港督權力過大,要求這些特殊權力必須在絕對緊急的情況才能使用(I note that the powers conferred on the Governor in Council under this ordinance are very wide, and of course they will only be exercised in a grave emergency)。

可惜《緊急法》訂立後,港督成了脫韁野馬,不斷引用條文訂立各樣緊急規則,鉗制人權。雖然《緊急法》在1973年後處於「休眠」狀態,最後三條緊急規則亦於1995年在前立法局廢除,今天林鄭政府卻已奪得無上權力,利用這殖民惡法「收拾」這個由她一手搞出來的災難。林鄭在今天的記者會甚至聲稱「無理由將這些法例『備而不用』」,顯示她必定有權用盡,邱吉爾一語成讖。

參考文章:

1. Wong, MW(2011). Social Control and Political Order-Decolonisation and the Use of Emergency Regulation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LJ,41,133.

2. Miners, N.(1996). The Use and Abuse of Emergency Powers by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Hong Kong LJ,26,47.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立場新聞/本土研究社Facebook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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