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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開審 凌駕基本法 被告恐遭重判

香港首位被控違反國安法唐英傑(Tong Ying-kit)乘坐監獄車輛離開高等法院。(2021年6月23日)

受到各界廣泛注意的香港首例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的案件星期三(6月23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審。2020年7月1日港版國安法生效的第一日,一名香港男子駕駛摩托車在鬧市撞傷三名警察,並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成為首名被控違反港版國安法的被告。案件審理不設陪審團,只由三名國安法指定的法官共同審理。有分析認為,即使法官公正審理,但基於香港國安法具有凌駕性,被告很有可能遭到重判。

羈押接近一年後,24歲被告唐英傑周三(6月23日)由囚車被押送到香港高等法院。他被控三項罪名,包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作為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從左至右: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的外交官們走過香港警察進入香港最高法院聆聽唐英傑案的法庭審理。(2021年6月23日)

法庭的審理不設陪審團

早前香港律政司引用國安法條文,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由國安法指定的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審理,預計審訊將持續15天。

控方在庭上陳詞說,去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摩托車,在灣仔衝過三道警方防線,期間有民眾歡呼,警員要求停車,但被告沒有理會。摩托車經過第四道防線時,有警員試圖攔截但失敗。摩托車最後撞向三名警員。他們與唐英傑都有受傷。有警員因此請假兩個月。

由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所撰寫的控方專家證人報告認為,「光復香港」代表香港落在敵人手中,想回復原狀,亦即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視中國政府為敵人,而「時代革命」則代表要改變統治體制,即不認同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的統治。

控方還表示,此案發生在港版國安法實施第一天。唐英傑有意向群眾傳達旗幟上的信息,並威迫中央、港府或公眾,以達到政治目的,而他沖向警方防線的行為則嚴重危害社會,構成恐怖活動罪。

控方下午在庭上播放事發當天的錄影,展示旗幟等證物,並傳召了一名警司作為首名證人。

律師:排除陪審團站不住腳

大律師肖志文對美國之音表示,在實施普通法的香港,一般而言,高等法院處理嚴重案件都會有陪審團參與。陪審團成員隨機抽樣組成,來自不同的背景,有著不同的政治理念,代表了社會良知和價值觀。肖志文認為,唐英傑一案不設陪審團,僅僅由國安法官來處理,這種做法缺乏說服力。如果有關案件涉及國防和安全等機密資料,不設陪審團可以理解,但目前看不出唐英傑一案有排除陪審團的必要,而且以保障陪審員安全為由也站不住腳。

肖志文說:「我不是說這些法官會處事不公,但起碼這些法官是來自同一類背景,似乎不足以全面代表社會的良知。當局以陪審團和家人的安全為由(把他們排除)。但問題是,法官和他們的家人也會有相同情況。這並不是合理,具說服力的理由。也有人說,如果安排陪審員,被告將肯定獲釋,但我覺得這不該成為考慮因素。」

當局的指控被批小題大做

接受美國之音採訪的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說:「現在看來,唐英傑背後並沒有支持他的組織,他也不是政治團體的成員。如果你說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話,是相當牽強的。北京當局經常引用國家安全和顛覆等概念把人入罪,基本上是政治指控,客觀上是對政治分子的打壓。你說他危險駕駛有傷人意圖是成立的,但是提升到顛覆國家政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水平,有些小題大做,明擺著是要殺雞儆猴。以此案例打壓言論和表達空間的自由。」

香港時事評論員桑普(桑普提供)

本身是律師的時評人士桑普對美國之音表示,唐英傑案的焦點在於這起交通事故是否跟所謂的恐怖活動扯上關係。

桑普說:「案中唐英傑衝撞了三名警員。這是交通事故。被告的動機在嚴格的法律原則下是在所不問的。所以,控方就提出了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這是以事實跟證據去證明了。這是比較合理的控罪,跟恐怖活動無關。如果說你以動機去衡量這起交通事故,肯定是不妥當。」

「光復香港」等同港獨?

至於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是否足以讓唐英傑被入罪,桑普認為,這將取決於國安法官如何詮釋這句口號。

桑普說:「『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種口號,控方說是從前年(2019年)7月21號衝擊中聯辦開始講起,但是當時有很多遊行,很多『和、理、非』(和平、理性、非暴力示威者)都有講。他們都完全支持港獨嗎?它忘了核心是『光復香港是要實現五大訴求』,當然有很多不同主張,比方香港獨立的呼喚,但是你不可以說,講這個口號就必然延伸出港獨、分離、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把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敵人之類的。」

香港一名示威者在抗議遊行期間揮舞「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2019年11月30日)

桑普對於國安法下法官能否堅守香港司法獨立的原則感到悲觀。

他說:「現在(香港的)法官,我們都說是『法匠』,意思是說,他完全是說文解字,什麼叫『煽動分裂』,什麼叫『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這些都是開放性的,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問題是,如果按照以前標準,如果按照『違憲審查』,一個人不能因為他的政治主張而被判刑。自從國安法實施以來,大家都說,不論是否使用武力,基本上都可以入罪。」

人大掌握國安法解釋權

唐英傑案作為第一起國安法案件被視為具有指標意義。桑普認為,即使三名國安法指定的法官公正處理此案,也不能保證被告能獲得公正裁決。

他說:「因為國安法有凌駕性,而且解釋權永遠牢牢掌握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手上。所以,這些法官判他無罪也其實沒有用,因為可以按照國安法的規定把被告送中處理。所以,可以說,這完全是一個死局。現在就是考驗這批法官能否有所擔當,但是我絕對不樂觀。我覺得很有可能判他非常重的罪。煽動分裂國家最高(刑期)10年,就算交替控罪,不判恐怖活動,判危險駕駛也是7年,如果分期執行,唐英傑可能坐很久的刑期。這是非常悲哀的事情。」

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也對三名國安法法官能夠做到完全不偏不倚以及不帶傾向性地斷案表示質疑。

鍾劍華說:「香港部分法官已完全調整他們對普通法精神的支持,甚至使人懷疑他們是否已受到特區政府和北京當局所影響,因為國安法官是特區政府指定的,可以想像,這些法官必然具備某些因素讓政府選擇他們去審理這類案件。我相信以嚴厲方式把被告入罪的可能性相當高。」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美國之音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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