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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精神衛生法》審視「被精神病」——由湖南鄉村教師李田田案談起

作者:

作者:劉書慶,山東,大學教師,人權律師

一、李田田被精神病前情

前天湖南鄉村教師李田田在網絡的呼救洗版了。她是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向外界緊急求助的。她說自己先被湖南永順縣教育局和警局登門威脅,現在又正在被教育局和醫院的人登門威脅,以她精神有問題為由,要求她住院打針治療,否則將開除和抓捕。

從她發出的求救信息看,李田田在緊急情況下,思路清晰、表達流暢,對自己面臨的潛在危險也很清醒。她還特意強調了自己孕婦的身份,以期引起網友更多的同情和關注。當然她的恐懼也是真實的。在一群真正的精神病人中間,一個正常人不僅人身安全會受到威脅,而且也有遭到醫務人員醫療懲戒的可能,包括強制吃藥,何況她還是一個孕婦呢,這些藥物會否造成流產或致畸?想想就不寒而慄。

事情發酵後,她的求助信息被洗版。關於她的更多信息也漸次被熱心網友搜了出來,她剛剛聲援過宋庚一老師,她認為宋老師被愛國青年誤讀了。而且據傳她此次被聯合威脅的直接誘因就是對宋老師的聲援,當然這個並不確定,但可以確定的是,李田田是個很有才華的聰慧女孩。她曾經有組詩發表於《詩刊》,在省級文學刊物也發表過小說詩歌。這個聰慧女孩不僅有才華,還有社會責任感。她在2021年10月11日曾經在公眾號「山花詩田」發布題目為《一群正在被毀掉的鄉村孩子》的文章,這篇文章被多方轉載,引起了廣泛關注。因這篇文章李於10月15日被連夜從她教書的偏遠山村叫到縣教育局。在忐忑不安中,李發了朋友圈,說她很惶恐。然後李又解釋惶恐的原因,「如果事情不大,不會半夜三更,叫我一個女孩子馬上進城。我所在的地方是很偏遠的山旮旯。我身後毫無背景,寫文初意,也不是跟誰做對,我此刻很害怕,一直在流淚,只能求助網友幫忙。」

惶恐之下的應對最能體現一個人的心智,李田田先表達惶恐,然後解釋惶恐的原因,理由入情入理。而且特意強調寫文的初衷,無意跟誰做對。筆者認為她在網上公開此事,料必也有以防不測的動機。

從前後這兩則朋友圈求助信息看,這個女孩的心智很高,做事有章法有分寸。如果再考慮她年紀輕輕就能取得這樣靚麗的成績,實在難能可貴。

這樣的人想「被神經病」都難,因為她表現太正常,但總有更強悍的證成邏輯,那是類似於「第22條軍規」的那種黑色幽默:她表現的太正常正是她精神病嚴重的表徵。

偏偏湖南永順縣教育局就這樣做了。如果對領導進行善意理解的話,可能他們真認為李田田是個精神病:一個小員工竟敢批評單位就很不正常,面對領導可能的懲罰竟敢向公眾求救,就更不正常。這與他們想像中一個女性小員工像小綿羊一樣馴順的角色預設相去甚遠,說不定內心已經罵了多少遍「精神病」了。

公允地說,在這位教育局長的能力範圍內,為控制輿論發酵挽回李田田文章造成的負面影響,他已經很努力了,先是叫上警察協助威脅抓捕,效果還未來得及彰顯,第二天又帶著精神科醫生這種專業技術人員,在李田田不配合時就地技術地將她送進了精神病院。

李田田這個「神經病人」又一次表現了她的高心智,在內褲里藏了一部手機,在精神病院的高牆內向朋友求救。

這情節是不是很熟悉,至少與《飛越瘋人院》和大眼小說《李可樂抗拆記》內在精神氣質是一致的。就是一個正常人與試圖把你精神病的整個權力體系對抗。這體系裡面有故意迫害者,有專業分工下技術理性異化後的掌權者,教育局長、下診斷的精神科醫生是前者,那些精神病院的醫生和護理人員是後者。按照福科的觀點,他們都是執掌權力的人。

