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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3.38億 中共又一貪官倒了

又一個貪官「倒了」。

11月18日,海南政法網發布的一條消息顯示,原海南省農墾總局局長(正廳級)楊思濤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33827.73849萬元(其中收受23699.7458萬元未遂),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經濟損失1234.151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3.38億的受賄數額已成為公開可查第三高。

楊思濤是誰?

11月18日,海南政法網發布消息稱,楊思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18日立案審理。

楊思濤原系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海南省農墾總局局長(正廳級),曾任澄邁縣政府副縣長、縣委常委,縣委副書記、縣長兼老城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澄邁縣委書記,中共海南省第七屆委員會委員。

被告人楊思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共計33827.73849萬元(其中收受23699.7458萬元未遂),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經濟損失1234.151萬元。

3.38億是什麼概念?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資料後發現,目前,公開披露被認定受賄數額高於這個數字的,全國只有兩人。

一人是山西省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去年3月,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中生被判處死刑。法庭經審理查明,張中生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4億餘元。

另一人則是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邢雲。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邢雲直接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9億餘元。

楊思濤的受賄數額超過了近年來接受審判的一些省部級貪官的受賄數額。

2019年11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原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常委陳剛受賄一案。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9億元。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獲取礦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7億元。

此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在楊思濤3.38億的受賄數額中,有2.37億被標明為「未遂」,這又是什麼意思呢?

記者發現,從此前案例看,被判定為「受賄未遂」的,一般是最終沒有「到手」的賄款。例如,在蕪湖市駐北京聯絡處原主任孫平受賄案件中,一名上市公司控制人曾許諾給予孫平500萬元供其養老,後因案發,並未兌現。最終,法院認定這500萬元是受賄未遂。

曾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根據公開消息,早在今年上半年,楊思濤的「落馬」已被官宣。4月15日發布的報導顯示,據海南省紀委監委消息: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思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海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其公開履歷顯示,他於1964年11月出生,曾在海南省內擔任多個職務。2006年,楊思濤任澄邁縣縣長。2008年任澄邁縣委書記,次年晉升為副廳級,2012年進一步晉升為正廳級,成為少見的「正廳級縣委書記」。楊思濤共擔任澄邁縣委書記長達9年。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A股上市公司海南橡膠公告稱,海南證監局對公司控股股東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海墾控股集團」)及其時任董事長楊思濤出具了《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海墾控股集團與北京華宇瑞泰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就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金和收益進行了保證約定。海墾控股集團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未向公司提供相關信息,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相關監管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海墾控股集團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資料庫,要求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同時,海南證監局認為,楊思濤作為海墾控股集團的時任董事長,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決定對其個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資料庫。

貪污或受賄3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我國刑法對受賄罪的認定和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2016年4月發布的《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文提及的張中生最後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而白恩培則被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犯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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