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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6釋香港法:國安案聘海外律師須先獲特首批准

—國安委可推翻法院裁決 否認凌駕法院

人大常委會首次就香港國安法釋法,確立國安委的決定可推翻法院裁決©(電視畫面截圖)

中國人大常委會就海外律師可否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罪的案件進行釋法,按有關解釋,若要在國安案件中聘用不具有在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須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若法院在未取得證明書前作出裁決,則須交由特首任主席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決定是否涉及國安。港府表示,會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中有關發出專案認許的條款,但特首李家超否認釋法擴大其權力,令他凌駕法院和法官。

人大是次釋法的起因,是港府未能在本地法院阻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敖雲天(Tim Owen音譯)作抗辯代表後,藉各國務院提交報告而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但特首李家超今(30日)晚在記者會上迴避回應黎智英案能否聘用海外律師,只重申釋法只涉及原則而不是處理個別案例。而身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則根據釋法估計,由於特首未有就敖雲天參與處理案件發出證明書,故事件會交由香港國安委決定。

若黎智英因釋法而未能像現時般自由聘用海外律師,實質上是推翻了香港最高級的終審法院所作裁決,意味人大常委會首次就《港區國安法》進行的釋法有追溯力,並成為先例,影響較人大常委會過往五次對《基本法》進行釋法為大,因為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釋法是不具追溯力的。

一連四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國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下午閉幕,表決通過關於《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解釋,是香港回歸後第六次釋法。釋法指出,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是在落實國安法時遇到的新情況,在港引起重大分歧,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國的立法法對相關條文作出解釋,闡明其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是必要而可行的。

根據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對《解釋》所作的傳媒答問,指有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職責的第14條,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有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任何組織或個人均應「尊重和執行」。

特首發證明書原則未知稱仍歡迎海外律師來港

解釋》亦就第47條作出補充,訂明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時,若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其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此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而在港不具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屬於此條文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如法院沒有取得此證明書,國安委可有權就事件是否涉及國安作出判斷和決定。

特首李家超晚上會見記者時指出,釋法只觸及國安罪行案件,涉及的範圍很窄,主要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案件數量本已不多,加上社會日趨穩定,涉及國安的案件會越來越少。

他強調,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對海外律師是無任歡迎的,但國安案件並非只限於《港區國安法》的四大罪類,亦可能包括《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不能一概而論。此外,他又未能公布發出證明書的原則,只是說,在作出決定前,會考慮所有因素,包括掌握的事實及資料,從而判斷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國家秘密。

由於特首同時身兼香港國安委主席,故釋法其實是令他在國安罪行案件方面可以凌駕法院和法官,但李家超予以否認,強調國安委中尚有其他成員,而釋法亦沒有擴大其權力,因為國安法已賦予特首相關權力,人大釋法只是明確相關權力。

另外,司法機構發表聲明,表示尊重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的解釋,重申司法機構會繼續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黎智英因其創辦的《蘋果日報》的報導和評論,被控國安法中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敖雲天作抗辯代表,遭港府反對,但包括終審法院在內的三級法院均批准黎聘用敖雲天,駁回港府的申請。港府最後在11月底以向國務院呈交報告的方式,提請人大釋法。結果令原訂本月1日開審的案件一延再延,以等候人大常委會釋法,現時排期明年9月開審屆時黎智英將已被當局扣押近三年。其間,美國和不少國際人權和新聞組織批評港府以言入罪,呼籲當局釋放黎。

責任編輯: 李冬琪  來源:RFI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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