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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8天,20名公職人員被公開通報

雲南省紀委監委從2月7日開始,連續採取「先曝光、後核查、再處理」的方式,對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酒駕、賭博和違規使用公車、私車公養問題進行集中通報曝光。至今天(2月14日),已連續8天,有20人被公開通報。

2月7日通報

李兵,中共黨員,雲南省自然資源廳一級主任科員,2024年1月6日03:46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李鳳征,中共黨員,文山州文山市馬塘鎮人民政府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高級工,2024年2月4日9:37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2月8日通報

余海東,中共黨員,楚雄州永仁縣維的鄉黨委委員、組織委員,2024年2月2日9∶22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李榮華,中共黨員,臨滄市臨翔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二級主任科員,2024年1月5日因參與賭博被公安機關查處。

2月9日通報

非鵬,中共黨員,雲南省航務管理局科技信息處處長、機關第二黨支部支部書記,2024年2月6日01:05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毛相林,中共黨員,麗江市寧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三級主任科員,2024年1月26日10:32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鄭明位,中共黨員,曲靖市宣威市東山鎮赤那河村黨總支副書記,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參與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

2月10日通報

張家喜,雲南省康旅集團二級公司雲南城投眾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滇中新區小哨片區項目經理,2024年2月1日20:09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沈墉,中共黨員,雲南會澤產業園區二級主任科員,2024年2月6日21:02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2月11日通報

王永傑,中共黨員,紅河州屏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24年2月1日15:20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陶成貴,中共黨員,昭通市彝良縣海子鎮花園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主任,2024年2月8日11:15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李再鴻,中共黨員,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鎮農業農村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2024年1月23日因參與賭博被公安機關查處。

2月12日通報

禿鑫,中共黨員,昆明市晉寧區夕陽鄉黨建辦工作人員,2024年2月5日02:00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唐順發,中共黨員,普洱市江城縣康平鎮兩棵樹小學黨支部書記,2024年2月8日9:30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2月13日通報

付國新,中共黨員,楚雄州姚安縣自然資源局官屯自然資源所三級主任科員,2024年2月8日20:50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李成清,中共黨員,大理州南澗縣小灣東鎮神舟學區黨支部書記、校長,2024年2月5日9:11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張大啟,中共黨員,昆明市祿勸縣供銷聯合社工作人員,2024年1月20日因參與賭博被公安機關查處。

2月14日通報

劉永慶,玉溪市紅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玉帶中隊工作人員,2024年2月8日21:37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李金浩,中共黨員,雲南雲嶺高速公路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監理工程師,2024年2月7日21:30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關雲生,中共黨員,普洱市鎮沅縣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職工,2024年1月20日因參與賭博被公安機關查處。

另外,還通報了兩起涉嫌私車公養問題。

臨滄市永德縣委統戰部於2023年9月21日、12月27日,兩次使用單位公務加油卡向個人車輛加油。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核查處理。

昆明市安寧市發展和改革局單位公務用車已於2022年報廢,但與之關聯的公務加油卡出現多次向個人車輛加油的消費記錄,截至2024年2月共向個人車輛加油5萬餘元。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核查處理。

雲南省紀委監委2月13日刊文《「紀律弦」不能松》。

文章稱,當「過年」「紀律」「集中」「連續」這些關鍵詞串聯在一起,你會想到什麼?過年期間,雲南省紀委監委連續十天對我省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酒駕、賭博和違規使用公車、私車公養問題進行集中通報曝光,持續釋放糾治「四風」不回頭、不鬆懈的強烈信號,引導全省黨員幹部過年假期既要快樂不減、幸福不少,又要做到紀律不松、作風不散。

節日至,警鐘敲。過年是為了讓大家放下束縛,與家人團圓相聚,主打一個「鬆弛感」。但對於黨員幹部來說,有一樣東西不能松,那就是「紀律弦」。「勿謂言之不預」,2月5日,雲南省紀委監委就發布公告,早打招呼、早提要求,向廣大黨員幹部敲響廉潔過節警鐘。然而,仍有少數黨員幹部沒有重視起來,「紀律弦」沒有繃緊起來,我行我素、心存僥倖、頂風違紀。因此越是這個時候,紀檢監察機關對那些心存僥倖、視紀律當兒戲的黨員幹部,越要堅決嚴懲、決不姑息。

此前,雲南省已連續三年在過年期間集中通報酒駕等典型案例,今年是這一行動的第四年。

2月12日,雲南省紀委監委再次發布公告稱,雲南省紀委監委從2024年2月7日至16日,連續10天採取「先曝光、後核查、再處理」的方式,對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酒駕、賭博和違規使用公車、私車公養問題進行集中通報曝光。

黨員公職人員發生醉駕行為,應如何適用條規和確定處分檔次?

2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文:為嚴格規範、依紀依法辦理黨員、公職人員醉駕案件,結合工作實踐,我們對黨員、公職人員發生醉駕行為如何適用條規和確定處分檔次進行了認真研究,並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見,供工作中參考。

一是因構成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判決、裁定、決定生效時間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二是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判決、裁定、決定生效時間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以上處分。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2種情形中,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已綜合考慮駕駛動機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故在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時不宜再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關於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規定。

三是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按照2023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具有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但同時應當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相應情形給予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具有上述情形,紀檢監察機關認為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可以根據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立案核實並綜合考慮被審查調查人的主觀動機、態度認識等因素,按照醉駕行為發生時間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給予相應黨紀政務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黨員、公職人員發生醉駕行為,除對其醉駕行為按照規定處理外,如果查實同時存在違規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等問題的,應當合併處理。

責任編輯: 方尋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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