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北京網友:好好好
居委會是否封樓/"強制居家"/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
1:居委會、村委會是居民自治機構,不屬於政府行政機關,無權自主決定社區的防疫封控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法律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新冠病毒(COVID-19)及其他版本屬於乙類。
4:居委會對小區執行封閉管理,需要出示相應的書面決定(必須加蓋政府或者同級防控指揮部的公章),同時必須嚴格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封控決定,且不應超過國務院規定的防控限度。
5:《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6:《憲法》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7:《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本人或者家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與非法封控人員無法正常溝通怎麼辦?
建議您將以下圖片列印一式多份並進行保管。
面對暴力封樓、焊門、電磁鎖導致無法緊急避難怎麼辦?
建議家中常備一些滅火器、防火服、繩索、老虎鉗、電錘、切割機、撬棍、鐵錘、板斧等應急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