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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要求《台苹》移交資產 台團體警告嚴防《國安法》插足台灣

港府要求《台苹》移交資產 台團體警告嚴防《國安法》插足台灣台灣智庫「經濟民主連合」促請 中華民國政府採取措施,阻止香港法院指派的壹傳媒公司臨時清盤人要求台灣《蘋果日報》移交資產。

香港法院指派的壹傳媒公司臨時清盤人日前致函台灣《蘋果日報》要求清點及移交所有資產,有台灣團體表態反對,認為違反台灣法律,呼籲台灣當局介入處理,並採取措施防止《港區國安法》插足台灣。

香港法院指派的壹傳媒公司臨時清盤人要求台灣《蘋果日報》清點及移交資產,對此,台灣智庫「經濟民主連合」於周四(25日)舉行記者會,指有關要求令人嚴重憂慮台灣《蘋果日報》與台灣壹周刊歷年來的跟拍記錄、採訪記錄、錄音與錄影檔案或遭香港或中國政府利用。

「經民連」召集人、律師賴中強表示,台灣法律要求在處理港澳相關民事案件時,需以保障新聞自由為前提。

他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2條規定,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執行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準則,而《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則重視裁判是否有違台灣的公序良俗,包括新聞自由。

賴中強說:外國的判決如果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那法院可以不承認它的效力。這是我們要特別提出來的,台灣的法院有權審查這個香港裁判,是不是違反我國的公序良俗,包括有沒有牴觸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我認為這個臨時清盤人的所謂法院的指示,目前還不是一個決定的裁判,如果臨時清盤人要求壹傳媒在台灣的曾孫公司的分公司,割了好幾層,台灣蘋果日報主管移交資料的話,我認為這個指示的法律依據是有欠缺的。

賴中強認為,香港方面的做法違反程序正義,質疑有關要求是出於政治打壓目的。他說,壹傳媒清盤案仍待香港法院於12月15日聆訊,裁判尚未確定,所以臨時清盤人的要求並非《港澳條例》中的「民事確定裁判」,又指臨時清盤人要求移交新聞或評論資料,明顯超出清盤必要,而是出於政治目的,並重申台灣法院尚未進行審查,台灣《蘋果日報》有權不交付任何資料。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批評,港府利用《港區國安法》打壓民間機構提供資料早有先例,例如支聯會被要求交出組織營運、資金來源等資料,支聯會拒絕後,多名主要成員即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至今仍未獲准保釋。

他敦促台灣當局就此嚴重侵害個人資料、私隱、新聞自由並危及國家安全的事件,作出相應措施,包括:一、文化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制台灣《蘋果日報》及壹周刊交付個人資料予香港清盤人;二、在台灣法院許可之前,內政部不應准許壹傳媒清盤人入境執行職務;三、必要時,經濟部應廢止香港壹傳媒的台灣分公司登記。

今年6月,香港政府凍結香港《蘋果日報》資產,多名高層被扣押,9月份,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以「公眾利益」為由,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中第879(1)條賦予的權力,向法院提出將壹傳媒清盤,並獲法官批准。台灣《蘋果日報》為壹傳媒投資的香港《蘋果日報》於台灣設立的分公司,屬於其孫公司。而台灣《蘋果日報》亦已進入賣盤的階段,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合作夥伴Mark Simon月初已在台灣,相信是要處理台灣《蘋果日報》的事宜。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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