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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了!美企史丹利撤離深圳 賠償金超高 竟然有人說違法

作者依據中國的勞動合同法,結合深圳2019年的人均工資,進行了測算,指出即就是最高標準,3倍的人均工資賠付,也只能賠付30多萬,而史丹利給某經理卻支付了60萬,很顯然,這遠超出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最近,有篇文章看得我有點不知所措,企業關門,給了員工滿意的經濟賠付,結果被某作者稱為違法了。

該文章的題目很直接,《美企史丹利違背勞動合同法,超額支付經濟賠付,勞動監察部門應責令其整改》。而在正文中,引用了媒體記者的報導,說是美企史丹利百得深圳公司關門時,給員工的經濟賠付超過了中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作者依據中國的勞動合同法,結合深圳2019年的人均工資,進行了測算,指出即就是最高標準,3倍的人均工資賠付,也只能賠付30多萬,而史丹利給某經理卻支付了60萬,很顯然,這遠超出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同時,還有一位工作了八個月的員工,獲得了經濟賠付是2萬多。畢竟,按照勞動合同法,也就只是一個月的工資補償而已。

如此以來,作者得出結論,美企史丹利用超額經濟賠付,這不但違背勞動合同法,而且還有兩個陰謀,包括收買人心和給國內企業挖坑,因此呼籲勞動監察部門干涉。

史丹利如此超額支付經濟賠付,真的違背勞動合同法嗎?對此,我只能說胡說八道。要知道,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最低的賠付標準。這樣的賠付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法規要求企業不能支付低於此標準計算的經濟賠付。否則的話,就是違背了中國的勞動合同法。

但是,若是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願意支付更多標準的經濟賠付,這只能說明企業有人性,只能說明企業也有經濟實力承擔賠付,更說明這樣的企業才是真正值得員工選擇與熱愛的。畢竟,一般來說,如史丹利這樣的,因為市場環境整體變化和行業內競爭加劇,集團基於戰略需求不得不重整業務資源,也就是說關閉深圳公司,那就合法合理的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了。

此時,企業所做的,只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賠付標準,解散員工即可。如此處理,員工無話可說,而對企業來說,也符合法規。

不過,這家美企決定關閉深圳公司後,給員工提供了「超額」的賠付金額。用媒體採訪該公司一位經理的話來說,「我工作二十多年了,解散賠償這麼高的,我還是第一次見。可以這麼說,我們工廠沒有一個人是悲傷的」。對了,這位經理的經濟賠付是60萬

史丹利深圳公司超額賠付可是付出了真金白銀,若說這是「收買人心的」話,那麼,作為「打工人」,我非常期待所有的企業都能如此收買人心。付出真金白銀的收買人心,我願意被收買。要知道,史丹利深圳公司有1194名員工,要是每個人都能拿到滿意的解散賠付的話,這可不是一筆小數目。尤其是,這些錢都是基於員工過去對企業的貢獻。

顯然,對這樣的收買人心,我以為還是多多益善的好。說實話,對員工來說,面臨著重新求職的困難,能夠有多一些的經濟支撐,絕對是好事。

至於說,這樣的超額賠付是給國內企業挖坑。這話就有點想的太多了。眾所周知的事實是,老美企業對員工的福利待遇,在國內相比是最好的,而對員工解除合同時的賠付也是最高標準。甚至,所有的被美企僱傭的人,都會因為被在國內的美企解除合同,而獲得高額的經濟賠付。

就如有網友說的,甲骨文賠付上百萬,而國內企業別說嚴格按照法規了,能不將員工「251」,就已經很謝天謝地了。

這哪裡還用挖坑呢?國外企業,尤其是美企解散賠付高,這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了。哪裡,還用得著挖坑呢?呵呵,即就是有史丹利如此超額的經濟賠付,會有哪一個國內企業當回事呢?國內企業動輒宣稱,會追究法律責任,會發律師函。不是說,這樣不對,而是說,對國內企業來說,壓根就不會在乎的。

很多時候,不說解散賠付吧,對國內企業來說,就是員工正常應該得到的工資,也常常會拖欠縮水。不是嗎?每到年底,有那麼多紅頭文件強調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這都是有現實針對性的。想想也是,能夠超額支付員工解散賠付的企業,咋可能會出現此類問題呢?

好在,這篇神奇的文章也只是出於某位作者之手,不是權威媒體,不是官方言論,也只是純粹的個人之言。不過,對這樣的思維,對這樣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說法,恐怕現實中,人不會少的。而若是讓史丹利深圳公司上千名解散員工來評判的話,我估計,板磚會紛紛砸向這位作者的。

責任編輯: 秦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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