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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危險!中共新惡法來了 「就這一條,渾身發冷」

—情感入法、隨意採樣 《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何擴張警察權力?

中國全國人大自今年九月初開始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在網上徵求意見,引起全網熱議。除了第三十四條將"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言行列入處罰範圍外,草案中有關採集民眾生物信息樣本等新規定也讓外界質疑,草案是想繼續擴張已有濫用之嫌的公安機關的權力,可能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

《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法》)修訂草案向公眾徵求意見,是中國人大網從9月1日放上網的,同時上網的還有其它四部法律草案,包括已經是第三次審議稿的《公司法》,徵求意見的時間都是到9月30日為止。但明顯《治安法》的關注度遠遠高出其它四部法律。人大網頁上的數據顯示,到截稿時為止,其它四部法律草案的參與人數沒有一部超過七百,而《治安法》是近五萬的參與人數(48633);其它四部法律草案收集到的意見條數沒有一部達到一千,而《治安法》是接近六萬條(57154)。

情感如何入法?

實際上從中國網絡防火長城內外的社交媒體也可以看出,《治安法》修訂成了近期的一個熱門話題。無論是微博、知乎,還是海外的推特網站上,不少人在對修訂草案表達著質疑、憤怒或諷刺等心態。

其中關注度最高之一的是《治安法》修訂草案中的第三十四條(二)、(三)款,這兩款條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以及製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等行為將受到罰款或拘留。

這一規定在民眾中引起的共同質疑是情感如何入法?身在美國東部的中國人權律師吳紹平對本台分析說,「什麼樣的行為是屬於傷害中華民族感情?這些都是很純粹的意識形態的東西,它不像其他行為是可以客觀化、可以確定和固定的。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感情,這個東西要怎麼去確定、怎麼定義的呢?這都是很巨大的問題。」

他認為,這一立法就是把意識形態的東西法律化,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來控制和影響人們的思想。

但在民族主義情緒高漲的當今中國社會,也有一些人贊成這樣的立法。以強烈的民族主義傾向聞名的中國官媒《環球時報》前總編胡錫進在自己的微博上發文說,《治安法》草案的這一規定是要維護中華民族情感,這是一個非常明確的價值取向。他似乎並不反對條文本身,但他依然認為,應該把規定細化,「我覺得有必要將『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內容做一些具體化,例如直接指明那些言行與法西斯、軍國主義及民族分裂勢力等之間的關係,那樣就可以避免很多誤解。」

胡錫進擔心的似乎主要是目前這種模糊的規定會給執法帶來困難,「我擔心會客觀上造成一些人將一般性不合時宜或引起爭論的言行朝著傷害中華民族精神和感情上綱上線,對執法的準確度形成壓力。」

但身在武漢的張毅卻有些義憤填膺,他認為問題的根本是這些規定違憲了,「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但這裡卻規定情感也可以違法(定罪),這是比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更惡劣的法律。」

張毅曾在新冠疫情期間接受外媒採訪、向外透露疫情真相,也因此經常遭到當地警方的騷擾和打壓。張毅的觀點也在法學界有所迴響。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趙宏近日在鳳凰網發表文章,對《治安法》的這一規定提出了警告。

趙宏認為,並不是說冒犯⺠族感情不應入罪入罰,但「有損⺠族精神,傷害⺠族感情」這種抽象的觀念,實踐中可能會被公職人員的個人認知所替代,演變為對他人進行道德審判和國家懲罰的工具,從而傷害由法治國家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

中國人大公布的部分正在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中國人人大官網截圖)

對公安機關權力的擴張

《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06年3月開始正式實施。此前的半個世紀中,只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法律層級上是屬於行政法規,而非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提升了社會治安的立法層級,這一次的草案則是立法以來第一次修訂。

全國人大網站在說明這次的修訂草案時說,修訂的必要性在於隨著社會的發展,治安領域出現了新的問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需要不斷提高,公安機關執法需要進一步規範化。

從修訂草案的內容看,有不少條款反映了社會的新變化,例如有關高空拋物以及無人機飛行,以及個人資訊安全等社會中的新問題。但從社媒上網友們的意見看,似乎人們的話題更集中到特別敏感的問題上,尤其是對公安機關權力擴張的擔憂。

越來越多的網友關注到修訂草案的第一百條。這是一項新的規定,內容是: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被侵害人的人身進行檢查,提取或者採集肖像、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網友「安提戈涅」說,「但就這一條,渾身發冷」。

這一涉及個人隱私的規定引起了人們的警覺。吳紹平律師分析說,這條規定的漏洞很多,「比如說什麼樣的人可以決定去採集生物樣本,它這個規定中都沒有細節,最後可能就是一個派出所所長、指導員,或者是其他部門的負責人就可以做出這樣一個決定。」

因為涉及公民個人隱私,採集公民生物樣本在各國都是一個具有爭議的話題。在這方面,中國的法律目前並沒有系統的規定,而是散見於民法典等法律的條文中。近幾年不斷有法律專業人士或法學界提出建議,要對採集公民生物樣本的程序和權力做出規定。

據中國官媒《法制日報》的網站法治網報導,2021年《中國律師》雜誌上就有律師提出,由於生物識別信息的特殊屬性,應對採集主體的安全管理和技術能力提出較高的要求,並建議立法機關建立恰當的生物識別信息採集權准入機制。

吳紹平說,從《治安法》修訂草案目前的規定看,中國立法部門在這方面也沒有審慎的考慮。他說,從實踐看,公安機關早就開始在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前提下,就開始隨意採集公民的生物信息樣本,「它就是把他們原來就已經在操作的事情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公開化。」

身在荷蘭的異議人士林生亮告訴本台,他在深圳曾親身經歷並抵抗過公安機關強制要求採集生物樣本的做法,「我被抬到詢問室里的時候,我就發現,所有的人,包括你去問很多被警方抓過的異議人士,他們被帶進詢問室的時候,都會被要求採集生物特徵,包括你的身高、血液和尿液等等,他們會要求你站到一個機器裡面去。」

林生亮介紹說,他因為常年參與公民抗議活動,經常受到國安警察的傳喚和詢問,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治安警察配合國安警察對他進行生物樣本採集,但他經常以法律沒有正式規定予以拒絕。

林生亮回憶其中的一次經歷,「第二個警察來的時候,他拿手機上的信息給我看,公安部規定,所有進入派出所詢問室、被詢問的人員都要採集生物信息。」他多年在派出所進出就觀察到,實際上一些普通的治安案件,包括夫妻打架,也會被帶進詢問室,都有可能被收集生物樣本。但公安部是否有這樣的規定,本台尚無法從第三方渠道進行核實。

林生亮說,《治安法》修訂草案第一百條的規定值得所有人警惕,「它實際上掃除了一切法律障礙,不管你是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他們隨時可以憑藉這一條,只要他們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強制收集你的生物樣本,這種惡要提起注意,這種惡才是最恐怖的。」

吳紹平律師則分析說,從《治安法》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以及第一百條等內容看,警察的權力實際被進一步擴展,這本身也是習近平任上非常突出的現象。他強調,現在大家都很清楚,中國現在的狀態實際是進入了一個警察國家。

責任編輯: 方尋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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