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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國安公署人員不受香港管轄

特區政府在香港主權移交23周年前的一小時,即6月30日晚上刊登憲報,表示《港區國安法》晚上11時起實施,即日生效。該法共66條,分為6章。(何景文報導)

《港區國安法》的細節終於曝光,條文當中有不少不為外界所知的內容。本台記者整理如下:

1)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案時,可採取由行政長官批准的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警務處可以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回答問題、提供資料、移除訊息等。

2)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3)律政司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指示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若沒陪審團情況,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4)法官可以不得保釋被告,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5)審判應當公開進行,涉國家案件秘密除外,但判決結果一律公開。

6)法官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7)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部分程序。

8)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可予以凍結,沒收令以及充公。

9)駐港國安全公署、外交部特派員公署會同特區,要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港機構、在港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

10)駐港國安全公署及其人員可不受特別行政區管轄。

11)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所作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12)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出任特首選委會資格。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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