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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付唐山暴徒,孤立無援的弱者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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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老古。

相信大家都看了唐山暴徒瘋狂殘暴的欺負弱女子的視頻,任何一個正常人,看到這種視頻,都會憤慨不已。

我看到有人在討論,這個女孩應該識相一點,不要反抗,要逃跑,要巧妙應對,碰到不講理的人,不要和他糾纏,更不要起衝突。

很多人認為,這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我不認為這是最佳處理方式,事實上,大部分侵犯案例,往往就是被害者一步一步退讓,導致傷害逐步升級的。

我們要清楚,並非你退讓,對方就一定會退讓,用普通人的思維去理解歹徒的思維,是非常危險的,你的軟弱和妥協,可能讓歹徒得寸進尺。

中國有一句古話,就叫作人善被人欺,不過反應了大多數的類似現象。

那要怎麼辦呢?打又打不過,妥協又不對,或許,我們可以了解一下美國的法律。

在美國,法律規定一個人可以名正言順地使用武力自衛,「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脅,沒有義務先撤退

在這一規則下,美國法律衍生出來兩個規則,一個叫城堡法,一個叫不退讓法。

在最早的美國自衛方面的法律中,曾要求當事人首先在試圖使用武力之前避免暴力。這也被稱為「退讓的責任。」

美國一些州依然在執行這一法規,要求一個人在施加致命武力之前試圖逃避這種情況。

也就是你要先逃,避免衝突。

1914年卡多佐大法官在判決里寫道:「絕不會有法律要求在家裡被侵擾的人撤退。如果在那裡被侵擾,他應該堅守陣地,抵抗襲擊,沒有義務從自己的家裡逃到田野和公路上去。」住宅從此成了撤退義務的例外情形。

城堡法很簡單,「城堡法」指的是人們在自己家裡沒有退縮的義務,可以為維護自己的生命、財產暴力抵抗。

這個反抗也有限度,第一是範圍的規定:

「城堡法」的限度是,只能在「城堡」範圍內使用槍械,一般指住房,少數會擴展到院子、獨立車庫、自用車、乃至合法使用的工作場所、暫住場所等。

第二是,是行動的限制

你需要警告對方,並明確告訴對方不停止行動將會被攻擊,這時,你的反抗才有合理性。入侵者上門看見你掏槍,扭頭跑出去了,這時候還開槍打他,就是攻擊行為,已經超過必要自衛的限度。

美國雖然有很多槍擊案,但發生在住宅的槍擊案非常少,因為侵犯者不知道對方家裡是不是有一個武器庫,要是碰到個武器愛好者,家裡一堆長短槍,你哪怕人多勢眾,恐怕也會被打成篩子。

這一規則,大家比較熟悉,第二個規則,很多人就不太熟悉了。

它叫,不退讓法。

「不退讓法」可以看成是「城堡法」的外延。

按照這一法律,在城堡以外的地方(包括合法停留的公共場所),當一個人面對侵害時,他也可以不作退讓,進行自衛。不退讓自衛必須是當事人在有合理理由,認為自己受到生命威脅時,才可以動用致命暴力。

但是,理由的合理性往往並不容易證明,因此有過爭議。

英國也有類似法律,就是所謂的「撤退到牆邊」傳統。

也就是如果出現鬥毆,一方退卻到後背已經抵到了牆上,那麼他就有權反擊。其中隱含的意思是,除非無路可逃,否則就不該使用暴力。

對於英國普通法關於正當防衛中重視的「撤退義務」,美國人對此嗤之以鼻,認為撤退義務鼓勵懦夫行為,而不是鼓勵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利益。

美國有三十個州實施了不退讓法。

在這些地方,法院僅要求「防衛人合理地相信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也就是說,只要防衛人以普通人的一般認知,認為對方有可能給自己帶來巨大的危險,那麼就完全可以以暴制暴。

