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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斌:與上海市第二中學「女教師事件」有關的幾個涉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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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否需要和國際接軌?

前兩天,電子郵箱裡收到《議報》發來的2024年第四期《議報雙周刊》,首篇文章便是劉書慶先生的時評《殘忍地「遊街」羞辱——從女教師不倫戀看瓜眾對她者隱私權的侵犯》[1]。《議報》在文章末尾還特別註明作者為山東齊魯大學教師及刑辯律師。(劉叔慶是國內著名人權律師,並因為做人權案件而被吊銷律師執照——編者注)

最近網上熱傳上海市第二中學一名25歲張姓女教師出軌16歲男生,被女教師丈夫在網上實名公開舉報。網傳內容是否屬實,本人無法辨別,對此不作評論。由於劉書慶先生具有「教師」和「刑辯律師」的雙重身份,他把視角定位在比較特殊的「從女教師不倫戀看瓜眾對她者隱私權的侵犯」上,尤其是「不倫戀」這三個字,讓我感到有點意外,於是花了點時間把這篇文章讀了一遍,閱讀後我感到有必要提出我的一些觀點。

劉先生在文章中稱:「具體到上海這位女老師的行為,肯定是不符合教師職業道德的,教育部門對她進行處罰甚至開除都沒有問題,但筆者以為應當止於職業懲戒,畢竟對方已經是16歲的少年,哪怕不滿16周歲,男孩也具有了清醒的性意識。從微信聊天內容看也是雙向吸引,沒有任何內容能證明老師利用了自己的優勢地位對學生進行了脅迫,女老師也還是妙齡少女,也不存在性剝削。」文章還稱:「這個老師的行為固然違背了對丈夫的性忠誠義務,也可以說傷害了她的丈夫,但她丈夫在報復心裡(理)下公開並傳播卻是嚴重的違法。以筆者看來,她丈夫的行為足夠行政拘留甚至構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如果劉先生是張老師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為張老師辯護時說出這番話來,我認為沒有問題。因為法庭上控辯的檢察官(如果是公訴案件)、律師和法官都是具有相應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士,劉先生的這番話只是為張老師作辯護,不存在任何誤導的成分。但作者以大學老師和刑辯律師的身份,把這番話寫在面向公眾的評論文章中,就顯得有點不妥當了。

在北美和歐洲等法治國家中,類似的案子也有很多,其中不乏年輕女教師和16、17歲大齡未成年學生發生性行為的案例。以下我列舉美國的三個案例:

案例一:Jennifer Christine Fichter,女,犯案時29歲,弗羅里達中部航天學院(Central Florida Aerospace Academy)英語教師。她在2014年與其17歲學生發生了多次雙方自願的性行為,被學生家長舉報後,2014年4月14日Fichter被逮捕,隨後遭到10項指控,一周後被開除教職。新聞報導後,有另外兩名17歲男生也舉報了Fichter。Jennifer Fichter與未成年人發生非法性行為(unlawful sexual activity with a minor)的罪行每項最高可被判處15年刑期,Fichter最終面臨37項兒童性指控(37 child sex charges),期間Fichter悔過認罪,並且受害人也提出同意從輕處罰被告人,但Jennifer Fichter最終還是被重判入獄22年。[2]

案例二:Zenna Galeria,女,愛達荷州亞美利加瀑布城高級中學(American Falls High School)排球教練和教師,被捕時23歲。報導稱她在2010-2011學年與一名17歲學生保持5個月的不正當關係,被指控性侵犯重罪(felony sexual battery)。執法機關未透露Galeria與學生究竟發生了怎樣的「關係」,但當地治安官Jim Jeffries明確指出「性侵犯」(sexual battery)表明身體接觸(physical contact)肯定發生過。一般指對16歲以下、16歲和17歲的孩子進行猥褻和發生好色的行為,即構成「性侵犯」(sexual battery)。[3] Zenna Galeria最終認罪,被判5年緩刑和入獄45天。[4]

案例三:Sarah Jones,女,26歲,辛辛那提猛虎隊(Cincinnati Bengals)拉拉隊員,肯塔基州迪克西高地高級中學(Dixie Heights High School)英語教師,與17歲學生發生雙方自願的性行為。2012年Sarah Jones被指控一級性濫用和非法使用電子手段引誘未成年人從事性行為或其他禁止的行為(first-degree sexual abuse and unlawful use of electronic means to induce a minor to engage in sexual or other prohibited acts)。調查過程中,Sarah Jones的母親Cheryl Jones,特文霍費爾中學(Twenhofel Middle School)校長,因涉嫌篡改物證(allegedly tampering with physical evidence)也遭到指控。[5]最終Sarah Jones在法庭達成辯訴交易,對所犯的重罪認罪,終身不得從事教師和教練工作,避免了入獄服刑。[6]

