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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港警秘密多處修改《警察通例》 去年11月已豁免展示警察編號

香港警方原來在去年11月底正式豁免了《警察通例》涉及展示委任證和警察編號的部份條文,但公眾完全不知情。

香港《蘋果日報》報導,自去年6月爆發「反送中」示威以來,香港警察執勤時拒絕展示警員編號,一直備受批評,有市民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高等法院周三(24日)開庭審理。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警方原來在去年11月底正式豁免了《警察通例》涉及展示委任證和警察編號的部份條文,但公眾完全不知情,警方網站公開的仍然是舊版《警察通例》。根據文件,警方至少對《警察通例》作出3項改動。

港警於去年10月28日在記者會上公布,為保障警員私隱,日後警察處理示威時,會以行動呼號作身份識別。不過,警方從來沒有正式宣布會修改或豁免《警察通例》有關委任證和提供警察編號的條文,意味相關條文理論上仍然生效,警察有責任向市民出示,惟現實上鎮暴警察仍然持續地拒絕跟從。代表警方律師周三在庭上透露後,公眾才知道原來部份條文已獲豁免。

根據警方的文件,在實行行動呼號政策前,從來沒有指示或授權鎮暴警察故意遮蓋自己的警察編號或職級。

文件又指,去年11月27日起實行了新制度,所有在公眾事件中執勤的軍裝警員及便衣警員,都會獲得一張藍色卡片,上面印有其獨特的行動呼號,這個制度會一直生效,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文件披露,新制度實施後,由單位的警司負責決定在甚麽行動中可使用行動呼號。當警司決定使用時,職級為警員至警長的鎮暴警察,可以移除肩膊上的警察編號布帶;警署警長或以上職級的鎮暴警察,則要繼續展示其印有職級的布帶。

《警察通例》第20-03條本身列明,在不損害行動效率的情況下,行使法定權力的警務人員,在市民要求下應披露足以辨別身份的個人資料,其中警員至警長應至少提供職級及警察編號,警署警長以上的警員則應至少披露職級及姓氏。不過,文件指出,由去年11月27日起直至另外通知,第20-03條的規定會被豁免(waive)。

文件又指,新制度實施後,《警察通例》第20-14條仍然生效,警察即使佩戴了行動呼號,但在市民要求下仍然需要出示委任證。根據該條文,軍裝警員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享有豁免權,毋須立即出示證件:(1)當時情況不容許、(2)出示證件會影響行動或危害警員安全、(3)市民的要求不合理。

根據該項條文,便衣警員本身沒有上述3個豁免權,但警方在文件中指出,由去年11月27日起直至另外通知,警方已批准將豁免權延伸至所有便衣警員。

另外,警方亦已實施了新的政策,規定若有多於一名警察執勤時(無論他們身穿軍裝、便衣或兩者皆有),只需現場最高級的一名警員向市民出示委任證就可,毋須全部人出示。這項新政策與《警察通例》20-14(6)的內容並不相符,但警方沒有說明是否已修改或豁免該項條文。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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