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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藏族警員昂旺涉中共代理人案 檢方突撤訴

資料照。圖為紐約市警局前111分局藏族警員昂旺。(林丹/大紀元

紐約市警局111分局前藏人警官昂旺(Baimadajie Angwang)自2020年9月被控充當中共代理人,至今超過兩年,紐約東區聯邦檢察官突然於上周五(13日)提出撤案動議,目前正等待法庭批准。

聯邦助理檢察官哈根斯(J. Matthew Haggans)13日向法院申請「無損害撤訴」(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刑事案卷號20-442,取消全部指控。

這份三頁紙的動議只寫了兩項內容,第一,2020年9月19日,被告昂旺被控作為中共政府的代理人,未事先通知司法部長,違反了美國聯邦有關FARA的法律;昂旺還被指控實施電匯欺詐,作出虛假陳述以及妨礙官方程序。2020年10月13日,紐約東區聯邦大陪審團以同樣的四項罪名正式起訴昂旺。

第二,在持續的調查後,政府獲得了與指控有關的更多信息。在對證據進行整體信息評估後,根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48(a)條,政府做出這一決定。

36歲的昂旺在2020年9月被捕,檢方最初定於2022年9月12日開審,讓陪審團聽取這名警察與他的中領館上線之間的對話。昂旺被指控為中領館和中共統戰部搜集當地華人社區的信息,被捕前與領館通話、發簡訊近百次,其中一名官員隸屬於統戰部下屬的「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協會」。

該案後來延至今年2月13日,然後繼續延至7月17日。期間一直在討論CIPA(Classified Information Procedures Act,機密信息程序)第四、五、六部分簡報的截止日期,一延再延。

動議沒有提供撤案的具體原因。查看紐約法院網站對「無損害撤訴」詞條的解釋,撤訴的原因往往五花八門,如果法院批准撤訴動議,案件就結束了,但原告可以糾正問題並重新啟動官司,這種被稱為「無損害撤訴」。

紐約游愛虹律師說,臨審前撤訴,法庭要求的門檻會很高。刑事案比民事案多了兩大要求:一為快速審理(Speedy Trial)條款,聯邦憲法要求一切刑事訴訟都予以迅速、公開、公正的陪審團審理。二為「一案不兩審」。不過,「無損害撤訴」後,原始的訴訟時效(FARA為五年)仍然適用。

游律師說,作為外人來看,檢方撤案有一定程度上是信心不足。下一步要看法官的回應,以及法官是否會以「有損害」或「無損害」撤案件。這些術語很重要,因為可以決定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游律師解釋,如果法院判「有損害撤案」(dismiss with prejudice),就是案子徹底結束,原告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告被告。如果是「無損害撤案」(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那就是給機會重啟案件。

她說,「無損害撤訴」的情況比較少見,一般是原告單方面提出。因為被告一般希望案子徹底了結,不留手尾(風險)。如果是stipulated dismissal with prejudice,那就是雙方一致同意(stipulated)的「有損害撤案」,在刑事案件中,就會阻止檢察官使用相同的證據對被告提出相同的指控。

昂旺的代理律師卡門(John F. Carman)昨日下午回應大紀元說,他們沒有與檢察官簽署任何協議,他預計檢察官的動議將獲得批准,「因為政府知道他是無辜的,並且不再有理由或能力使毀掉他生活的謊言永久化。」

他說,昂旺是「由於他的種族出身而成為(被攻擊的)目標,而我們的國家假裝不是這樣。昂旺先生無辜遭指控,他自始至終都是清白的。」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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