類似的案例很多很多,加拿大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網上專門列出了北美500例女教師對學生施行性犯罪的記錄,英國、澳大利亞等大英國協國家也有這類記錄。作為教師,只要越過這條紅線,在法治國家幾乎都會遭到重罪指控。一旦證據確鑿,我還沒有見過不被定罪的。從「案例一」中可以看出,對這類案子的量刑極重。在「案例二」中,從公開的報導中判斷,女教師可能還是未婚,師生之間的不正當關係可能還只是猥褻,但也無法逃脫被重罪指控,最終只能認罪以獲得從輕處罰。

在「案例三」中,事發時26歲的Sarah Jones既是教師又是辛辛那提猛虎隊的拉拉隊員,之前由於一場名譽權官司,她已成為全美國知名的大美人。醜聞發生時Sarah Jones單身,在法庭上Sarah Jones堅稱自己與學生是「真愛」(true love),當事男生18歲成年後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承認與Sarah Jones確實相愛,但Sarah Jones仍然遭到重罪指控,最終認罪以換取從輕處罰。

按照劉先生文章的觀點,在Sarah Jones一案中,男學生已明顯具有性慾望,女教師更是絕佳的妙齡美女,雙方相愛並自願發生關係,對Sarah Jones進行重罪指控,豈不是太過分了?劉先生在文章中還說:「……筆者以為不能剛性的看待,要看學生的年齡,要看情節,要法理情兼顧。我們這些老男人都是從男孩走過來的,很清楚年滿14歲其實什麼都懂了,對性也是渴望的,對漂亮的女老師是有幻想的。從情節看,女老師沒有利用優勢地位的強迫,頂多是勾引,而且是雙向的勾引。」

這種觀點,實在是不能擺上桌面的。如果這種邏輯都能成立,那麼哪個女人不是從小姑娘走過來的?難道還要懷疑年滿14歲的女孩真的什麼都不懂?對性就一定沒有渴望?對英俊瀟灑的男教師就一定沒有好感?那些被定罪的男教師就一定是利用優勢地位去強迫的?難道勾引就可以脫罪了?教師與未成年人之間的雙向勾引就更沒有罪了?

中國曾經把「嫖宿幼女罪」(中國刑法原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一條款使得大量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的罪犯有機會依法逃避強姦罪的嚴懲。)這種侮辱公眾智商的條款堂而皇之地寫入刑法,足以說明立法者對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之淡薄,觀念之落後,邏輯之荒謬已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因此,中國的法律工作者更應該盡力用先進的理念向公眾普及法治的常識,用站不住腳的邏輯向公眾表達那些不太正確的觀點不利於促進中國法治的進步。

教師是一種非常特殊的職業,在一個正常的社會裡,很容易讓人對其產生出信任感。尤其是中小學教師,他們面對的學生大都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師生有著密切的接觸並很容易在相互之間建立起信任的關係,在某種程度上教師與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關係就像孩子與監護人之間的關係,獲得學生及其家長的充分信賴。而教師如果利用職業便利對其學生,尤其是對未成年學生圖謀不軌而公權力對此放任不管的話,造成的後果危害很大,對社會產生的危害更大。因此在任何法治國家,教師一旦觸碰到「未成年人」這條紅線,司法系統對這類案子「零寬容」,往往都以重罪指控。

這正如「案例一」中判案的巡迴法官Glenn Shelby所言:「他們(17歲)的年齡對受害者來說一點都沒有減輕受到傷害的程度,你是成年人,是教師,是榜樣,但你違背了我們所擁有的一種極大的信任,孩子們對教師的信任。」[2]

在「女教師事件」中,如果真要談「隱私權」的話,恐怕也應該首先去分清,誰才是最應該受到保護的對象。我並不是說那位女教師的隱私權不重要,不需要保護,我也極其反感網絡暴民對他人的無端攻擊和傷害,但在此事件中,最應該受到保護的是那名16歲的未成年男生(應該得到保護的也不僅僅只限於隱私權),這才是一個不容置疑的事實。

像「女教師事件」中的情況,在我閱讀過的法治國家報導的類似案件中,即便是在法庭未定罪前,媒體都沒有隱去嫌疑人的姓名、年齡、職業、照片等所謂的隱私。一旦被定罪,罪犯的詳細信息會被登記在案並向社會公開必要的內容,罪犯往往會被終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這樣做是為了儘量減少罪犯今後再次作案的機會。

