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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能否為港人申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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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3日,香港警察追捕一名抗議者。(美聯社)

在香港的反送中運動中,港警執勤時經常遮蓋面容及隱藏警員編號,令市民無法識別其身份,追究警員涉嫌的違法違規行為。香港高等法院周四(19日)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更指出現行的警察投訴機制,未能有效履行職責。這次被形容為「港人小勝」的裁決,能否為港人申張正義?

在香港的反送中運動中,香港警察在執勤時,經常遮蓋面容及隱藏警員識別編號,令市民無法投訴警員涉嫌的濫暴及違規行為,一直為港人詬病。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及多名香港市民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認為相關做法令公眾難以辨識個別警員,增加公眾投訴警員不當行為的難度。香港高等法院周四(19日)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提出司法覆核的記協和4名市民獲判勝訴。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表示,警員在制服展示警員編號,是令投訴遭遇不當對待的人,可以辨認到涉事的警務人員,並有效地提出進一步調查,甚至採取法律行動。《人權法》第3條的「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條文,即使於緊急情況下,都是「絕對」及「不容損害」,政府必須尊重,法庭也需要保護。

2019年9月21日,香港警察追捕抗議者。(美聯社)

香港警方早前曾以「行動需要」為由,為不展示編號的做法辯解,並以「行動呼號」代替警員編號。判詞說,這也達不到《人權法》的要求,因為這些號碼不是每個警員獨有,不同警員輪替到同一部隊時,會使用同一編號,甚至有證據顯示,同一場合有不同警員用了同一個號碼。

判詞說,過往亦有警員以其他物件遮擋行動呼號,甚至沒有佩戴行動呼號卡,而警務處處長並沒有有效方法令警員妥善掛上行動呼號,或處分沒有有效掛上行動呼號的警員,影響認證警員的效果。

香港高院打臉港府:現行投訴警察機制不符《人權法》

香港政府過去一直強調,涉及警員的投訴,有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等「既定程序」處理,拒絕回應民間的「五大訴求」之一,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方涉嫌的不當行為。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說,由投訴警察課處理警員投訴,並由監警會審視的投訴機制,不足以符合《人權法》下,政府要建立獨立調查警員懷疑不當對待投訴機制的要求,並指在機制之下,監警會缺乏自己的調查權力,不可以推翻投訴警察課對個案的決定,即使最終不同意,亦只能交予行政長官處理,無最終決定權,並不符合《人權法案》下「獨立調查」的要求。

香港警方回應,知悉法庭裁決,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檢視及適當跟進。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就表示,警方有解釋不展示警員編號是行動需要,不認為警方是蓄意違法,並表示監警會詳細研究和檢視有否需要跟進。

2020年6月28日,香港警察與抗議者對峙。(美聯社)

勝訴方:只是小勝律政司或上訴

勝訴人之一、去年曾被警方催淚彈射傷右眼的前教師楊子俊告訴本台,認為判決來得較遲,因為很多警暴問題已經發生。他形容這次只是小勝,相信律政司很大機會會上訴,到底能否令到當局作出改善做法,仍是未知之數。不過他認為是次裁決有很大作用,告知港府要跟從國際標準及香港本身的人權法例。

楊子俊說:「其實我們這次主要用的案例是一些歐洲案例,參考歐洲人權法院,他們就警方暴力問題作出的判決。這次的法官都是接納這些案例,認為合理。其實也告知香港政府或警方,其實香港都要跟從國際標準展示編號,令警員對行為有所顧忌,或者意外真的發生後,受害人是有機會透過機制,找出誰犯事,作出相應投訴並尋回公義。」

勝訴的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促請政府及警方儘快回應法庭的建議,並表示警務處處長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務人員,在執勤時,必須清楚展示警員編號,當局亦應設立獨立調查機制,處理市民對警方作出的投訴。

2019年10月6日,香港警察逮捕抗議者。(美聯社)

楊健興說:其實警務處處長應該即時下命令給所有警員,做回他們原本應該做的事。投訴機制會牽涉制度的轉變,甚至可能是立法方面,政府亦應該有一個說法。

人權組織吁港警承擔責任接受處分

關注香港人權狀況的民間組織「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對本台說,這次是重大裁決,顯示大量警員在過去反送中運動中有侵犯人權的行為,認為警員作為執法人員,在執勤期間作出不合法行為,應承擔責任,並按機制接受處分。

法律組織「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歡迎是次裁決,他跟本台說,法庭一向重視人權,過去其實亦有一些控告警方侵犯人權的案例,相信今次能再一次提醒警方要關注人權問題。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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