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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查車牌看港府如何繞過法庭裁決擴權 學者稱方便當局包庇

從昨天起,包括新聞工作者在內的香港市民,若非因運輸署規定的用途查車牌,均須先獲得署長批准,但批准時間沒有規定,準則亦是沒有定義丶由署長說了算的「重大公眾利益」。評論員和學者多認為,新安排就是讓記者不能查車牌,與最高級法院指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記者可查車牌的裁決相違背,目的是要包庇權貴;甚至是建制派議員亦開腔,質疑署長為何擁有凌駕港人基本權利的權力。

運輸署一紙行政措施就把終審法院容許記者查車牌的裁決廢掉。2024年1月9日©麥燕庭提供

記者過往可從車牌查閱持牌人資料,從而展開調查報導,香港電台前編導蔡玉玲便循此查閱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於元朗7月21日發生的地鐵車站都人案,但卻因此被捕。經過兩年半的爭訟,去年中獲當地最高級的終審法院撤銷她被控查車牌時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及罰款的裁決,判辭指出,基於憲法保障言論和新聞自由,沒有理由將真誠的調查報導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之外,故此,蔡玉玲當日剔選此「其他」選項作為車牌查冊理由,並非虛假陳述。

行政長官李家超其後表示,港府會研究判詞,改進車牌查冊程序和指引。

設重重關卡 記者查車牌途徑形同擺設

及至上周五(5日),運輸署突然宣布,從昨(8日)天起實施經「完善」的車輛細節登記證明書查冊制度。新安排下,當局把原有的用途細分為七項,但基本上仍是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和車輛買賣等事宜,不在此七項中者,可循「例外情況」向運輸署長申請及獲得批准後查閱車牌資料,新聞工作者因報導進行車牌查冊即屬此類。

根據新安排,新聞報導查車牌要書面申請,並列明申請人身份詳情丶理據及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運輸署長會在信納申請人獲得該車輛登記細節是合法及正當丶披露的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丶其他人和社會合法權益,以及資料不會被濫用的情況下,批准申請。

署方其後在網上上載新指引,當中列明,要求申請人需先考慮及提交證明文件的不同因素至少有六項,包括查冊目的丶索取資料如何符合公眾利益丶當局拒絕披露資料會否有損社會權益丶保障所取資料不被誤用或濫用的措施丶有否試過其他方式達致同樣目的等等。

查車牌亦須符國安

此外,運輸署在記者會上並沒有提及申請須符合國家安全的規定,但上載到網站的指引則訂明,任何申請,若署長有理由相信有關申請不利國家安全丶或可能威脅公共安全丶或有損維護公共秩序,將拒絕有關申請。

運輸署長李頌恩在記者會上被多次追問後,仍拒絕就「重大公眾利益」給出定義,聲稱不能概括而論,也沒有一個簡單定義,而新聞報導並非署方設立登記冊的原意,故沒有把終審法院裁決中提及的新聞自由列為發放證明書資料的條件。但同樣不是設立登記冊原意的國家安全,後來卻被發現列明為拒絕批准查冊的理由。

新安排沒有訂明由申請至獲批准需時多久,李頌恩指出,須視申請人所交資料而定,難以一概而論。另外,申請不設上訴機制,但歡迎申請人提供額外資料予署方考慮。

評論:削傳媒監察可令社會車毀人亡

儘管署方強調,新安排符合終審法院判決的精神,但已退休的社會學者鍾劍華接受本台訪問時指出,終審法院的裁決非常清楚,即記者可以車牌查冊,但運輸署的新安排將令查冊「幾乎無可能」,反映港府視法庭如無物,亦不尊重法院裁決,慣性地以其方式擴大行政官僚權力,加入法律沒有賦權的新限制。他認為,當局做法就是要包庇胡作非為的人和事。

評論員吳志森在網上頻道亦指出,讓記者不能查車牌以展開調查報導,就是要遮掩有特權丶有錢人士的醜行,一點一點地剝奪記者的監察功能,「終審法院判了(記者有查冊權),那便改例丶改行政措施」!他憂慮,把社會的監察和制衡力量一件件地剝奪,會令社會尤如車輛沒了煞車系統,日後想煞車時也不行,結果車毀人亡。他強調,新聞自由受壓,受害的是所有人,不是新聞工作者。

江玉歡:為何署長咁大權?

運輸署的新安排連甚少反對聲音的立法會議員也開腔批評。本身是律師的江玉歡議員昨在電台節目上表示,傳媒採訪報導要透過「例外情況」途徑向運輸署署長提出書面申請及批准,安排既不合理,亦不理想,關注《基本法》列明港人享有新聞和出版自由,質疑署長為何擁有凌駕港人基本權利的權力;況且《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就記者採訪提供豁免,質疑為何不同法例有不一致的安排。

她更質疑署方的安排不符合新聞工作的特質,包括要求記者在報導刊登前向署方提供資料會影響採訪工作丶申請表格未有訂明署長的審批時間不符有時限的採訪工作等。她建議,當局把「傳媒採訪」加入車牌查冊的「指明用途」,否則亦要清晰交代署長考慮時的指引和設立上訴機制。

然而,本身是港府最高諮詢機構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同,新安排下,傳媒可能不太容易成功透過「例外情況」途徑申請查冊,但強調,當局要平衡對私隱權的保障。

新措施實行首日,有至少兩家傳媒試行查車牌,結果是不接受親身遞交表格,必須透過電郵或郵寄書面陳述,但兩家傳媒在截稿前仍未獲回復。

時任港台編導蔡玉玲,在製作有關2019年「7.21」元朗站白衣人無差別襲擊市民事件的調查報導時,進行車牌查冊,剔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被指是虛假陳述,2020年底遭警方拘捕,翌年4月在下級的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罰款6000港元,成為首宗記者因車牌查冊被定罪的案件。蔡不服定罪上訴,2022年底遭駁回。她其後再向最高級的終審法院上訴,去年中獲裁定上訴得直。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RFI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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