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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老套路失靈!七人被控參與暴動 法官判當庭釋放

參與暴動是警方最常用以控告涉及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人士的罪名,但有關手法今日遇到挫敗,七名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的被告,今早獲法庭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參與暴動是警方最常用以控告涉及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人士的罪名,但有關手法今日遇到挫敗,七名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的被告,今早獲法庭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這是反修例運動以來,最多人被一起獲判暴動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法官解釋,控方未能提供證據顯示一眾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故作出無罪裁決。法庭又指,部分警員作供時不誠實

事發去年8月31日,有市民發起當日在港島遊行,入夜後,灣仔軒尼詩道和盧押道一帶發生衝突,多人被捕,當中八人被控暴動罪,包括當日在場觀察和勸喻示威者保持冷靜的社工陳虹秀,但她早前已因表面證據不成立而獲得釋放。其餘七名年齡介乎20至27歲的被告,包括報稱自僱人士的余德穎、學生賴姵岐、電腦程式員鍾嘉能、廚師龔梓舜,以及報稱無業的簡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因表證成立而須受審。

控方早前在結案時指,案發當晚,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惡化成暴動,控方不需證明各被告如何參與其中,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屬參與暴動;加上眾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顯示他們並非「無辜在場」,而逃匿亦顯示他們畏罪。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早在判詞中指出,控方的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各被告被捕前的作為,未能在毫無疑點情況下,證明各被告參與暴動。他指出,案發當晚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不排除當中有人想在現場見證歷史。若相關市民不希望被誤認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的。而在場人士因為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防護裝備,也是無可厚非。

法官又說,不應將身穿黑衣人士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這可能會冤枉無辜人士。

至於第三被告鍾嘉能和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捕前曾逃跑,沈小民法官指出,若要法庭以此入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是畏罪而逃,但以當時環境,法庭認同辯方的說法,即被告逃跑或有其他原因,包括因為當時的社會環境而對警方產生恐懼、又或是隨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他指出,警方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時,暴動已經結束,眾被告不可能與那裡的參與者集結起來,部分人更可能是剛到便被驅散,即未及與人集結便已需逃離現場,更不能指控他們參與較早前的暴動。

至於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會否「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而把被告定罪,法官重申,單憑被告身在罪案現場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若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之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則難以推斷其行為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

判詞又說,部分警員作供時不誠實,包括被問到部分被告被捕後傷勢由來時,表現迴避,未能令法庭依賴相關警員證供。

香港的暴動罪,門坎被指過低,根據公安條例,任何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而該非法集結有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參與暴動,最高可被判監十年。警方就反修例的2285名檢控人士中,有691人被控暴動,占被檢控人數的三成;其次是非法集結,有403人被控此罪。

另外,被告龔梓舜同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但其辯護律師質疑這是插贓,包括警長自行保管被告背包一段時間,又曾將汽油彈液體倒入辦公室內隨手找來的礦泉水樽再運往化驗,沒有把贓物拍照之餘又銷毀記錄事件的紙張。結果,法庭裁定有關勤藏械罪名亦不成立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法廣/香港特約記者麥燕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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