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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就:哈耶克怎樣看待緊急狀態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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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緊急狀態下,人們往往會期待權力為他們解決問題,但正如西諺雲,"通往地獄的道路,是由善意鋪就的"。權力的善意,破壞了個體賴以生存的自發秩序,導致個體的境況可能比緊急狀態下更糟糕。

哈耶克對權力高度警惕。今年是奧地利學派代表人物哈耶克逝世30周年,他的著作《法律、立法與自由》也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推出了新版。在書中,哈耶克對於緊急狀態下的政府權力做出了專門論述,就此,燕京書評採訪了國內奧地利學派學者、浙江工商大學教授朱海就。

朱海就,1973年生,浙江青田人,2002年畢業於浙江大學並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現為浙江工商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著有《市場的本質》《大改革:中國市場化改革的理論與現實取向》《市場的合作與秩序》等。

燕京書評:哈耶克在《法律、立法與自由》第十七章專門論及了緊急狀態的權力,從根本上說,哈耶克對於政府權力有著本能的懷疑和警惕。這似乎與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中的思考一脈相承,你怎麼看?朱海就:是的,即便是在緊急狀態下,也要對權力保持懷疑與警惕,這確實是哈耶克一貫的思想。法治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限制權力",在緊急狀態下,也不能例外。為什麼要懷疑與警惕權力呢?因為不受約束的權力會給社會造成災難。個體的生活狀態的改善,乃至於生存都依賴於"社會",一個由無數個體在一般性規則(法律)的基礎上產生的自發秩序,也被稱為分工合作的秩序,這種秩序無國界。最有可能給這個秩序造成破壞的,就是不受約束的權力,因為普通個體沒有那麼大的能耐,而權力不一樣,支配著大量資源,能力很強大,如它不受約束,危害性是很大的。我們知道,個體的理性是有限的,當權者也不例外,也容易出錯,一旦出錯,受害的就不是一兩個人。所謂"時代的一粒塵,掉在人身上就是一座山"。因此,要限制權力,讓權力出錯的可能性最低,具體來說,就是只有在執行法律時,權力對個體施加的強制才是合法的,超出執行法律的範圍,不能對個體進行強制,即便是在緊急狀態下,對個體的強制也要經過合法的程序,包括獲得授權、接受獨立法院的審查和給予賠償等。如前所述,再聰明能幹的人也會犯錯,權力擁有者也是一樣。對權力擁有者來說,需要一種糾錯的機制,防止他在錯誤的路徑上一意孤行,不斷放大給社會造成的災難。約束權力的機制,就是這樣的制度安排。如權力不受約束,緊急狀態就容易成為政府擴大自己權力,實現自己目標的藉口,這樣就破壞了自發秩序,也就是社會的正常運行,導致人為的災難。正如華盛頓所說,"對人類文明威脅最大、破壞最慘烈的,是不受約束的權力;其次才是自然災害和人類的無知"。"幾千年的人類文明史,始終伴隨戰爭、奴役、掠奪、破壞的陰影,究其原因,不是因為科學落後、技術低下、藝術匱乏、思想缺位,而是因為權力不受制約"。不受約束的權力,對人類的危害是最大的,很多所謂的天災,其實都是"人禍"。把權力關進籠子的程度,就代表了一個國家文明的程度。在緊急狀態下,人們往往會期待權力為他們解決問題,但正如西諺雲,"通往地獄的道路,是由善意鋪就的"。權力的善意,破壞了個體賴以生存的自發秩序,導致個體的境況可能比緊急狀態下更糟糕。

