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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美學者王晨光被劫殺 我見證了庭審

美國聯邦憲法規定,公民有參加陪審團這項社會服務的基本義務。所以,法院傳召要求在某月某日某地、報到參加陪審團,是一件很常見的事。雖然各個州關於陪審制度的細節有些不同,總體上是相似的。既然是義務,法院只確保參加人有地方停車。

至於報酬,一般公司對雇員的工資必須照發,不能算曠職,而計時計件報酬的員工可能就沒有工資了;比如加州,第一天純屬「義務」,如果碰到一些連續多天的案件,立法部門規定每天的報酬15元,大概夠吃一頓快餐。碰到像1994-1995年世紀大案辛普森案那樣,雙方共徵用150多名證人,延續八個多月審了99天,當陪審員可真苦不堪言啦。

隨機抽取 候選陪審員

因此有人害怕去當陪審員,收到傳召後總想躲避。「合法」的躲避也有,比如出差在外,或者健康原因等,但是不能置之不理。不然,會被視為藐視法庭,受到法律和財經雙重處罰。

法院發傳召是用隨機方法從轄區選民名單中抽取的,收到傳召,只是成為陪審團候選人,候選人總數通常是需要人數好幾倍,最後只有少數會成為陪審員。本人有一次,過了安檢在「報到台」被告知嫌犯剛剛認罪,不需要預備陪審員了。

有一次我真的成了陪審員。那是很多年前在密西根州,一大早就按要求趕到郡法院,按照組別集中在一起,早上9點半進到指定的審判庭,一起進門的候選人約30人。書記官宣布陪審員篩選程序開始,先詢問候選人是不是都符合最基本要求,比如近年內沒有犯罪前科。這時有一人不淡定了,舉手說五年前在大學裡打架傷人被判入獄一年。這人馬上就讓他離席回家了。

接著,法官說要大家來,是要用各人的社會良知來履行法律義務。今天要審理的是被控販毒的嫌疑人,陪審團每人都要絕對遵從事實,也要如實報告自己的情況。

美國聯邦憲法規定,公民有參加陪審團這項社會服務的基本義務。(圖/123RF)

隨後法官開始跟每個候選人對話,聽起來像隨意的閒話家常,但都包括幾個問題:介紹自己的家庭和職業,自己和家庭成員以及往來親戚中有沒有被定罪過的,有沒有在法律系統(警界、檢察官、法官等)工作的。記得我的回答跟這些問題都相差甚遠,法官沒有深究,對話約3-4分鐘,就移到下一位了。

曾有前科 首先被剔除

而對這些問題回答「YES」的人,法官會多問相關細節,再問控方和被告方律師的意見。一輪下來,發現好幾個人自己或者親屬中有過大小「前科」的,或者親屬中有當警察什麼的,都「放」走了。

法官解釋說,這些人對本案的判斷有可能受到個人背景的影響,或者會同情或者先有偏見,放他們走,是為了保證對案情審理做出更公正、更符合社會常理的判斷。只剩下16人了。

接著,法官讓控方和辯方再各自「剔走」一人,說不說理由都可以。最後,法官又對一名年輕婦女說,「你也可以走了,你家Baby更需要你。」她起身高高興興地走了。

此時已經11點,接近中午。剩下我們13人,成了正式陪審團。書記官把我們領到附近一間休息室,說12點正式開庭。還有一個小時,我們可以上洗手間,也可以到販賣機買點吃的,但是不可以離開法庭區,更不可以跟與本案無關的人交談和討論案情。其實案情也沒有告訴我們,根本無從談起。

還有大約一個小時。看來有些人是「有經驗」的,坐在一角安安靜靜地讀小說了。我啥也沒帶,只能傻傻地坐著等候,覺得時間特長特慢。過了好久好久,11點50分左右,估計要入場了。只見書記員走進休息室,對我們說「嫌犯認罪了」,庭審取消,陪審團就此解散。我聽了有些失望,還沒有見識過庭審呢。不過也感到解放輕鬆了,可以早早回家了。

篩選陪審員的程序,會先詢問候選人是不是符合最基本要求,比如近年內沒有犯罪前科。(...

篩選陪審員的程序,會先詢問候選人是不是符合最基本要求,比如近年內沒有犯罪前科。(圖/123RF)

沒想到,過了沒多久我又進了法庭,見識了庭審,也再次見識了陪審團。

那年密西根州發生留美學者王晨光被劫殺慘案。當時,王晨光在位於底特律市的韋恩大學讀生物醫學博士。一天深夜回家,車到街上發現沒油了。他下車在街上走,希望找到加油站或找人求助。迎面碰到一群五、六個非裔小青年,都是十幾近廿歲。其中有一人攔住王晨光,問有沒有錢給一點;王晨光沒有太在意,從褲兜里掏出一小把錢,抽出其中一張5元紙幣給了他,剩餘的放回褲兜。雙方各自繼續往前走。

過一會兒,要錢的那個小青年突然回頭趕上王晨光,他要搶更多的錢,用不知道什麼時候拿在手裡的一把螺絲刀猛地扎向王晨光的後脖子。螺絲刀直接刺穿頸部,刺中大動脈,王晨光頓時鮮血奔涌,倒在地打滾。這群小青年也沒覺得什麼大不了的事,逕自離去。過了一會有個路過的人費盡力氣把受傷的王晨光送到醫院搶救,但已經失血過多,不幸身亡。