儘管法治國家相當注重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尤其是對未成年人隱私的保護,但司法機關和媒體在通報和報導這類案件時,都無一例外地在嫌疑人還未被定罪階段就公開了他(她)們的部分個人信息,包括照片。這樣做的有利一面可以從「案例一」中清楚地看到,這使得另外兩名17歲的受害學生(或其家長)從新聞中了解情況後,有機會舉報嫌疑人對自己犯下的罪行,給司法機關提供更多的犯罪線索和相關證據。值得一提的是,在法治國家的新聞報導和司法審判中,無一例外地稱這些涉案的未成年學生是「受害者」(victim),而不是劉先生文章中所認為的師生間的那種微妙關係。這是因為對待未成年人,判案的衡量標準是不能用成年人的標準和想法去想當然的。

至於張老師如果認為其隱私權受到了侵犯,該怎麼辦?那她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控告或起訴侵權者,中國政府和司法機關不是經常說「中國是法治國家」、「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嗎?中國也有隱私權和名譽權的相關法律條款,張老師完全可以將觸犯法律者繩之以法。相對於那名16歲的未成年學生,人身權被嚴重侵犯後卻發現在刑法上竟無法可依,這才是一個真正悲哀的狀況。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更應該從立法和法治的大處著眼,從大局出發,要求立法機關完善立法,司法機關完善法治,這才是正確之道。

或許有人會說在中國打隱私權、名譽權官司很難,而且可能會得不償失,那只能說中國的立法和審判還存在不少問題。這裡有一個現存的樣本:前面「案例三」中的Sarah Jones,2010年她控告TheDirty.com(一家八卦新聞網)人格誹謗(defamation of character),這家網站登載了她的緋聞照片和謠言,肯塔基州聯邦法官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判給Sarah Jones高達一千一百萬美元作為對誹謗的賠償[5],Sarah Jones頃刻成為全美家喻戶曉的名人。在後來的訴訟中,法庭判給Sarah Jones的賠償降到33萬8千美元,這也不是一個小數目了。但2012年Sarah Jones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醜聞案發後,由於多種原因,在最終的上訴中Sarah Jones輸掉了這場官司[7]。儘管最終Sarah Jones未能勝訴,但這場官司也是足夠驚心動魄、震撼人心的。看了這樣長達數年的一連串訴訟,你看還會有多少網站敢讓網絡暴民囂張跋扈?中國網絡暴民多,正是因為法治不善所造成的後果,社會變得越來越無序和混亂。

我在網上看到,有一個叫宋清輝的「網紅」,自稱是「著名經濟學家、多家媒體社論評論員」,在「微博」上有985.1萬粉絲,在「今日頭條」上也有62萬粉絲。「女教師事件」發生後,2月20日宋清輝發貼評論說:「#學校通報女教師出軌高中生#你情我願的,雙方均無強迫行為,不犯法!說不定是好事,就像當年法國總統馬克龍娶了年長自己24歲的妻子一樣。應用長遠的眼光看待問題,不要被世俗社會蒙蔽了雙眼,成為睜眼瞎子。#宋清輝批判應試教育#」

宋清輝的這番言論真是太令人不齒。怪不得會有許多人說中國現在無良的教授、專家實在太多,把校園搞得烏煙瘴氣簡直不像樣子。其它的不說,那位女教師的行為,至少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數條條款的規定,怎麼能說不犯法呢?當年馬克龍與女教師之間的關係,有未成年人與教師發生性關係的情況嗎?有醜聞敗露後不被指控和定罪的情況嗎?你情我願、雙方均無強迫的行為,就一定不犯法嗎?怪不得貴國會有「嫖宿幼女罪」呢,齷齪的小人真是不少啊。

從宋清輝這種明目張胆的言論可以看出,這樣的想法在中國還是有一定市場的。要是在文明國家裡,一名專家說出這樣的話來,恐怕真的要丟飯碗的。如果再惹上一場官司,那就夠他受了。

不論是對上海二中「女教師事件」處理中出現的尷尬狀況,還是宋清輝膽敢在大庭廣眾面前發布無良言論,都凸顯出中國的立法和法治都存在許多問題,這才是公眾真正應該認真思考和討論的大問題。如果真能夠解決好這兩個大問題,對於女教師個人的隱私權問題,自然而然就會得到解決。

另外,劉先生文中說「不能撇開性別孤立地看待師生不倫戀的行為……在刑法領域更是如此,男性不能成為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即是明證……」這個觀點也是非常值得探討的。

傳統觀念上,一般認為強姦是指違背對方意願的、男性針對女性的性犯罪行為。但是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男性針對男性、女性針對女性、甚至是女性針對男性的強姦行為也屢見不鮮。聯合國頒布的文件中出現的法律名詞有嚴格、精確的定義,聯合國頒布的第二版《性剝削和性濫用詞彙表》(2017年7月24日)中,第八條把「Rape」(強姦)定義為:「Penetration– even if slightly– of any body part of a person who does not consent with a sexual organ and/ or the invasion of the genital or anal opening of a person who does not consent with any object or body part.」[8]我把這條定義翻譯成中文供讀者參考:「強姦:未經別人同意用性器官穿入——即使是輕微的——別人身體的任何部位和/或未經別人同意用任何物體、身體的任何部位侵犯別人的生殖器或肛門口。」

