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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斌:香港法學教授指港版國安法不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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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理由是基本法31條等沒有賦予人大不理會基本法權力。對於人大決議草案指,法律基礎源於《中國憲法》第31條,第62條第2、14及16項,陳文敏反駁說,這幾條普遍性的條文,沒有賦予人大可以不理會基本法規定的權力。雖然有權改基本法,例如刪除第23條,賦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直接立法,但要修改基本法,就要跟從程序。

大律師公會25日發表聲明,認為人大常委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圖為25日近百名市民在中環ifc聚集,反對港版國安法及《國歌法》。(宋碧龍/大紀元

5月25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明報》撰文,以〈人大決議是否符合《基本法》?〉為題,指出中共人大強推「港版國安法」並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為此他列出了以下幾條理由。

第一條理由是基本法23條明言香港「自行立法」。

陳文敏在文章中首先指出,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法例是由香港「自行立法」,有人指即使人大常委會為香港立法,不等於香港不需要再立23條,兩者無牴觸,他質疑若中央可以代香港立法,「自行立法」還有什麼意義?

第二條理由是基本法18條「普遍性權力」不應包含23條。

陳文敏指出,基本法第18條是普遍性法律,容許人大常委會透過附件三將全國性法律適用香港,但23條卻是具體法律,普遍解釋法律的原則應該是具體條文,優於普遍條文,所以第18條的普遍性的權力,不應該包含第23條的內容,否則23條就多此一舉。

第三條理由是基本法31條等沒有賦予人大不理會基本法權力。

對於人大決議草案指,法律基礎源於《中國憲法》第31條,第62條第2、14及16項,陳文敏反駁說,這幾條普遍性的條文,沒有賦予人大可以不理會基本法規定的權力。雖然有權改基本法,例如刪除第23條,賦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直接立法,但要修改基本法,就要跟從程序。

第四條理由是香港法院角色成疑問。

陳文敏說,人大自行立法亦會令人擔心香港法院的角色地位,今次人大決議草案立法範圍,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四大項,範圍非常廣泛,可以涵蓋宗教、非政府組織、網絡通訊、金融、經濟,甚至大學與海外機構合作等,質疑若人大訂立的國安法,牴觸基本法對人權的保障,香港法院是否可以因為違反基本法對人權的保障而撤銷國安法。

他又指,人大常委會立法必須明確賦予香港法院審核權,但即使香港法院有審核權,但對國安法的解釋不符合人大常委會的意思,例如認為控罪違反《人權法案》或基本法對人權的保障,人大常委會是否會插手干預,都會影響香港法院角色地位;而決議草案建議容許在香港設立國安機構,到底是什麼機構,受不受基本法22條管制,是否可以在香港行使調查權、拘捕權、審問權,都是疑問。

陳文敏在文中還強調,香港特區政府多年來不但沒處理好香港的深層次矛盾,反而不時挑起矛盾,即使當年通過第23條立法,以最近兩任政府的處事手法,矛盾和衝突根本無可避免,但對不少香港人而言,目前的問題主要還是一個社會秩序和治安的問題,和國家安全沾不上關係。

在陳文敏看來,大陸一直稱有外國勢力策劃,故將問題提升至國家安全的層面,甚至不惜徹底破壞一國兩制,但卻不向特區政府問責。為此,他質疑北京的決定,有幾多是因為有人危言聳聽、推波助瀾。他也質疑「港版國安法」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反而只會令香港社會在檢控、打壓之下,變成「不懂思考唯唯諾諾的順民社會」,事事講求政治正確,高度自治名存實亡,「歷史給我們的教訓是壓迫的手段只會愈來愈高壓,而不會愈來愈開明,這是一國兩制的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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