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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派律師/大律師公會反對法律援助「改革」 報告:大陸強迫接受官派律師

港府近日提議日後不再容許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人自由選擇律師,律師需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香港大律師公會表達異議,認為與《基本法》35條的條文不一致,質疑會危害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亞洲人權非政府組織「保護衛士」周二(7日)發表報告,指在中國大陸,被拘留者被迫放棄自選律師權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中港司法制度是否日漸趨同,中港一家親呢?

「保護衛士」周二發表報告,題為:《強制隔絕:法律途徑剝奪》,揭露中國大陸「律師證被武器化」,人權捍衛者被安上「國家安全」罪名,以及「被拘留者被強迫要接受官派律師」等種種問題。

報告說,儘管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表明所有公民都有權會見自己選擇的律師,卻有越來越多的報導揭發,被拘留者被迫簽名放棄自己聘請律師的權利,並轉而接受官派律師。報告說,大陸警方可能通過威脅來強迫被拘留者親手寫一封信,聲明他們已經解僱了自己原本委託的律師,並且不希望家人再為他們聘請律師。報告指,原本在一般情況下,官派律師應該只提供給那些沒有經濟能力或因殘疾而欠缺能力聘請自己的律師的人,但該制度現在被曲解並濫用。

報告紀錄了兩起港人被「自願接受」官派律師的案件,包括香港書商林榮基2015至2016年,在寧波被監視居住期間,被強迫簽字放棄自己聘請律師的權利。另外,「12港人」均被迫接受官派律師。

與這種情況呼應的是香港政府近日提出類似的「改革」,建議法律援助制度要「加強管理」,建議日後政府資助的刑事案法律援助,不再容許申請人自由選擇律師,須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即由官方委派「官派律師」。

香港大律師公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質疑改革或與《基本法》35條保障市民選擇律師權利不一致。大律師公會又警告,律師及被告須高度互信,一旦被告遇上不熟悉的律師,或未必全面透露案情,因此有關建議一旦實施,或影響司法公正。

在指出大陸濫用官派律師打壓人權之餘,「保護衛士」的報告也提到,中國大陸有四類涉及「國家安全」的罪名,其中「顛覆國家政權」最常適用於打擊人權捍衛者;第二項國安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亦同樣被政權作為打壓工具。至於「分裂主義」則最常適用於少數民族,「竊取國家機密」就最常適用於外國人。

「保護衛士」是一家2016年成立的非政府組織,至今一共發表了三份涉及中國程序正義嚴重惡化的報告:分別為《強制隔絕》「嫌疑人的消失」,「中國的偽釋放」以及「法律途徑剝奪」。

責任編輯: 李韻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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