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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一個孩子,也許有更邪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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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孩子失蹤,宋代有一個駭人聽聞的故事。

南宋孝宗年間,沅州(今湖南芷江)有一位巡轄遞鋪官(約等於現在縣郵電局長),姓李名侁shēn,任期滿後,按朝廷規定到吏部去聽候重新任用。他的家人,就暫且留在當地。

李侁有一兒子,十歲,跟著同郡一姓覃的教書先生讀書。覃先生的私塾離他家一里路,孩子每天上學放學,都由李家僕人蔡宣接送,包括每個月給教書先生的米糧、水果什麼的,也都由蔡宣負責。

蔡宣好賭,有時候一賭起來沒時間去送米糧什麼的,就讓他朋友汪二代勞。一來二去,覃先生跟汪二也熟了,有時候蔡宣甚至讓汪二替他接孩子放學,覃先生也放心把小李交給他。

有一次,汪二接小李回家,路上遇到一陌生人,說蔡宣現在還沒空,讓我來接公子,你不用送到家了。汪二也不問他是誰,就把孩子交給他抱走。

當天晚上,李侁之妻久等孩子不至,找蔡宣質問,蔡宣連忙跑去找覃先生,覃先生說你不是讓汪二來接嗎,早就接走了呀。蔡宣慌了,在城裡到處找,喊破喉嚨也找不到。天亮了,他跑到城外找,在離城五里的地方,有一片茂密的樹林,蔡宣進入林中,沒走多久,便看到小李公子「橫屍地上,腹已遭剖,肺肝皆空,而實以米餌」。

這句就不翻譯了,只說一下「實以米餌」,就是用飯糰去填空。

不用說,在這案子中,蔡宣嫌疑很大。李妻說孩子沒回家,他第一反應居然是直接去找覃先生,這雖然可理解為,不希望他讓汪二代勞的事被主人知道,但找覃先生之後還不找汪二,就說明他早就知道會出什麼事了。而且,雖然在城裡找了一夜,但第二天只憑他一個人就能在城外荒林中找到小孩屍體,也充分說明了問題。再想想他那麼好賭,一切都順理成章。

如此惡性的案子,罪犯的作案動機,卻不是我們想的那樣——我們想的哪樣就不說了,反正你跟我想的肯定一樣。只是,八百年前,神話里的不算,現實中還沒那樣的高科技,書上說,真正的作案動機,「蓋為惡徒殺以祭鬼也」。

是的,掏空一個小孩,只是為了「祭鬼」。

殺人祭鬼這種「傳統風俗」從遠古時期就有了,部落戰爭中,拿對方戰俘獻祭以求得到神佑本來就是一種慣例,幾千年傳承下來,就算文明有進步,官方律令明禁,但民間「殺人祭鬼」的做法卻一直禁而不止。

在宋代,這種血腥祭鬼法就頗為流行。上述故事見於南宋洪邁的《夷堅志》,而清嘉慶年間出的《宋會要輯稿》(從宋代官修《會要》中輯選),其《刑法二》中有一篇,似可作為佐證:

淳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峽州長楊縣民向祚與兄向收共受富人錢十貫,俾之采牲。巴峽之俗,殺人為犧牲以祀鬼,以錢募人求之,謂之采牲。祚與其兄謀殺縣民李祈女,割截耳、鼻,斷支節,以與富人,為鄉民所告,抵罪。著作郎羅處約奉使道出峽州,適見其事,抗疏以聞,因下詔劍南東西川、峽路、荊湖、嶺南等處管內州縣,戒吏謹捕之,犯者論死,募告者以其家財畀之,吏敢匿而不聞者加其罰。

宋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峽州長楊縣,也就是今天屬於湖北宜昌的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縣裡有黑惡勢力向氏兄弟,收了某富人十貫錢,為他提供「采牲」服務——出錢找人弄個人來殺了以祭鬼,就叫「采牲」。向氏兄弟拿了錢,把縣民李祈的女兒綁走後殺了,割下五官,斷了手腳,給出錢的富人拿去祭鬼。

這事很快被人發現告官,向氏兄弟及那位富人都被抓獲治罪。剛好有朝廷官員出巡峽州,得知此事,向宋太宗奏報,宋太宗立即下詔,定向今天四川、重慶、兩湖兩廣一帶的所有州縣,大力整治「采牲」,除了作惡者必判死刑外,勇於告發的,以罪犯家財作為獎賞;官吏知情不報的,重加處罰。

如此整治力度,不可謂不大,這說明在北宋時期,西南及南方一帶,「采牲」現象真的很嚴重,朝廷才會出此重拳。

不管趙匡義的歷史評價如何,在這一點上,他還是真有一定的「為民」思想的,至少在聞惡即止方面,值得點一個贊。有理由相信,詔令所到之處,惡徒應該會有所收斂。

意猶未盡,又想起紀曉嵐筆下另一個令人髮指的事。

閱微草堂筆記》卷十七載:

大學士溫公言,征烏什時,有驍騎校腹中數刃,醫不能縫,適生俘數回婦,醫曰:「得之矣。」擇一年壯肥白者,生刳腹皮,冪於創上,以匹帛纏束,竟獲無恙。創愈後,渾合為一,痛癢亦如一。公謂非戰陣無此病,非戰陣亦無此藥。信然。然叛徒逆黨法本應誅,即不剝膚,亦即斷脰,用救忠義之士,固異於殺人,以活人爾。

大學士溫公,即武英殿大學士溫福,曾率清軍參與平定大小金川之亂、昌吉之亂。他出征烏什時,部下有一驍騎校尉,作戰時腹部被砍了幾刀,創口太大,醫生縫不上。剛好大軍抓了幾個回族婦女,醫生說有了,就挑了一個「年壯肥白」的,把她肚皮生剝下來,蓋在那受傷的武將肚子上,再用紗布捆住。一段時間後,創口癒合,兩皮渾然合一,痛癢也同步,就這麼神奇。溫福對紀曉嵐說,如果不是在戰場上,武將不會受這樣的傷;同樣,如果不是在戰場上,也不可能有這樣的「藥」。

這事本身已經很可怕了,但更可怕的是紀曉嵐轉述後的評價。他說,這些「叛徒逆黨」本來就該死,就算不剝他們的皮,過後也會砍頭。但用他們的身體某一部分來救「忠義之士」,這就跟殺人不一樣,而是救人一命了。

紀曉嵐,這樣一個在清代官員中勉強可算「體內健」的官員,也會說出如此泯滅人性的話,確實讓人有點小意外。

按他的這個價值觀,摘取死囚器官去救「忠義之士」,自然也是正義的行為,反正你們本來也是該死的。再推論下去,精神病患者、流浪漢等,當然可以作為「忠義之士」的器官來源;甚至窮苦人家的孩子,雖不屬「本應誅」,但活著也是受苦受難,還不如把器官獻給「忠義之士」,有功於國,全家光榮。

這何嘗不是另一種獻祭。

至於誰是「忠義之士」,在溫大學士、紀大學士們的觀念里,很簡單,誰對朝廷有功,誰就是忠義之士。

2022-11-22

責任編輯: 吳量  來源:後代聊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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