這生吞活剝的吃相,不僅讓李田田恐懼,即便我這樣一個身居兩千多里之外的法律人,都能感受到森森寒意。

二、給教育局普法

當然這種髒活,局長一般無需親自動手,據說是李田田的姑父帶人把她強行送到精神病院的。她的姑父是教育局一位中層領導,這期間李田田的男友試圖阻攔,但遭到她姑父的呵斥。

合理推測,李的姑父或許在她入職時提供過一定幫助,現在李捅出了簍子,也給他惹了麻煩,所以會特別賣力彈壓。把李送進精神病院,不排除這位姑父通過威脅獲得了李父母的首肯。以近親屬的名義送進精神病院是此類侵權案的常規操作,多見於夫妻之間,筆者做律師期間曾經代理過兩起類似案件,知道這裡面的套路。姑父非近親屬,不具備這個條件。

如果真是以李父母的名義把她送進精神病院的,那就證明這個過程充滿了威脅恐嚇與承諾。

但是即便是以父母的名義把她送進精神病院,仍然違法,是嚴重的侵權。

李用她高心智的表現足以證明她是個精神健康的正常人。而且即便一個真的精神病人,法律也不支持隨隨便便就把人送進精神病院。強制住院治療必須滿足一定要件。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27條,「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即教育局帶著精神科醫生去李家裡強行給其診斷違法。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28條,「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這條法律明確規定,如果非流浪乞討人員,只有自行去醫院診斷或者由其近親屬陪同去醫院診斷兩種模式,法律禁止精神科醫生上門服務。如果以單位名義或者公安機關的名義送去醫院診斷,則必須在疑似精神障礙者出現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時才可以。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0條,「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精神衛生法》第31條,「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30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精神衛生法》第32條,「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30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鑑定。」

綜合第30、31、32條可知,非嚴重精神障礙者住院實行自願原則,這裡的自願是患者本人的自願,不能由近親屬「代為自願」。精神障礙只有嚴重到出現自殘或者傷害他人的行為和危險時,才應當送院治療。對於需要送院治療的,又區分了兩種情形,一種是有自殘行為和自殘危險的,另一種是有傷害他人或傷害他人危險的。前一種情形下,如果監護人不同意住院治療,可以不送院治療但要做好看護管理,後一種情形下,監護人如果對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鑑定。如果不能推翻該診斷,則必須住院治療,因為涉及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了。

通過以上法律,可以明白無誤的看出,把李田田送進精神病院是違法的,情形很惡劣,對於一個孕婦,這種行為可能已經危及胎兒的健康和安全。相關責任人員不僅構成行政違法,甚至已經涉嫌犯罪。

其中,警局和教育局相關責任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上門服務的精神科大夫已經構成醫療事故罪。

而且,筆者認為李田田的男友有權利阻止對李田田的侵權,因為任何人都有權利阻止,而且李已經懷著他的胎兒,對李的迫害已經危及胎兒的健康安全,他也是重要的權利相關方。

同時李也有權利要求污名化的精神損害賠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

三、保護李田田

筆者之所以花費心力來寫這篇文章,是因為換位思考,我能體會到李的恐懼。一旦被送進精神病院,一個正常人再想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的難度與傳說中的無解難題自我證明「你媽是你媽」屬於同一個級別。

在精神病院,你表現的越正常他們越把你視為重症病人,即便醫院從主觀上無意迫害你,從技術理性角度他們也會這麼判斷。不誇張的說,一個正常人與嚴重精神病人之間的距離就是可能就是一道鐵絲網,把你扔進去你就成了病人,呆久了你可能真就成了一個醫學上的精神病人。

我們有責任,把這個鄉村教師,這個很有才華的聰慧女孩,這個需要重點保護的孕婦,這個有質疑精神的公民,把她從深淵拽上來。

2021年12月21日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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