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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米特:疫苗護照的完美暴政風暴 對美國公民的嚴重威脅

—疫苗護照是對美國公民自由的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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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們已經有了疫苗完全不會對人體造成任何損害的完整數據,政府也沒有權力強制人民接種疫苗,因為接受或拒絕一種外界物質進入自己的身體,是一個人最基本的人權!政府沒有權力因為一個人維護他的這項最基本的人權而剝奪他的另一項基本權利——旅行的自由。

編譯:約瑟

美國人是否應該接受政府、私人僱主以及航空公司和好市多(Costco)等企業可能會阻止你並要求你出示COVID-19證件?

隨著名為「疫苗護照」概念的出現,冠狀病毒疫苗迅速從迫切希望恢復某種表面上正常生活的美國民眾所歡呼的救星,變成了一根將「疫苗異教徒」打得服服帖帖的大棒。加上大型科技公司無情的欲望,收集所有數據,吸到一個貪婪的企業口中,消化成更多的利潤和對我們的生活更多的權力。這樣你就有了一個完美的暴政風暴。

目前,COVID-19疫苗尚未獲得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的批准,但僅授權用於緊急情況。作為一個臨床實驗的產品,管理緊急使用授權的法規規定,接受者應被告知他或她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接種疫苗,(華盛頓)特區地方法院在2003年的一個案件中考慮到了這一點,該案件裁決反對強迫士兵服用當時的實驗性炭疽疫苗(令人懷疑的是,在法院禁止強制接種後不久,該疫苗被認為是「安全的」,儘管有許多人聲稱炭疽疫苗接種計劃導致了衰弱的副作用)。

川普總統的「速戰行動」疫苗開發計劃是史無前例的。一種疫苗通常需要幾年的時間才能獲得FDA的批准,還要經過探索階段、臨床試驗和質量控制等幾個階段。雖然很多人現在可以放心地服用疫苗,但其他人可能希望等待,或者完全拒絕。

有些人得了這種病,但通過抗體存活了下來。有些人有身體上的限制,不允許接種疫苗,還有一些人有宗教和道德上的反對。例如,強生公司的疫苗是利用1985年選擇性流產胎兒的視網膜細胞系開發出來的。

不受打擾的權利

我們有一項憲法隱含的基本隱私權:《權利法案》中的各種保障「都具有由那些幫助賦予他們生命和物質的保障的發散而形成的半影,……創造了『隱私區域』「。【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案,美國381號,479,484(1965)】隱私權包括從我們在自己的臥室里做什麼,到我們如何教育孩子,再到我們選擇將什麼植入我們的身體。

隱私權還包含了不受打擾的權利(a right to be left alone),這個概念可以追溯到1890年塞繆爾·沃倫(Samuel Warren)和路易斯·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上發表的一篇文章,他們在文章中指出:我們的法律是普遍的和永恆的,「隨著社會的新需求而增長」。」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權利的範圍逐漸擴大。現在生活的權利意味著享受生活的權利,不受打擾的權利;自由權保證了廣泛公民特權的行使……」

從隱私的角度來看,被迫在應用程式上攜帶敏感的個人健康信息是非常有問題的。紐約州最近推出了首個由州政府管理的數字健康應用」優秀通行證(Excelsior Pass)「,聲稱該應用是加密的、自願的。但這樣的州「承諾」出自一名被指在將COVID-19陽性患者送進養老院一事上撒了謊的州長之口,真的能讓人放心嗎?

人們只能希望紐約能注意到那些關注隱私和和過度擴張的」優秀者「的警告,但就像亨利·沃茲沃思(Henry Wadsworth)同名小說中那位註定要失敗的詩人一樣,這是不可能的。更有可能的是,一個專注於區分「好」的疫苗使用者和「壞」的疫苗懷疑論者的精英階層,將利用強制公布的醫療保健數據,製造一種形式的疫苗隔離,影響我們社會自由的方方面面。

COVID-19護照還會加劇階層之間的數字鴻溝:能接觸到技術的人和不能接觸技術的人。這種數字歧視應該受到我們關心平等的左翼朋友的譴責。

就連世界衛生組織也抵制COVID-19疫苗接種護照,稱:」目前,不要在國際旅行中引入疫苗接種或免疫證明的要求作為入境條件,因為疫苗接種在減少傳播方面的效力仍存在關鍵的未知數,而且疫苗的供應有限。疫苗接種證明不應免除國際旅行者遵守其他減少旅行風險措施的義務。「