《真正的市場:行動與規則的視角(精裝)》

作者:朱海就

出版社:上海三聯書店出版時間:2021-05-01

燕京書評:哈耶克論及,"'緊急狀態"(emergencies)'一直是個人自由之保護措施不斷蒙遭侵蝕的一個藉口——此外,一旦這些保護措施被中止,那麼任何一個掌控了這種緊急狀態權力的人都極容易確使這種緊急狀態持續下去。"我感覺,這裡可能還要區分一下,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的情況可能不太一樣。例如,小羅斯福當選美國總統後,政府開始干預經濟,出台了很多措施。為此,最高法院與羅斯福產生了激烈衝突,最後雙方妥協。因為二戰,羅斯福也獲得了此前任何一位美國總統沒有過的權力,但是,此後的美國總統似乎沒有那麼大的權力。你怎麼看?朱海就:沒錯,哈耶克擔心,政府在緊急狀態時獲得的權力,會在緊急狀態結束之後仍然被保持下去,也就是說,他擔心緊急狀態會成為政府藉機擴大權力的機會。確實,這一點在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還是不太一樣。在專制國家,政府不容易失去它為應對緊急狀態而獲得的權力,這是因為缺乏這樣的機制,而政府一般來說總是喜歡擁有更大的權力,一旦擁有了更多的權力,政府不會自動放棄那些權力,這會導致每一次的緊急狀態,都使政府的權力擴大一次。相對而言,民主國家由於存在糾錯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這種狀況的出現。如羅斯福在位時期,政府要應對經濟大蕭條與第二次世界大戰這兩次"緊急狀態",他的權力自然是要比此前任何一位美國總統都大,但我們也看到,他之後的美國總統就沒有那麼大的權力,政府在緊急狀態時獲得的一些權力又被收回去了,這說明民主制度在這方面還是有效的。如在英國,二戰結束後,邱吉爾並沒有繼續當選,也說明了這一點。燕京書評:如果按照哈耶克的觀點,在立法、行政、司法權力中,誰才能宣布國家遭遇緊急狀態?在宣布緊急狀態之前,需要經過怎樣的法律程序?朱海就:宣布緊急狀態的機構是立法部門,具體地說,是屬於議會的"緊急狀態委員會",哈耶克認為這個委員會應該是一個常設機構,以便在任何時候都能夠做出迅速的反應。在哈耶克的構想中,行政部門能夠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是由立法部門確定的,也即行政部門不能自行宣布緊急狀態,而是要從立法部門獲得授權,這樣就構成了對行政部門的約束。也即行政部門只能在立法部門授權的範圍內行動,包括行使緊急狀態的權力,也需要得到立法部門的授權。如出現實施緊急狀態,可以由緊急狀態委員會臨時做出,但這種臨時性的權力是有限的。如哈耶克所說,在立法議會召開全體會議之前,緊急狀態委員會只有授予政府"有限的"緊急狀態的權力,在立法議會召開全體會議的時候,再決定授予政府的緊急狀態的權限與期限。

《市場的合作與秩序》

作者:朱海就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時間:2017-05-01

燕京書評:哈耶克提出,"防止緊急狀態權力被濫用的最佳方法似乎就是:有權宣告緊急狀態的機構,必須據此放棄它在正常情況下所享有的那些權力,僅保有這樣一項權力,即它在任何時候都有權廢除它授予某個權力機構的緊急狀態權力。"這主要出於怎樣的考慮?朱海就:這一權力安排是對有權宣布緊急狀態的機構的約束,防止它為了私人利益而宣布緊急狀態,或者說,能夠藉助於這樣的權力謀取私人利益,能夠客觀公正做出是否實施緊急狀態的決定,使這樣的權力不至於被濫用。因為很顯然,如可以藉助於公權獲取私利,那麼這樣的公權就扭曲了,變成某種特權,不再具有公共性。我們知道,制定分蛋糕規則的人不能同時也是分蛋糕的人,如讓一個機構履行這兩種職能,它事實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所以,這樣的權力設置,使得有權宣告緊急狀態的機構,不能利用這一權力獲利,應該說是非常巧妙的,它也體現了法治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權力的分立"思想。燕京書評:哈耶克提出,"立法議會中的緊急狀態委員會(emergency committee)必須是一個常設機構,以便在任何時候都能夠做出迅速的反應。這意味著,在立法議會沒有召開全體會議的時候,該緊急狀態委員會必須有權授予有限的緊急狀態權力;當然,關於它授予政府的緊急狀態權力的權限與期限問題,只能由立法議會在召開全體會議的時候再行決定。只要立法議會確認了緊急狀態的存在,那麼政府在獲得授權的範圍內所採取的任何措施都將具有完全的效力——這些措施甚至可以包括對特定的人發布的具體命令,儘管在正常情況下,任何人都無權對特定的人發布這樣的命令。"這似乎意味著,即便政府獲得了立法議會授予的緊急狀態權力,這個緊急狀態權力也被限制在授權範圍之內,這也意味著,它也是有限的,也不能濫用。如果授權範圍包括進入公民的私人住宅,並可能損害公民的私人財物時,政府應該遵循怎樣的原則?如何對公民予以權利救濟。對私人財物予以充分的補償?朱海就:如為了應對緊急狀態,涉及到公民的私有財產與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那麼政府除了要獲得立法部門的授權,只能在立法部門規定的範圍內行動之外,還有兩項原則需要遵守。首先是要有獨立法院的審查,確定這類限制個體的人身自由,侵犯個體私域的行動是為了應對緊急狀態而不得不採取的例外情形,設置這一審查環節,是為了防止任何權力機關的專斷決定。可以想像,如不需要經過獨立法院的審查,那麼權力機關是極有可能做出損害公民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的決定的。所以,哈耶克強調,"只有在獨立的法院具有最終裁定權的場合下,程序性保障才是對自由的保障"(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p277)。其次是"補償原則",具體說,是"無正當補償便不能剝奪",就是說,如只有當公民因為實施緊急狀態而遭受的損失得到完全的補償時,才允許政府為實施緊急狀態而侵犯私域。這一原則的目的,是限制權力對私域的侵犯。提出這項措施,是為了確保對私域的必要干預,只有在實施緊急狀態產生的公共收益要明顯大於個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損害,換句話說,在相關的公共收益實質上大於其所導致的損失時,才可以實施緊急狀態。這裡的損失不只是對物質財產造成的看得見的損失,還包括"機會成本"方面的損失,即由於政府實施了緊急狀態,而使個體不得不放棄的計劃。有人會問,那個體誇大自己的損失怎麼辦?對此,哈耶克也考慮到了,他說"對侵害的補償應當被確定得儘可能的高",這樣才能堵塞濫用剝奪權力之門。哈耶克把這一補償原則,視為法律至上原則不可分割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還要補充說一下賠償的計算問題。經濟學上,這種計算必須是基於貨幣單位與當事人自己的評價。據此,那種說"抗疫使人均壽命平均延長了十天"的說法顯然是缺乏任何學理基礎的,因為"天"不能構成計算單位,更不能被平均分配。還有人說"疫情防控降低損失的收益,至少達到67萬億",也是沒有依據的,因為損失與收益作為價值概念,是主觀的,要考慮疫情中每一個個體的評價,如在家關了一個月,對不同個體造成的損失會不一樣,要計算防疫的成本與收益,勢必要從個體出發,獲得相關信息,然後進行貨幣化的加總,這樣得出的結論才有意義。不考慮無數的個體,而是把自己"想像的"總收益人為地換算成貨幣收益,這樣的計算顯然是缺乏經濟學理論基礎的。

