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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七人被控暴動罪 庭審被裁定無罪獲釋

香港反送中運動抗議場面(2020年1月19日)

7名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反修例示威過程中「參與暴動」的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該案法官裁決表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而警方也不應將穿著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否則會有機會冤枉無辜。

據港媒報導,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0月31日表示,不能單憑被告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抓到,加上逃匿,就斷言他們一定參與了暴動。他又指出,不應將穿著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否則有機會冤枉無辜。他說,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法官宣讀判詞之後,法庭響起掌聲,眾人激動落淚。

事情的起因是,香港民間人權陣線2019年舉辦過百萬人上街的和平遊行之後,申請在8月31日再舉辦和平集會遊行,但獲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香港民陣經過上訴無效,觸發許多憤怒的民眾8月31號自行上街,到晚上與警方發生衝突,有多人被捕。其中8人被控暴動罪,包括當日在場觀察和勸喻示威者保持冷靜的社工陳虹秀,但她早前已因表面證據不成立而獲得釋放。

其餘7人年齡在20至27歲之間,包括據報自僱人士的余德穎、學生賴姵岐、電腦程式員鍾嘉能、廚師龔梓舜,以及據報無業的簡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因表證成立而須受審。

控方此前的控詞指7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顯示他們並非「無辜在場」,而逃匿也顯示他們畏罪。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在星期六上午的判詞中指出,控方的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各被告被捕前的作為,未能在毫無疑點情況下,證明各被告參與暴動。他表示,案發當晚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不排除當中有人想在現場見證歷史。若相關市民不希望被誤認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的。而在場人士因為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豬嘴」(防毒面罩)、口罩、眼罩或手套等防護裝備,也是可無可厚非。

「參與暴動」是香港警方控告涉及反逃犯條例修訂人士最常用的罪名。而7名人士被法官裁決控罪不成立當庭釋放,被認為是港警這一慣用做法所遭遇的挫敗。7人被當庭釋放也是反修例抗爭以來,同一起被控暴動罪名不成立案件中人數最多的一起。

在去年6月開始的「反送中」運動中,截至10月15日,已有1萬零100多港人因參與抗議活動而被拘捕,2285人被指控,其中691人被控暴動罪。在香港,非法集結的最高刑罰是判監5年,而暴動罪的最高刑罰則是入獄10年。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VO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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