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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液銷售身亡:10人喝4斤白酒 遺體被擅自火化

「我兒子當晚究竟喝了多少酒?死亡原因是什麼?……一審判決書雖然判決同桌飲酒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沒有回答這些疑問,我不服,已提出上訴。」

2022年1月10日,宜賓市第二人民醫院醫生羅軍拿到了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備受關注的五糧液旗下公司銷售員羅世雄醉酒後死亡事件有了最新進展——9名同桌喝酒人員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分別賠償羅世雄父母經濟損失若干,總金額達26.75萬元。

羅世雄,生前是五糧液旗下宜賓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的銷售員,在該公司湖南片區從事銷售工作。2020年12月3日晚,28歲的羅世雄在湖南婁底參加尖莊酒經銷商公司員工梁某華家的聚會,飲酒後留宿梁家。第二天早上,他被發現呼吸異常,經搶救無效死亡。湖南婁底警方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12月4日早上7點左右,羅世雄因喝酒過多身感不適,後經120搶救無效於4日9點左右死亡。

羅世雄去世後,遺體被迅速火化,宜賓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支付了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失獨扶助金、親屬撫恤金等共計132萬元以及其他費用。但作為一名醫生,羅軍一直想要弄清楚兒子死亡前究竟發生了什麼,將當晚參加飯局者起訴至法院……

↑羅世雄生前和父親羅軍的合影 受訪者供圖

①「酒局」

生前參會後應邀赴飯局

10人喝了4斤白酒

一審判決書顯示,羅世雄生前系宜賓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尖莊酒的城市經理,負責湖南省婁底市尖莊酒營銷工作。被告龔某榮系尖莊酒婁底總代理,被告楊某1系婁底市尖莊酒銷售經理,被告梁某華、莫某英系婁底市尖莊酒銷售業務員,被告王某、劉某偉、楊某2、梁某偉、毛某敏、付某立系婁底市口味王檳榔銷售員。被告梁某華與被告莫某英繫戀愛關係。

2020年12月3日,羅世雄前往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參加尖莊酒婁底銷售公司的早晨例會。會後,梁某華邀請羅世雄、公司同事及朋友晚上前往其租住的房間吃飯。

當日18時許,羅世雄與王某、劉某偉、楊某1、梁某偉、毛某敏、付某立、楊某2、龔某榮陸續來到被告梁某華和莫某英的家中。11人圍坐在一起吃飯、喝酒,座次以羅世雄為起點,按順時針方向依次為梁某華、莫某英、王某、劉某偉、楊某1、楊某2、梁某偉、毛某敏、付某立、龔某榮。

聚餐自19時30分許開始至21時30分許結束,除莫某英外,其餘9人均與羅世雄一起飲酒,並都敬了羅世雄酒,一共喝了4瓶尖莊白酒,每瓶酒精度42%vol、淨含量500ml。(婁底市120出診記錄顯示羅世雄喝了約兩斤白酒。)

↑4瓶尖莊白酒被喝空的酒瓶

當日20時多,劉某偉、付某立、楊某2吃完飯先離開,離開時發現羅世雄喝多了酒,要求梁某華、莫某英照顧好羅世雄。聚餐結束後,其他人員離開時發現羅世雄喝多了酒,勸羅世雄在梁某華家休息,梁某華安排了一個房間給羅世雄休息。

22時許,羅世雄前往廁所嘔吐,後回房間休息。

②身亡

經搶救無效去世 年僅28歲、未婚

家屬稱三機構出具不同「死因」

2020年12月4日早晨7時40分許,莫某英起床後發現羅世雄嘴巴張開,呼嚕聲特別大,呼吸困難,鼻子裡有嘔吐物,她與梁某華一起喊羅世雄喊不醒,但兩人並未撥打120。

8時許,莫某英撥打楊某1電話,告知羅世雄的狀況。楊某1馬上趕到梁某華家,三個人一起喊羅世雄還是喊不醒,楊某1於8時10分許撥打120電話。

十多分鐘後,120醫生到達梁某華家,楊某1遂離開去公司開早會。醫生給羅世雄做了簡單檢查後,叫梁某華配合將羅世雄用擔架抬下樓去救護車裡打點滴。

羅世雄的父親羅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據他了解,當時兒子被抬下樓時頭朝下、腳朝上,「這會加重病情。」

羅世雄被抬至五樓與六樓的樓梯拐角處,因梁某華抬不動就要求醫生放下來休息一下。莫某英又撥打楊某1電話,要楊某1過來幫忙。這時,醫生又給羅世雄做檢查,發現羅世雄脈搏不正常,遂馬上進行搶救,後羅世雄經搶救無效死亡。

婁底市第一人民醫院120院前急救記錄記載的初步診斷為重度酒精中毒。

9時14分,當地公安機關接到報警電話,並出警調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未予立案。