《法律、立法與自由》

作者:[英]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譯者:鄧正來/張守東/李靜冰

出版社: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年:2022-1-1

燕京書評:我記得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開始在西方國家傳播之時,有兩個哲學家發生了爭論:義大利哲學家阿甘本認為西方國家的政府通過防控疫情擴大了自己的權力,從而邁向了極權主義,另一個人認為,在當時的緊急狀態下,政府必須果斷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從現在的情況來看,西方國家的政府似乎並沒有通過防疫擴大自身的權力,也沒有在防疫中使用數位技術掌控公民行蹤。是否可以說,哈耶克所主張的憲政體制已經有一套成熟的框架,並有效運行,從而制約了西方國家的政府?朱海就:雖然在民主體制中,法治也不能說是盡善盡美,但就約束權力而言,顯然要比專制國家做得好,這樣,政府就難以通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財產權的方式來實現它的目標。如前所述,政府要實施緊急狀態,需要獲得立法部門的授權,還要經過獨立法院的審查,最後還必須對公民由此造成的損失進行充分的補償,這些條件嚴格地限制了政府濫用緊急狀態的權力,這次疫情,西方有一些國家雖然也採取了一些封城或其他一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並不是特別的普遍,持續的時間也不是很長久,其原因就是權力受到上述原則的制約。法治,通過"保護私人公民以對抗行政機構侵入私域"(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p273),促進了自發秩序,其效果要比有意地追求某個目標更好。有一種最為有害的誤解,是認為實現某個具體目標(如防疫)才是重要的,而法治是不重要的。這次的全球防疫,生動地告訴人們,如把法治拋在一邊,不去建立約束權力的機制,那麼我們所希望的具體目標反而難以實現。為什麼通過法治,反而比有意地追求具體的目標,更有效地達成了人們所希望的結果?這是因為法治促進了自發秩序,當自發秩序得以更好的促進時,我們想要的結果更容易達成,相反,如沒有法治,導致自發秩序遭受破壞,那麼不僅我們想要的目標無法達成,甚至我們本來已經實現的目標都將喪失。市場經濟指的正是一種限制權力的制度安排,它與法治是一個硬幣的兩面,正是法治,使"好"的結果得以以一種自發的方式產生。法治具有這樣一種"無心插柳柳成蔭"的效果,是因為在法治的情況下,個體有機會主動地接觸事物,了解事物的真相,包括對病毒的認識,這樣就可以使人們較快地適應新的情勢,這種"適應"就意味著"成功"。所以,成功應該理解為適應,社會生活不受影響,而不能理解為實現具體的目標,如感染人數控制在什麼水平,這樣目標完全是人為的,是以自然科學的眼光去看待社會,或者說是一種計劃經濟的思維,因為它假設可以計算出感染人數達到多少時,社會收益是最大的,而實際上沒有社會收益這回事,這樣的計算根本不成立,也不具有可行性。社會是一個適應的過程,人們行動的過程,要努力讓人們行動,好的結果是在行動中不斷產生的,而不是規劃出來的。所以,究竟是相信法治的力量,還是相信權力的力量?這是一個類似哈姆雷特"是生存還是死亡"的問題。法治所自然地產生的良好結果,也已經表明"促進法治,比實現具體的目標更重要"。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燕京書評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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