聯合國的這個定義在判定是否屬於「強姦」時已經完全把性別因素排除在考慮範圍之內,這個定義同樣也適用於跨性別人(transgender person)以及無性別人(non-binary person),而且在行為的形式上要比我們普遍認為的形式要寬廣得多。看懂了這條定義,就能充分理解前面「案例二」中女教師的行為可能只是對學生進行猥褻,為什麼還會遭到重罪起訴的原因。

在亞洲,日本在2017年6月23日公布、同年7月13日施行的新修訂的刑法中,將強姦罪的受害主體由女性修訂為所有人,罪名由強姦罪修訂為「強制性交等罪」,後又修改為「不同意性交等罪」。台灣在1999年4月21日頒布的《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條款中也把受害人主體為婦女的強姦罪修訂成「妨礙性自主罪」,受害人主體包含男女。可見台灣的立法理念還是相當先進的。

因此,在評判某個事件時,我們不能用一條本身就存在很大問題的法律條款作為衡量和評判某個事件的依據,來得出所謂的結論。例如,我們不能因為法律中有「嫖宿幼女罪」,就可以得出與幼女發生自願性關係,與賣淫嫖娼沒有多少區別的結論。同樣的道理,不能憑藉中國法律中男性不構成強姦罪的被害主體這種落後的法制觀念,就可以認為「女教師事件」沒有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認為不能撇開性別孤立地看待師生之間的性行為,這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既不符合正常的社會倫理道德觀念,更不符合先進的現代法治理念。

我想特別說明的是,劉書慶先生文章中的論點與宋清輝網上發布的言論是有本質區別的。從總體上說,劉先生文章的主要目的是想借用「女教師事件」作為例子來促進公眾對保護個人隱私權的重視,劉先生寫作該文的願望和目的都是具有建設性意義的,是希望中國社會朝著更文明的方向去發展。我寫此文的目的,也只是希望對劉先生文中那些我認為存在爭議的論點給出我的一些看法,因為我覺得媒體應該儘可能地向公眾提供多元的、正確的、先進的現代法治理念,高質量的法治是建設高質量的民主和促進社會向高度文明發展的必要條件,我們應該盡力而為之。

同時我也希望《議報》編輯能對發表的文章在質量上嚴格把關,《議報》言明其辦報宗旨是為了「促進中國的民主、自由、人權、社會文明進步大方向」的,《議報》刊登的文章觀點自然應該與辦報宗旨相匹配。

2024年2月29日

注釋:

[1]《殘忍地「遊街」羞辱——從女教師不倫戀看瓜眾對她者隱私權的侵犯》劉書慶,《議報》,2024年2月24日。

https:///?p=252559

[2]「Former Polk Teacher Sentenced to22 Years for Sex With Students, Jennifer Fichter apologizes for actions」John Chambliss. The Ledger, July2,2015.

https://www.theledger.com/story/news/2015/07/02/former-polk-teacher-sentenced-to/8227552007/[3]「Investigation Uncovers American Falls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Local News8. July21,2011.

https://localnews8.com/news/2011/07/21/investigation-uncovers-american-falls-teacher-student-relationship/[4]「Former A.F. Teacher Gets Jail Time For Relationship With Student」Idaho State Journal. Jan12,2012.

https://www.idahostatejournal.com/news/local/former-a-f-teacher-gets-jail-time-for-relationship-with-student/article_dea424dc-3d4c-11e1-a23a-001871e3ce6c.html

[5]「Cincinnati Ben-Gals Cheerleader and Former Kentucky Teacher Charged With Having Affair With Student——A former English teacher and Cincinnati Ben-Gal faces felony charges」ABC News, March30,2012.

https://abcnews.go.com/US/kentucky-teacher-ben-gals-cheerleader-indicted-alleged-affair/story?id=16039069

[6]「Sarah Jones Plea Deal: No Jail Time」Fox19 Now. Oct.7,2012.

https://www.fox19.com/story/19759421/ex-ben-gal-sarah-jones-plea-deal-no-sex-charge-no-jail-time/

[7]「Ex-Bengals cheerleader loses defamation suit」Amber Hunt, The Cincinnati Enquirer. USA Today. Jun16,2014.

https://www.usatoday.com/story/news/nation/2014/06/16/ex-bengals-cheerleader-sarah-jones-defamation-lawsuit/10642679/

[8]「Glossary on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Abuse」 Thematic Glossary of current terminology related to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Abuse(SEA) in the context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ond Edition. United Nations. July24,2017

https://hr.un.org/sites/hr.un.org/files/SEA%20Glossary%20%20%5BSecond%20Edition%20-%202017%5D%20-%20English_0.pdf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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