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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大清斬立決 波蘭閹割 美國判250年 王振華…(圖)

連日來,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因猥褻兒童罪一審被判刑5年的消息持續引發爭議。律師陳有西為其「無罪辯護」,王振華上訴要求恢復名譽,受害女童律師呼籲檢方抗訴重判,更多網友譴責律師「唯利是圖、喪失底線」,並質疑法院「判得太輕」,「連清朝都不如」!

目前,性侵女童在我國主要涉嫌觸犯猥褻罪和強姦罪。《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褻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聚眾或者在公眾場合猥褻他人的。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也就是說,猥褻兒童的,最高也才處以十五年以上的刑罰。

強姦罪,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猥褻女童處刑十五年以下,強姦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看似很嚴厲,但金口娛言查詢得知,不論是在中國古代,還是當今國外,「性侵幼女」都是重罪。輕者流放,中則閹割,重則終生監禁,甚至「斬立決」。

與此相比,王振華猥褻女童「判刑5年」簡直就是「縱容犯罪」,實在令人震驚和費解。真不敢想像,在這樣的「溫柔法則」之下,無恥的禽獸怎會收手,祖國的花朵如何保護?

先說中國古代如何處罰「性侵幼女」犯罪。

宋代:流放、絞刑

資料顯示,明文規定侵犯幼女者處罰的最早見於宋朝。作為對《宋刑統》的修正和補充,《慶元條法事類》在懲處性犯罪立法方面最出色的地方,是首次對性侵未成年幼女的行為,即現代法典中的「強姦幼女罪」,作出了明確的懲處規定。

「強姦幼女罪」列於《慶元條法事類·雜門》(卷八十)「諸色犯奸」條下:「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先強後和,男從強法,婦女減和一等。既因盜而強姦者,絞。會恩既未成,配千里。」

從這條規定來看,在南宋時性侵幼女,要被流放到3000里之外環境險惡的地方,比強姦成年女性流放遠1000里。即便強姦未遂,也要發送到500里外「勞改」。如果給幼女造成傷害,則必死無疑。在實施盜竊犯罪行為過程中見色起淫的,判處絞刑。

南宋規定的「強姦幼女罪」,具有里程碑式意義,體現了古代中國在對未成年人「性保護」方面的超前意識,此後元明清三代法典中均列有此項性犯罪。

元代:處死

如元代,在《元典章·刑部·諸奸》(卷七)中「強姦」條所列出的七種強姦情形中,有五種涉及強姦幼女罪。根據強姦犯的身份和受害女童的地位差別、年齡大小,給予相應的懲處,重者處死,「諸強姦人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輕者杖責,「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聽贖」。

元代將「幼女」年齡標準上限,定在10歲,即所謂「凡稱幼女,止十歲以下」,超過10歲便不算幼女了,這可能與古人早婚有直接關係。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名叫賽賽的11歲女童遭性侵,強姦犯僅被判「杖一百七下」。

由於元代這個年齡規定與女性的生理成熟期不符,後來的明清兩代作了修正,將被害女童的年齡上限提高到12歲以下,如果強姦10歲以下女童,罪行更重。

明代:絞刑

在明朝,朱元璋頒布大明律,要求全國百姓知曉。《大明律·刑律·犯奸》中明文規定:「強姦者,絞(死刑)!奸二十歲以下幼女同強姦論。」

清代:斬決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條例」之一規定,「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姦污者,照光棍例,斬決;其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女者,擬斬監候;和姦者,仍照雖和姦同強論律,擬絞監候。」

這條細則,一是將幼女的年齡進行了更合理的細分,畢竟同為幼女,年齡不同,自我意識和自我保護不同,所以有必要進行細分。對於十歲以下的幼女,我們不能指望她們能夠懂得如何保護自己,如何拒絕色魔的引誘。有時候,她們甚至為了一件心愛的小禮物就會被色魔輕易侵犯。對她們的侵犯應該當作被強姦看待,對犯罪分子處斬決。

在國外,儘管崇尚以人為本、法制文明,但多數國家依然對「性侵幼女」犯罪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嚴懲不貸。

美國:允許判死刑

很多州規定只要與14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關係,就按強姦罪進行處罰。有五個州允許對性侵兒童者判處死刑。罪犯刑滿釋放後,須佩戴GPS、手腕警告標誌和電子追蹤器,其居所要向當地警察局備案,且不得居住在幼兒園以及初高中校園半英里之內。警方會將罪犯的個人信息和照片公布在社區和網際網路上。

2005年,佛羅里達州9歲女孩傑西卡被害後,該州通過「傑西卡法案」,目前全美已有45個州通過了各自版本的「傑西卡法」。「傑西卡法案」規定,對12周歲以下兒童實施性侵犯,一律重判至少25年有期徒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美國舊金山灣區的一名網球教練,因性侵由他照顧地兩名年齡在十幾歲的男學生,被法庭陪審團判處250多年監禁。

韓國:「化學閹割」

兒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且不允許假釋,對於已經廢除死刑的韓國來說,無期徒刑已屬於最高刑罰,量刑比殺人還重。罪犯出獄後還要佩戴追蹤電子腳環,佩戴電子腳環的最長年限為30年。此外,韓國還是亞洲第一個引入「化學閹割」的國家。2010年,韓國國會通過了「化學閹割法案」,決定對性侵犯十六歲以下兒童的犯罪者實行化學閹割,以徹底斷其性慾。

新加坡:可判20年有期徒刑

新加坡法律對16歲以下未成年人保護更為嚴格。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任何形式的性關係,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為非法。如果對方是小於14歲的幼女,則為法定強姦,強姦者可被處以最長20年的有期徒刑,可被並處罰款和鞭刑。

德國:非身體接觸也屬性侵

除了與兒童發生身體私密部位的接觸,有些非身體接觸的行為也會被認定為屬於兒童性侵範疇,如向孩子裸露性器官,與兒童一起觀看黃書、黃片等等。只要年滿14歲的青少年或者成年人與未滿14歲的兒童有上述行為,即使是雛妓,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或者是被化學閹割。

印度:最高可判死刑

性侵12歲以下兒童將處以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對性侵16歲以下女性的罪犯,將判處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性侵重罪,量刑的最低年限為20年,最高可判處死刑,性侵重罪包括性侵致使女童懷孕、致兒童殘疾或者感染致命的疾病等等。

波蘭:必須「化學閹割」

2010年6月,波蘭成為第一個在國家層面實施「化學閹割」法的國家,它立法規定,凡性侵15歲以下少男少女的成年男性罪犯,在刑滿出獄前必須接受「化學閹割」。

日本:買春兒童也將面臨刑事處罰

只要與未滿13歲的兒童發生性行為,無論是否自願都構成強姦。根據《兒童買春與兒童色情禁止法》規定,只要有成年人與未滿18歲的人進行淫亂行為,無論雙方是否有金錢上的來往,都將面臨刑事處罰。罪名成立將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也可能兩項並罰。

義大利:不得以不知被害人年齡開脫罪責

《義大利刑法典》第609條-6明確規定:「姦淫幼女犯罪人不得以不知曉被害人的年齡作為開脫罪責的理由。」第609-2條、609-3條規定「性暴力罪」:若對象不滿14歲,其法定刑重於對象為14歲以上的人的行為;若對象未滿10歲,其法定刑更重。該法第609-4條規定「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為犯罪」。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金口娛言(ID:jinkouyuyan8888)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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