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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義士」襲警拒捕三罪 判囚10個月

去年9月15日北角衝突中,身穿「岳」字灰衣、被網民稱為「岳義士」男子陳以晉,被指持棍襲警並協助3名示威者逃走,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抗拒警員共3罪。他早前承認首兩罪,否認抗拒警員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香淑嫻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今(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判陳監禁10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並非參與示威,是看到警員在場作出驅散,將市民推入巷才犯案。他承認當時是一時衝動,對於今次事件有深切反省。辯方又指醫生稱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監禁是無可避免,希望裁判官考慮被告年紀小、沒有預謀可儘量輕判。

官指被告背景良好

裁判官香淑嫻稱被告背景良好及沒有案底,就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以12個月及8個月為量刑起點,獲扣減部分刑期,減至8個月及6個月;至於受審被定罪的抗拒警員罪則判囚9個月,部分刑期與上述兩罪刑罰同期執行,3罪合共判10個月監禁。

被告陳以晉(19歲,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共3罪,指他於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在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棒;以及在同日同地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裁判官香淑嫻早前裁決時稱,被告在事發時掙扎反抗,警員用警棍打被告大腿肌肉,使他無法掙脫逃跑,實屬合理武力;她又指「被告頑強反抗令自己頭破血流」,認為被告當時神智清醒蓄意反抗,不是自衛行為。

多名巿民到法院聲援

「岳義士」陳以晉被判刑後,多名市民等候接載他的囚車。期間兩名中學生 C2、C3(化名)身穿黑衫褲,拿著「公義與社運人士一樣」、「會遲到但從不缺席」紙牌。他們指今天曠課,特地來到法院聲援。C2說陳以晉是他們尊敬的「手足」之一,他為救另外三名示威者被捕。他又說這代人是首代抗爭,很多人未必能見證成功一刻,「得到民主和自由時候,希望後世嘅人會永遠記得前人嘅付出。」

人大常委會今天通過港區國安法,C2認為革命是多個層面,表面上大家會變回「港豬」,但相信很多組織,會以不同方式延續抗爭,不僅限於街頭抗爭。C2說:「我哋做到嘅嘢,就系將抗爭之光延續落去」,亦希望市民將這個信念紮根心中。

案件編號:ESCC2146/2019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立場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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