那麼《醫療保險可攜帶性和問責法(HIPAA)》呢?《醫療保險可攜帶性和問責法》適用於「被涵蓋實體」,如醫療保健提供者、醫療保健信息交換所或其他會參與傳輸」受保護的健康信息(PHI)「的組織。被涵蓋的實體不能共享您的信息——但您可以。

雖然有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您會得到疫苗護照或COVID-19二維碼,而且您可以自由地與他人分享,因此不一定違反了HIPAA,但當因為拒絕提供一個人的疫苗接種狀態而禁止一個人行使基本權利(例如旅行)時,是否真的可以提出COVID-19護照合法的論點呢?

我的身體,我的選擇

警察可以根據合理懷疑一個人參與犯罪,利用」具體的、可闡明的事實「攔截一個人,而不是僅僅依靠警察的直覺。2013年,紐約利用攔截和搜身對人進行種族定性,在沒有明確理由的情況下攔截了很多黑人男子,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幾年前,亞利桑那州的一項法律在全國範圍內遭到譴責(並受到挑戰),因為該法律規定,被懷疑非法居留美國的人必須出示公民身份證明。多年來,我們一直聽到要求身份證明投票是對選民的壓制和種族歧視。

現在,你還來不及說出「我的身體,我的選擇」,美國人就應該接受政府、私人僱主和航空公司、好市多等企業可能會阻止你,並要求你出示你的COVID-19證件?公民自由主義者在哪裡?隱私擁護者呢?

另一個由左翼人士提出的證明疫苗合理性的稻草人論點是,公立學校的孩子入學必須接種疫苗。然而,在美國沒有一所學校需要一種實驗性的、幾乎沒有測試過的疫苗作為入學條件。即使這樣,父母也可以選擇不把孩子送到公立學校。

我們談論的是成年人做出的個人選擇,而這些選擇必須包括家庭做出的醫療決定的隱私。通過自願接種疫苗,我們有望在幾個月內在我國實現群體免疫,因此,匆忙強迫接種疫苗護照和在我們身上公開展示肯定是為了公共衛生以外的事情。

COVID-19護照是政府對類固醇的監控。COVID-19導致法院史無前例地批准廢除我們的基本公民權利,在某些方面可能會留下永久性的傷疤。2001年9月11日導致了《愛國者法案》的出台。現在回想起來,越來越多的憲法保守派人士譴責該法案,因為它的擴張是可怕的。

美國人不應該為了商業上的權宜之計、精英的」正統「觀念,甚至是虛幻的安全觀念而輕易放棄自由。如果我們這樣做了,下一次危機會對自由造成怎樣的衝擊呢?

【本文作者哈米特·迪隆(Harmeet K. Dhillon)是美國自由中心(Center for American Liberty)的創始人兼執行長,這是一個非營利民權組織,在法庭上為美國人的基本民權而戰。】

 

《北美保守評論》評論:

美國新冠病毒疫苗是在川普總統主持的」速戰行動「計劃指導之下抗擊新冠疫情的直接成果,在不到1年的時間內美國就有3種疫苗投放臨床使用,另一種進入了三期試驗,這是了不起的成就。我們理當為之慶賀、為之自豪。

但是,我們知道,這三種疫苗得以迅速使用乃是基於對於疫情」緊急狀態「之下特殊處理,我們的慶賀和自豪並不等於可以替代一種疫苗必須經過的藥物安全性數據積累;即使我們已經有了疫苗完全不會對人體造成任何損害的完整數據,政府也沒有權力強制人民接種疫苗,因為接受或拒絕一種外界物質進入自己的身體,是一個人最基本的人權!政府沒有權力因為一個人維護他的這項最基本的人權而剝奪他的另一項基本權利——旅行的自由。

因此,我們完全贊同作者的觀點,反對強制性注射疫苗,反對頒發」疫苗護照「並以此限制人民的旅行自由。我們不能容忍政府借著疫情肆意擴大自己的權力、掌控人民的生活。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聯邦黨人》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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