美國曾有一位個子小小的白人,在停車場與一身材魁梧的黑人發生站突,黑人將白人一把推到在地上,白人果斷拔槍,一槍擊倒對方,黑人死了。

最後法院判決為合理防衛,適用於不退讓法。

法院的判決理由就是,以普通人的認知,對方還在步步緊逼,雙方身材差異巨大,會發生更一步的傷害,這個對被侵犯的恐懼是合理的,是符合常識的,所以開槍打他沒毛病。

美國一個老婦人在超市門口,曾被一名身材高大的壯漢騷擾,老婦果斷從包里拿出槍,對方頭也不回就瘋狂地逃跑,因為不退讓法支持她直接反抗。

也就是說,你無需妥協,無需退讓,沒有什麼撤退義務,在碰到可能的危險時,甚至可以先發制人,在對方還沒有動手之前,你打死他,可能都是完全合理的。

同樣,在美國,由於城堡法的存在,即便是城堡法最弱的地方,遇到持兇器搶劫的歹徒,先發制人是合法的,而且不但刑法沒有責任,在民法下,通常也不需要賠償劫匪。

好,回過頭來看中國的自衛法。

中國的自衛法中有四條原則

第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這個沒有爭議。

第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這個就有爭議了,也就是說,對方必須先動手給你造成了事實上的傷害,這時你才能反擊。

當你感覺到危險和威脅存在時,你是不能反擊的。

比如,一個流氓拿把刀,在你面前晃來晃去,口裡各種辱罵,你是不能反擊的,因為他並沒有對你實施侵害,你得等到他把刀砍向你身上那一刻起,這時你才能開始反擊。

也就是普通人沒法對可能潛在的暴力危險進行自衛。

第三、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這條沒爭議

第四、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這條是爭議最大的一條,所謂一定的限度,那是指對方施以什麼暴力,你只能用相同的暴力對待,相當於家裡必須有一個暴力稱,先稱一稱,對方暴力幾斤幾兩,然後自己要嚴格控制自己的力量,把自己的肌肉當成個機器人,進行同等限度的反擊。

你打肚子,我也打你肚子,你砍我一刀入肉一公分,我不能把你的手給剁了。

這種荒唐的約定,導致無數人在自衛後被判為防衛過當。

問題是,他砍我後背一刀,我怎麼知道下一刀會不會砍下我的腦袋?

簡單來說,美國自衛規則中,美國人可以在存在普通人普遍認為的風險中先發制人,還可以無限反擊,對方拿棒球棒打我,我是可以一槍擊斃歹徒的。

所以,在美國每年統計的槍擊事件中,人們往往忽視一個事實,那就是這些槍擊案中,有很多一部分比例是被害人面對危險採取的自衛手段。

國內媒體往往把兩種事件混在一起,一種是持槍歹徒傷害他人,另一種是受害者主動開槍制止不法侵犯。

有一項數據表明,雖然美國因槍擊案遇害的人數在逐年增加,但每年因為持有槍枝正當防衛而免於受害的人比遇害的多10倍不止。

今年以來,美國每天平均有116.5人在槍擊事件中死亡。在今年死於槍擊案的11998人中,有5200人死於兇殺、謀殺、無意或使用槍枝正當防衛(Defensive gun use);有6798人死於持槍自殺。

我們不能否定,槍擊案給美國民眾帶來了傷害,但我們也要清楚,那些校園槍擊案往往是人形天災,全世界都不容易避免。

哪怕沒有槍枝的中國,沒有發生過校園屠殺案嗎?地鐵上,也一樣有台灣鄭捷這樣用刀屠戮數十人的反社會份子。

應該說,美國的法律制度和擁槍權,可以讓一個弱小的女子隨時應對各種危險,對方對待一個弱小的女子,和對付一個壯漢,沒有區別。

持槍就消滅了體格上、體能上的差距,大家的暴力均等化了。

那在中國呢,不但槍枝嚴格禁止,刀具也是管制用品,這就基本上消滅了暴力中弱勢一方保護自己的能力,再加上不允許在危險下主動反制和超出限度這兩條不合理法規,這就讓中國的普通人盛行妥協論。

開放槍枝或許沒有社會共識,但不喜歡自衛的法律要不要修改一下呢?

沒有錯,在這種法律和管制下,只有妥協,先不讓自己受傷害,能跑就跑。

但這是一種悲哀,每一個人總會有碰到弱勢的時候,你個人再強壯,也避免不了落單,只能選擇撤退和退讓,也許會讓一個地區的民眾失去血性,不敢對抗暴力,甚至對暴力進行崇拜。

責任編輯: 李廣松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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