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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3條立法三讀通過 多國近80政要聯署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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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2012年10月10日,香港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大廳舉行會議。(ANTONY DICKSON/AFP/Getty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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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二(3月19日),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在立法會三讀通過,塵埃落定。英美歐加等國近80位政要聯署聲明,對此予以譴責,並敦促各國政府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前任香港總督彭定康直言23條立法是「香港法治棺材上的另一根大釘」。

當地時間19日晚近7時,立法會在沒有人反對的情況下,以全票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即23條立法草案)。特首李家超隨即宣布將前述該法案,將於3月23日正式生效。

在23條立法三讀宣告通過後,香港民間對此表現漠然,可謂鴉雀無聲。國際社會卻是輿情洶湧,幾乎一面倒的都是反對與譴責。

19日當天,來自英國、美國、德國、法國、愛爾蘭、加拿大以及韓國、馬來西亞的近80位跨黨派議員或政要人物發表聯合聲明,對香港立法會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予以譴責。

據總部位於倫敦的非政府組織「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發布的訊息,英國參與聯署的政要包括:前香港總督彭定康(Lord Chris Patten),前國家安全顧問芮基茲(Lord Peter Ricketts),前外交大臣聶偉敬(Sir Malcolm Rifkind),還有國會跨黨派香港事務小組正、副主席,工黨籍國會下議院國際發展事務委員會主席柴萍恩(Sarah Champion),「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共同主席、前保守黨黨魁史密斯(Iain Duncan Smith)等。

美國聯署政要則包括:聯邦眾議院「中國問題特別委員會」共和黨籍主席蓋拉格(Mike Gallagher),民主黨籍首席議員克利什納穆希(Raja Krishnamoorthi),眾議院外委會印太小組主席金映玉(Young Kim),以及參議院外委會共和黨籍首席議員里契(Jim Risch),參議員魯比奧(Marco Rubio),國會及行政部門中國問題委員會(CECC)主席、眾議員史密斯(Chris Smith)等。

其中,前港督彭定康表示,23條立法得到通過是「香港人權和法治棺材上的另一根大釘」。他譴責中共當局更進一步可恥地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他質問:今後各國政府、議會及投資者,如何可以繼續相信北京當局作出的任何承諾?

美國參議員魯比奧則公開抨擊中國共產黨不擇手段地破壞香港的自治和民主。他說:「隨著北京繼續侵犯香港人的基本自由,國際社會必須團結起來譴責這些行為,並爭取正義和問責。」

「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發表聲明,堅決反對23條獲得通過。聲明說,23條條賦予執法人員、法官和檢察官壓制異議和反對派的廣泛權力,全面升級打壓香港自治和香港人在世界各地可以行使的權利,必將導致更多的任意政治逮捕,同時該法例鼓勵互相監視、「篤灰」的行徑,將在香港營造出如文革一樣的政治氣氛。

海外港人在德國成立的倡議組織「自由香港」(Freiheit fur Hongkong e.V.)亦發表聲明,譴責香港通過《23條》,促請香港政府立即廢除23條新法及港區《國安法》以及停止迫害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初選案47名反對派人士。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圖克(Volker Turk)19日公開譴責香港立法會「倉促通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直指此舉是對「保護人權的一種倒退」。

圖克在聲明中說:「令人感到震驚的是,儘管該法案的許多條款與國際人權法不能相容,已引起各界嚴重關切,但是如此重要的立法卻加速審查程序,倉促通過立法。」

他還指出,23條立法中的多項罪名「定義廣泛和模糊的規定」可能導致將受到國際人權法保護的一系列行為定為犯罪,包括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自由。

他說:「這種模糊性令人深感不安,因為它可能被濫用和任意應用,包括用來針對異議人士、記者、研究人員、民間社會行為者和人權維護者。」甚至維權人士與聯合國人權機構的接觸都有可能被視為觸犯法律,因而形成一種寒蟬效應。

圖克強調:「對於如此重要的立法且對人權有著重大影響,未經徹底審議和有意義的協商就通過,是香港保護人權的倒退。」

據悉,《基本法》第23條法案中的條例主要訂立了五大罪,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和間諜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及境外干預。處罰力度明顯被加大,最輕的罪名「管有煽惑物品」罪,也要判囚2年,間諜罪可判10年,涉及「叛亂」、「叛國」等罪名則可判終身監禁

海外輿論批評「23條」的概念建基於中共的所謂國安司法原則和制度,是與中國大陸「接軌」,而爭議極大的所謂「境外干預」、「國家秘密」、「隱匿叛國」、「知情不報」、「管有煽動」等罪名定義模糊,讓人隨時可以「誤墮法網」。

此外,「23條」與《國安法》一樣具域外效力,港府有權以國家安全為由宣告禁止個別組織或企業運作,包括境外企業;另再加大警察執法權力,無需法庭手令及證據即可入屋搜查,可羈留被捕人最多16天,並可限制嫌疑人諮詢律師,與大陸執法情況相似。

責任編輯: 李冬琪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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