學者慘案 再見識庭審

警方不久就破案,找到那群非裔青少年,行兇嫌犯才剛滿18歲;證人和屍檢表明死因很明確,是搶劫行兇,但是作為兇器的那把螺絲刀一直沒有找到。因為是拿到錢之後回頭去行兇,檢方以蓄意行兇提告,該當一級謀殺。

法院嘗試了很久庭外協商,嫌犯數次改變認罪等級,最後連二級謀殺也不肯接受。檢方沒有辦法,受害人家屬也希望得到公正判決,所以最後走向公審。作為當地華人協會的代表之一,我參加了好幾場庭審的旁聽,目睹篩選陪審團、庭審、和定罪的過程。

庭審在底特律的州第36法院702法庭舉行,這裡的法官、警察、辦事員全是非裔;但徵召陪審團候選人在全郡層級,而不只在底特律市內。來了約40名候選人,白人和非裔大約各半,沒有明顯的人種偏向。經逐個交談,法官和控辯雙方律師不斷剔除,最後選定各方都能接受的13人,其中居然沒有非裔了。

庭審連續進行三天,檢方從受害人的死因開始到對兇手的指控,一步一步都有證據和證人,包括路人目擊者和兇手的鄰居朋友。庭審過程中沒有出現影視劇里那樣的激烈爭辯,兇嫌基本上無從抵賴。辯方唯一能強調的就是沒有兇器證據。庭審最後那天,又有一名陪審員被辯方質疑而終止,剩12人。

直接、間接證據都有效

庭審都完成後,法官向陪審團解釋什麼是一級謀殺、二級謀殺和無罪,請各位用自己的理智和良知來判斷。緊接著就「證據」作一番說明,至今言猶在耳,挺有意思的。

他說,「你在路上走,身上淋濕了,你知道下雨了;你剛剛給汽車加了油,你知道油箱裡有油。這些是直接證據。朋友敲門進來,鞋子濕了,雨傘一邊收一邊滴水,你不出門也沒有看天,也知道是下雨了;你在街上路上看到汽車在跑,雖然看不見油箱的裡面,但是你知道這些車裡有油(那時候還沒有電動汽車)。這些是間接證據。在作判斷時,直接證據有效,間接證據也是有效的。」

這樣的話在別的庭審中好像也聽到過,但是今天聽來,感覺法官是擺明要駁斥辯方借著沒有找到兇器作抵賴。只是,依庭審的程序,法官不能直接斷言有罪無罪,這個結論要由陪審團說了算。陪審團離庭去小房間討論後,我和受害人家屬在旁聽席只能靜靜等待。還好,不到半個小時,陪審團全體人員回來了。其中一名代表說:「我們每個人都表達自己的分析和判斷,一致結論是:兇手有罪,一級謀殺。」

一旦定罪,量刑裁決是法官的事了。幾天後法官宣判:「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因為密西根州沒有死刑,這就是最高刑罰了,受害人親屬也總算看到兇手得到嚴懲。

以上都是刑事案例。裁定被告罪名需要全體陪審員一致同意。換言之,只要有一個陪審員不同意,就不能給定罪(可能要重審)。而民事案件則通常以超過75%或六分之五法為準則,即六名陪審員要有五人以上支持原告才判贏。最近從博客「相約曉霜」讀到羅新寫的一篇民事案庭審故事,正好詮釋民事案陪審團跟刑事案的陪審團有同有異。

故事發生在新澤西州。一個小店被投訴招工年齡歧視,索要4萬5000美元賠償。小店老闆接到法院傳票後,分析是被「碰瓷」,被誣告。據說民事案大約90%以上最終撤訴或庭外和解,賠錢了事。可這位老闆覺得太冤,決定反擊。

案情本來並不複雜,可庭外談判斷斷續續,賠償數額忽高忽低卻一直談不攏,雙方連同律師「死磕」了四年多。最後,法官只好說,讓陪審團來決定吧。

陪審團定為七人,「海選」過後,來了50名候選人,填寫答卷再選。第一個要求是能夠參加連續三天的庭審,這就刷掉一小半,剩下30人。隨後法官跟候選人逐個會談,增進了解。控辯雙方都可以剔人,挑選認為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員。跟原告被告和雙方律師有個人關係的都「刷掉」,明顯表現出同情被告或支持原告的也「刷掉」,年齡大的怕他/她來回奔波太辛苦,年齡小的被嫌涉世不深判斷不准也刷了。最後剩下七人,多種職業和教育水平都有。

刑事案件 須一致同意

新澤西州的民事案採用超過75%的準則。即原告方要得到6:1贊同才能贏,若有兩人倒向被告就算原告輸了。庭審完成要做裁決前,法官擬出裁決投票表(Verdict Sheet),列了三個問題:

1、原告是否被XX公司拒絕了申請工作的機會?是 / 否。如果6+人回答「是」,回答以下問題;

2、原告是否遭受XX公司的年齡歧視?是 / 否。如果6+人回答「是」,回答以下問題;

3、你認為賠償金多少合適?請寫下具體數額。

七名陪審員十來分鐘就完成選擇:第一個問題全都選「否」,7:0站在被告一方。後面兩條都不用選了。被告完勝。

美國法律有兩大基本理念:一是無罪推斷。誰提告,誰舉證,證明不了的就是無罪無錯;二是證據必須清晰、完整,能讓每一個普通人、「外行人」,只要有正常思維能力都能看得明明白白。陪審團就是這第二條理念的具體實施,既有效減少冤假錯案,更是把維護正義的權力保持在普羅大眾手裡。

責任編輯: 李冬琪  來源:世界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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