2020年12月5日,婁底市警局氐星分局漣濱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記載為「2020年12月3日晚上羅世雄與其同事在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梁某華家裡聚餐,12月4日早上7點左右,羅世雄因喝酒過多身感不適,後經120搶救無效於2020年12月4日9點左右死亡。」

↑報警記錄

羅軍事後拿到的火化登記表記載的死亡原因則是「因病」。「三個不同的機構,出具了三個不同的『死因』,這明顯不符合邏輯。」羅軍告訴記者,羅世雄於1992年11月26日出生,生前未結婚、無小孩。

③判決

同桌9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計賠償26萬餘元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表示,共同飲酒系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也是人際交往的需求和手段,但喝酒過量會致人死亡,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所以要求聚餐飲酒的組織者和參與者適度飲酒,避免人身損害的發生,共同飲酒人負有相應的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對過量飲酒的人應進行提醒和勸阻,並保護其免受意外傷害。

法院認為,羅世雄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過量飲酒的後果以及自身的身體狀況具有清醒的認識,但仍過量飲酒導致酒後死亡,其應對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同飲者中,被告梁某華作為聚餐的召集者、組織者及羅世雄的照料者,應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被告龔某榮系尖莊酒婁底總代理,被告楊某1系婁底市尖莊酒銷售經理,兩人與羅世雄更為熟悉,未盡到對羅世雄提醒、勸阻及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雖然被告王某、毛某敏、梁某偉之前與羅世雄互不相識,但作為同飲者,未完全盡到對羅世雄的提醒、勸阻及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被告劉某偉、付某立、楊某2之前與羅世雄也互不相識,且在聚餐過程中先離開,但其離開時羅世雄已喝酒較多,未完全盡到對羅世雄的提醒、勸阻及安全保障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並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婁星區人民法院認為由被告梁某華承擔損失的10%, 被告楊某1、龔某榮各承擔損失的5%,被告王某、毛某敏、梁某偉各承擔損失的2%,被告劉某偉、付某立、楊某2各承擔損失的1%,其餘損失由羅世雄自行承擔。因本案系多個侵權人共同侵權,被告梁某華、劉某偉、王某、付某立、毛某敏、梁某偉、楊某1、楊某2、龔某榮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羅世雄生前照片

被告莫某英雖然參與了聚餐,但其在聚餐過程中並沒有喝酒,也沒有對羅世雄敬酒、勸酒行為,故法院認為被告莫某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相關法律規定,婁星區人民法院對羅世雄死亡的損失認定為:死亡賠償金833960元、喪葬費38781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以上共計922741元。

法院判決被告梁某華賠償原告羅軍(死者父親)、代瓊(死者母親)92274.10元;被告楊某1、龔某榮各賠償46137.05元;被告王某、毛某敏、梁某偉各賠償18454.82元;被告劉某偉、付某立、楊某2各賠償9227.41元。

對話父親:

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質疑火化程序另案起訴殯儀館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羅軍不服,已經委託律師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委託律師另案起訴婁底市殯儀館。

「羅世雄死亡後,在父母雙方均已趕到婁底市但未被告知將火化遺體、且其死亡原因尚未查明的情況下,遺體被婁底市殯儀館擅自火化,導致現在羅世雄死亡原因查明不能。殯儀館的行為已經嚴重違法。」羅軍認為。

同時,對於法院判定被告莫某英不承擔責任,羅軍也不能接受。

↑羅軍拿著兒子小時候的照片 資料圖

婁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羅軍等家屬參加了審理。「在飲酒過程中先行離開的被告劉某偉、付某立、楊某2說他們晚上8點多離開時,羅世雄就喝了約1.6斤酒。此時,他們喝酒才40分鐘。」羅軍認為,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羅世雄喝了這麼多酒,可以推測同桌人員有對羅世雄勸酒甚至「灌酒」的行為。

在羅世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最讓羅軍不可接受的是,婁底殯儀館擅自火化羅世雄遺體。「我和孩子媽媽、舅舅、繼母等親屬都在婁底,沒有人通知我們要火化遺體,更沒有我們簽字同意。火化登記表上,居然簽的是同桌飲酒人員楊某1的名字。」

然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羅軍才知道,火化登記表上的名字也不是楊某1本人簽的,而是楊某1委託婁底殯儀館的一個朋友簽的。「楊某1說是宜賓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朱某讓他簽字火化羅世雄遺體,而他則打電話給殯儀館的一個朋友,讓該朋友代他簽字。」

「作為一名從醫幾十年的老醫生,我深知遺體對於查明死亡原因的重要性,婁底殯儀館的人作為職業人員,也應該清楚遺體處理的法律法規。因此,我不得不懷疑他們急於火化羅世雄的遺體,是不是想掩蓋什麼罪惡?」羅軍說,因為羅世雄遺體被殯儀館擅自火化,其真正的死因可能永遠成謎。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紅星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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