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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列明須監督香港學校、媒體、網絡 加強管理外國駐港 NGO、新聞機構

港區國安法30日11時,正式刊憲實施,當中對教育和媒體的管控,亦正式列於條文內。而針對外國和國際組織設立的機構、非政府組織甚至新聞機構等,亦列明要加強管理。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早在條文未公布前,已公開宣稱要在學校向學生灌輸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國安法的內容。在今晚公布的條文內,第九條及第十條亦提及對教育、媒體的管控。當中提到特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就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並且指示政府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及網絡展開國家安全教育。

在第五十四條,則指示駐港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特別員公署和港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的駐港機構,以及在香港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以及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雖然表明要加強對外國駐港新聞機構的管理,但在第四條條文中,又列明香港居民可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立場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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