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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叫什麼疑罪從無?疑從何來 5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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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刑訊逼供,有人矯情說張玉環口說無憑,也行吧。但是省檢察院和省高院都認定,供述缺乏穩定性,六次供述中的兩次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方面存在明顯矛盾,供述被明確認定為先證後供,是先有了作案手法的認定,然後才有的口供。省檢察院和省高院說得已經非常客氣了,是不是誘供或是逼供,自己想吧。

但在張玉環案中,可以說,所有的證據、證物都無法將案件和張玉環建立關聯,如此漏洞百出,沒有絲毫證明力的證據能夠被採信,真是匪夷所思。

在張玉環案中,定罪的主要依據是張玉環的口供,偵查機關提供的物證有幾條:一是拋屍現場發現的麻袋;二是張玉環家中搜查到的麻繩;三是張玉環手上的傷痕鑑定結果;四是原審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搜查報告。但這四個物證,沒有任何一個能夠將張玉環與兇手之間建立聯繫。

根據江西省高院的改判判決書可以看到:

1.拋屍工具沒找到。

在拋屍的水庫中撈到的麻袋上,沒有發現任何與2個小孩有關的頭髮、衣服纖維等有關證據,證明不了這個麻袋是用來裝小孩的,完全有可能就是一個被拋棄的廢棄麻袋。張玉環工作服上有麻黃纖維,但農村勞作幾乎人人都會用到麻袋,沒法證明麻黃纖維來自於拋屍現場的那個麻袋。麻袋上的補丁是用破麻袋片縫製的,而按照宋小女的供述,張玉環家的麻袋是用布縫製的,證明不了這個麻袋是張玉環家所有。也就是說,麻袋是一個完全無效的證據。

2.一審法院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有問題。

在一審法院認定的口供中,張玉環說第一作案現場是他大哥家的雜物間,但是警方在該雜物間沒有發現任何痕跡、腳印、頭髮、衣服纖維等能夠與張玉環或兩個被害小孩有關的證據。也就是說,實際上,第一作案現場壓根就沒找到。

同村多名其他小孩的證詞提到,當天11點,11點半,12點多在村背後山上都看到過兩個小孩,而法院根據死者胃部的紅薯皮認定的死亡時間是11點半左右,那麼,當時還在村背後山的2個小孩,怎麼會出現在張玉環家門口呢?

3.作案工具沒找到。

警方認定的作案工具是麻繩,法醫鑑定結果也發現6歲的張振榮是被麻繩從嘴角兩側勒至窒息死亡,張振榮的身上還有麻繩勒出的血痕。但是最後作為證物提交的那條麻神,只是在張玉環家裡發現的一條普通麻繩,長度與張玉環口供中講述的不一致,麻繩上也沒發現任何血跡、唾液痕跡或皮膚組織。

按道理說,麻繩勒嘴導致窒息死亡,還有出血,麻繩上不可能留不下痕跡。拿一條農村人人家裡都有的普通麻繩就可以作為物證?

4.張玉環手上的傷和案件完全無關。

最開始張振榮被認定為兇手的關鍵是他手上有傷,警方當時出具的人體損傷檢驗結果說的是,傷痕手抓「可」形成。注意,說的是可,是說可以用手弄成那樣,但並不是說那樣的傷就是手抓形成的。而且,既然認定張玉環的手背是被張振榮抓出血,但是張振榮的指甲縫中沒找到任何血液皮肉組織等。這不是說做當時DNA技術不普及,條件有限制,而是在張振榮指甲中完全沒有找到殘留物。那這傷痕,和案子,有什麼關係?

5.張玉環的口供。

是不是刑訊逼供,有人矯情說張玉環口說無憑,也行吧。但是省檢察院和省高院都認定,供述缺乏穩定性,六次供述中的兩次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方面存在明顯矛盾,供述被明確認定為先證後供,是先有了作案手法的認定,然後才有的口供。省檢察院和省高院說得已經非常客氣了,是不是誘供或是逼供,自己想吧。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是一個沒有找到第一案發現場、沒有找到作案工具、沒有找到任何能證明張玉環與案件有關聯的物證的情況下,就宣告破案,確定兇手的案子。

我覺得需要特別提出來的是,江西省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宣讀的公訴意見就是張玉環無罪。

這叫什麼疑罪從無?疑從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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