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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高法:對境外疑犯可缺席審判 充公財產 劍指誰?

—司法污名化?中共最高法稱可對境外疑犯缺席審判

據蘋果日報今天報導說,最高法院指:對嚴重危害國安等境外疑犯可缺席審判,充公財產。

最高法院今日發布最新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並表示將於今年3月1日起實施。與2012年的舊版本相比,今次新修定的刑事訴訟司法解釋增加了「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等內容。其中最具爭議的是,涉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以及恐怖活動等罪行,即使疑犯或被告身處境外,中國大陸法院仍有權進行缺席審判,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蘋果日報今天報導說,最高法院指:對嚴重危害國安等境外疑犯可缺席審判,充公財產。報導說,中國早於2018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已增加了「缺席審判制度」,當時遭到一些法律界人士批評為違背自然公正原則。至於今次最高法院,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文件中,加入「缺席審判程序」,主要是追上2018年該法的修正內容。

據中國媒體報導,最高法院今日發布的《刑事訴訟法》解釋文件中,特設專章詳細講述「缺席審判程序」,當中提到對於貪污賄賂、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實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動等案件,即使涉案疑犯或被告身處境外,當局可引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根據中國《刑法》分則第1章第102條至113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主要包括「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武裝叛亂」,「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和「投敵叛國」。

在言論方面,《刑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了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5條第2款規定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換言之,逃往海外的異見份子,都有機會被當局引用有關法例進行清算。

法院又表示,對於認罪案件,法律規定是「可以」從寬處理,但不代表「應當」從寬處理,若涉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影響群眾安全的暴力犯罪,如綁架、搶劫、爆炸等,即使被告認罪,法院仍可依法作出重判。

另外,凡涉及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訊詐騙等案件,若疑犯或被告被通緝一年後仍未到案,有關方面可申請充公疑犯或被告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據該報導說,有指,最高法院這次新增的《刑事訴訟法》解釋,是要為打壓一些已逃往海外,但仍有資產在 大陸的犯人或疑犯,提供有關法理依據。

蘋果日報說,被開除黨籍的中共中央黨校退休教授蔡霞,逃往美國不時公開批評中共。她去年9月曾在Twitter指,在中國的銀行帳號被關閉,中共不只取消她的養老金,連存款都取不出。而中共中央黨校當日宣布,開除蔡霞黨籍並取消其退休待遇,理由是她發表有「嚴重政治問題和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性質極其惡劣、情節極其嚴重」。不過,蔡霞至今仍沒有被中共以涉及任何刑事罪行作出起訴。

另外, 大陸官方從未公布過有關外逃貪官的數字。不過,2009年,社科院曾公開相關數據指,貪官外逃人數約1.8萬人左右,攜帶款項達8,000億元。而中國近年展開追捕身在海外逃犯的「獵狐行動」,自2014年至去年10月,共從120多個國家和地區成功緝捕8,363人,追回贓款208.4億元。至於其餘仍匿藏海外的貪官,是否同樣可以引用有關法規作出「缺席審判」,或充公他們仍留在大陸的財產,則仍有待觀察。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RFI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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